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我們說明了「現況交屋」的意思,以及買房要注意的事情。如果真的不巧發生糾紛了,該如何處理呢?以下介紹幾種方式供讀者參考。(見圖1)
如上篇文章所說,看屋並且檢查瑕疵是買家的權利也是義務,發現瑕疵要即時通知賣家,若有怠於通知的情況,賣家便有可能主張免責[1]。另外,主張賣家要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家要注意時間,如果在交付標的物(交屋)後5年都沒有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或是在通知賣家瑕疵後超過6個月沒有主張,權利就會因為超過法定的除斥期間而消滅[2]。
所謂的「主張」,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到法院對賣家提告,在起訴狀中寫明要向賣家主張物之瑕疵擔保等請求[3],如果不想這麼快提告,也可以先以存證信函,或是委託律師寄發律師函通知賣家,但須注意,律師函以及存證信函都只有通知的效果,並不會發生法律上的直接效力,通知後如果對方置之不理,仍要以訴訟或調解等方式行使權利。
另外,大多數人買賣房屋是透過房仲,仲介是買賣雙方非常重要的溝通橋樑,而且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仲介也有向買家提供關於不動產資訊、協助檢查瑕疵、協助通知瑕疵等責任[4],因此在發生買房交易糾紛時,除了通知賣家以外也應第一時間通知仲介。
若買賣雙方私下協商和解不成,可以到各地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由調解委員居中協調,也可以請仲介一同出席。如果調解成立,調解委員會做成「調解筆錄」後送交法院核定,經過法院核定的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一樣的效力,因此若當事人一方反悔拒絕履行調解的結果,另一方可以直接以調解筆錄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5]。
如果調解依舊沒有結果,便可以提起訴訟。然而,提起訴訟並不代表再也沒有談判的空間,在訴訟進行過程中法官還是有可能勸雙方各退一步達成「訴訟上和解[6]」,若雙方打官司打到一半覺得不想繼續消耗時間精力,也可以和解後撤回訴訟,好處是除了不用再一直跑法院以外,還可以在撤回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2/3的裁判費[7]。
但如果任一方認為已經完全沒有退讓空間,就會由法官進行審理,這時候法官會依據買賣雙方所提出的說明與證據,逐一審酌買方所主張的修補、賠償、瑕疵擔保的減價或解除契約等請求是否有理,若認定買家主張有理,便會做出判決。須注意,雖然民事訴訟第一審、第二審並沒有法定強制律師代理,但不動產相關訴訟會牽涉到多種不同層面的民法規定,上述所說的修補及瑕疵擔保請求權也都只是冰山一角,因此若是案件進入審理,建議還是要向律師尋求完整的協助最為穩妥。
註腳
雷皓明、張學昌(2022),《法院調解是什麼?和鄉鎮市調解有差別嗎?》。
陳家誼(2022),《什麼是訴訟上和解?什麼是訴訟外和解?兩者有什麼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