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的「刑」可以分為「主刑」及「從刑」[1]。主刑包括生命刑(死刑)、自由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與財產刑(罰金)[2];從刑則只有「褫奪公權」[3]一種(圖1)。
以下會介紹自由刑中的兩種類型:「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
既然稱為「有期」徒刑,就表示徒刑有一定的期間,原則上是「2個月以上15年以下」[4]。不過,若個案有特別情事而能依法減刑的話,例如:未遂犯和幫助犯,得分別依照既遂犯和正犯的刑度減輕[5],這時就可以減到不滿2個月;甚至於當犯罪的情形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即使宣告法定的最低刑度,仍然過重時,也可以再酌減其刑[6]。相對地,如果遇到依法加重,例如:故意對兒少犯罪,應加重其刑1/2[7],則增加後上限就可以到20年(詳圖2)。
刑法中關於有期徒刑的罪名相當多,例如:脫逃罪[8]的法定刑是1年以下、強制性交罪[9]是3年以上10年以下、竊盜罪[10]則是5年以下等。
顧名思義,無期徒刑就是沒有期間的徒刑。因為此種刑罰會剝奪一個人終生的自由,屬於非常嚴重的制裁方式,所以如果是未滿18歲或80歲以上的人犯罪,依法是不能處無期徒刑的[11]。而且只有很嚴重的罪名才可能判到無期徒刑,例如:殺人罪[12]、強盜殺人罪[13]、有酒駕紀錄並在10年內再次酒駕撞死人的累犯[14]等。
即使是無期徒刑,於個案有特別情事時,也可以減輕,像是自首依法就得減刑[15],但只能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16](詳圖2)。又因為無期徒刑是最重的自由刑,本身就是沒有盡頭的刑罰,所以無期徒刑沒辦法再加重為剝奪生命的死刑[17]。
坊間有流傳「就算被判好幾年,反正關一下就會放出來,也不用關滿」的說法,這或許是對假釋制度的誤解。
依刑法第77條規定[18],申請假釋是有條件的:受刑人累進處遇在第2級以上[19]、有悛悔實據,並已執行6個月以上[20],且原則上有期徒刑至少要執行超過1/2的刑期,倘若是累犯的話,甚至需執行超過2/3,但如果是無期徒刑,畢竟沒有可以計算的基準,因此統一以25年作為申請假釋的門檻。
符合以上條件的受刑人,只是有資格向監獄申請假釋,並不代表一定可以假釋成功[21],必須經監獄報請法務部並獲得准許,才可以提早出監,而不是隨便沒關滿都可以放出來的。
當一個條文中同時出現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時[22],法院該如何科刑?換句話說,法院怎麼決定行為人要關多久?1年、10年或一輩子?
針對每一個不同的個案,究竟何種程度的刑責是最適合的?必須由承審法官綜合審酌犯罪者的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不同事項[23],來衡量科刑的種類、刑期長短,並沒有明確的答案,也沒有一定的基準。
即使一個條文中有很多種刑罰,但只要最終結果落在法定範圍內,就沒有違法處罰的問題。舉例來說,A殺死B,因為刑法殺人罪[24]的法定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院對A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有期徒刑,都是法律所允許的。
如果個案有特殊情事,依法就必須再確認是否要加重、減輕或酌減刑期。
例如前述自首者可以視情況減輕其刑[25],而未滿18歲或80歲以上的人犯罪,因為刑法已經明文規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26],所以,假設前述A殺人時只有15歲,而承審法官即便決定要科處無期徒刑,也必須再減輕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雖然每件個案會被判多久,並沒有標準答案,但司法院為了回應人民對量刑的疑問,針對殺人、酒駕、妨害性自主等特定犯罪類型,將過往的判決進行整理並建置「量刑資訊系統」,民眾可以依案件類型,選擇犯罪的態樣、加重減輕事由、犯後態度等,搜尋類似的案件,作為刑責範圍的參考[27]。
其中,對於犯罪行為人的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甚至是生活狀況等事項,也列有「從重量刑」與「從輕量刑」的參考因素,例如,犯搶奪罪的行為人,如果犯罪動機是以搶奪為業,應從重量刑,但若是因貧病交迫而搶奪者,則應從輕量刑[28]。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都是常見的自由刑種類,法院只要在法條規定的法定刑範圍內對行為人科刑,都是合法的;但法院在科刑時,應該要考量個案是否有從重或從輕量刑的因素,且個案若有特殊情形,還能依法酌減刑期。
註腳
曾有俞(2022),《死刑為何?如何執行?》。
李莉娟(2022),《簡介受刑人服刑階段(六):提早回到自由社會的動力──縮刑制度及假釋制度》。
吳景欽(2022),《受刑人的權利:假釋的申請與救濟》。
李緻柔(2022),《為什麼精神障礙者可以減輕刑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