不知哪來的印象中,曾經有被提醒公寓大廈裡的工作人員是不能支薪的。但現在想想這個印象,不是有點奇怪嗎? 處理公寓大廈裡的各種事務,付出自己的時間精力,難道只能無給職無法獲得任何金錢報酬嗎?那這樣誰會想擔任管委會、管理員等職位,去解決公寓大廈裡的大小問題呢? 不知道法律有沒有規定管委會的報酬,或是容不容許提供金錢給管理員,以及如果容許的話該怎麼做才會是合法的? 謝謝
提問中看起來提到了兩種不同身分的人:「管委會的成員」推測應該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裡的主任委員和各管理委員,或是管理負責人,多半是由住戶來擔任[1];至於「管理員」則應該是指公寓大廈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簽約,常聽到是由外面的物業或保全公司的人員來擔任,法律上稱為管理服務人[2]。這兩種人身分不同,能不能支薪也有不同的規定,以下說明:
延伸閱讀: 法律百科(2022),《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陳麗雯(2020),《擔任大樓管理委員會委員的連任相關規定是什麼?可以轉跨職位連任嗎?》、 張學昌(2020),《公寓大廈公共區域毀損,是管委會還是住戶要負責修理?費用如何分擔?該負責的人不處理怎麼辦?》、 張學昌(2021),《管委會或個別住戶擅自把占用公共空間的物品丟棄,有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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