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實體店購買之商品,在標籤未撕除、未有瑕疵,但有使用過且超過店家30天契約退貨期的情況下要求退貨嗎?這樣屬於惡意解約嗎?
我國法律目前規定可以不附任何理由退貨的鑑賞期(猶豫期),只限於網購、電視購物等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而且期限只有7日[1]。 但實體店面,法律並沒有要求店家必須提供鑑賞期,但基於契約自由,店家可以跟消費者另外用契約約定鑑賞期(口頭或書面都可以),讓消費者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在一定期限內退換貨。所以如果店家另外提供30天的契約鑑賞期,消費者在時限內提出符合契約條件的退貨請求,店家就必須依約踐行;相反地,如果消費者的解約要求不符合契約條件,例如已逾約定期限、不符合約定的退貨形式等,店家當然可以拒絕。
至於提問人提到「惡意解約」,民法並沒有區分解約是惡意或善意,所以並不會因為一方的想法、態度,造成法律上不同的效果;而對於消費者不符合契約定、法律規定卻要求解約退貨,店家就是可以主張不同意解約退貨、不返還款項。
在實體店面的買賣即使已經超過約定鑑賞期、或雙方沒有約定鑑賞期,但如果商品有瑕疵,買方原則上都可以依民法規定要求退貨或減價[2]。接下來可能發生的問題就是買方覺得有瑕疵可退貨、賣方覺得沒瑕疵不可退貨,如果雙方爭執不下,無法私下或透過和解、調解解決,那有沒有瑕疵、能不能退貨也就不是任一方說了算,必須交由法院判斷。
相關說明,請參閱:雷皓明、張學昌(2022),《在實體店面購物有鑑賞期可以退貨嗎?》。
延伸閱讀: 李昕(2022),《什麼是七日鑑賞期?哪些例外情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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