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懷疑配偶外遇,但是沒有證據,我可以在他房間裝監視器嗎?可以在他房間放錄音筆嗎?可以翻拍他手機的聊天紀錄嗎?」
常會有當事人問要怎麼蒐集配偶外遇的證據,擔心會不會後續反被對方提告。另外也有一些當事人,雖然沒有與配偶進行訴訟,但是懷疑配偶外遇,且心理上相當在意,而想要有個答案。
因此,以下整理了一些常見的違法蒐證手段,讓各位讀者在採取任何動作之前,能先初步評估法律上的風險[1]。(見圖1)
A、B為夫妻,A為了調查B是否外遇,便委託徵信業者在B經常駕駛的車輛上安裝GPS,以蒐集B的行蹤。
法院認為,在車輛裝設GPS之後,從車輛發動到停止熄火期間,GPS會持續、定時發射訊號傳送這輛車的所在位置到GPS的平臺,徵信業者再以電腦或手機登入GPS平臺,就可以查看車輛的所在位置、移動方向及行蹤等資訊。
這樣的行為已侵害「B對於車輛行跡不被密集延續蒐集、記錄」的合理隱私期待,而且調查外遇也不可以用在對方車上裝設GPS這種恣意竊錄的方式,因此認為A已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2]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3],將面臨最高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最高30萬元罰金。
此外,另有法院認為,在車上裝設GPS除構成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外,更涉及非法蒐集車輛使用人非公開的活動地點與軌跡等直接或間接屬於個人資料的社會活動資訊,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4],構成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5],將面臨最高5年有期徒刑,可以併科最高100萬元罰金。
A、B為夫妻,A因為懷疑B外遇,所以在臥室內裝設密錄器,將鏡頭對準臥室內的床鋪,並將密錄器開啟循環錄影,最後錄到B與第三人多次在臥室內發生性行為。
法院認為,懷疑配偶外遇,或為調查配偶外遇,而窺視、竊聽他方及相關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的行為,不算是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因而認為本案是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6]無故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7]。
A、B為夫妻,A因為懷疑B外遇,趁B睡覺時擅自瀏覽B手機內已登入的LINE對話紀錄,並拿自己的手機翻拍B、C間的聊天紀錄。
法院認為,即使是夫妻也不能因為懷疑對方外遇就擅自查看、翻拍對方的對話紀錄,A翻拍B、C間的聊天紀錄不算是有法律上正當理由,因此認為A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8]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罪[9]。
附帶一提,配偶以調查外遇為由去翻拍對方的手機內容,都可能犯法,當然更禁止第三人翻拍他人之間的對話紀錄。曾有案例是D趁同事E不在座位,瀏覽E電腦的LINE對話紀錄,發現已婚的E和另一位已婚同事F的談話超出一般男女關係,且彼此傳送裸露胸部的照片,D就拿自己的手機翻拍E、F間疑似婚外情的聊天紀錄及照片,向主管報告。儘管E、F行為不檢,但法院認為D的竊錄行為沒有法律上正當理由,一樣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10]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談話及身體隱私部位罪[11]。
A、B為男女朋友,因雙方間有感情及金錢糾葛,A趁B不知情的時候,輸入B的手機密碼後,以自己的手機翻拍B與他人間的LINE聊天紀錄,並將B的LINE好友名單傳送至自己的手機。
既然連配偶都不可以任意全盤監控對方,情侶間當然也不能侵犯對方的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因此法院認為A構成以下罪名[12]:
以上3個罪名,法院再依照想像競合[16],對A論處最重的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本罪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
A、B為夫妻,B與C外遇並發生性行為,A為了蒐證向C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便在B的手機上啟動錄音程式,錄得B外出與C的談話內容。
法院認為A既非通訊的一方,啟動B手機錄音程式錄音也沒有事先得到B或C任一方的同意[17],構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18]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19],將面臨最高5年有期徒刑。
但在本案中,法院認為A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因為A是為了蒐集B與C通姦的證據,才啟動B手機的錄音程式,具有正當理由[20]。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到法院對於是否成立刑法315條之1,有不同見解,不一定會成立,但還是要注意有違法的可能性。
懷疑配偶有第三者,想要查清楚事實真相,這樣的心情,是人之常情。但是,如果使用不合法的調查方式,將來反而被不忠的配偶或第三者提告,可能是得不償失。因此,採取調查手段之前,建議先向律師諮詢,聽取意見後再做決定喔。
註腳
匿名(2022),《對配偶的外遇行為蒐證,會不會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與妨害電腦使用罪?法院判斷的標準是什麼?(上)》。
匿名(2022),《對配偶的外遇行為蒐證,會不會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與妨害電腦使用罪?法院判斷的標準是什麼?(下)》。
吳景欽(2022),《私人裝設GPS追蹤器,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黃蓮瑛、卜浩哲(2022),《為了蒐集另一半外遇的證據,翻攝他的手機內容會犯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