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或許曾聽過「既成道路(巷道)」,或聽過萬一自己的土地被認定為既成道路,會變得要讓大家使用而不能自用;厲害的讀者甚至可能進一步說出,它是有公用地役關係供公眾通行的道路[1]。但究竟什麼是既成道路?或更貼近生活的疑問:眼前看到的道路是既成道路嗎?或是其他道路呢?事實上,「道路」這個詞出現在許多法規中,或許可以先了解一下道路的種類。
「道路」按照各個法規的概念、規範目的不同,會導致它們的定義部分相同或相異,甚至可能因地方情況而有所不同。在第一篇文章,筆者先就與既成道路有關、不同法規中道路的概念作一簡要整理,介紹以下幾種道路:(見圖1)
依照都市計畫程序在都市計畫書圖上發布道路,基本上就稱為「計畫道路」。
事實上都市計畫法(下稱都計法)沒有明文規定什麼是計畫道路,但都計法有規定在擬定都市計畫時,要在「主要計畫書」表明「主要道路及其他運輸系統」[2],在「細部計畫書」表明「道路系統」[3],而在都市計畫書圖上發布的道路,就是「計畫道路」[4]。
計畫道路,在建築實務工作上依照土地所有權歸屬分成2種:
是已「開闢完成」[5]的公有土地,且提供公眾使用,由於政府無須再透過徵收、協議價購等方式取得所有權,又被稱為「公設道路」[6]。
相對而言,如果被指定為計畫道路的土地仍屬私人所有,即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簡稱公保地)[7]。公保地在被徵收為公有之前,仍得申請作臨時建築使用、維持原來使用等[8]。
換言之,計畫道路在被徵收開闢為公用道路前,所有權人可以自行使用,其他人不能通行,所以不能依照字面直接認為實際已作道路使用,這點跟既成道路很不一樣。
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中規定的「道路」是指以下2種[9]:
簡單言之,在建築法上定義的道路,是指「可指定建築線」的路。
剛提到建築法的道路有一種是「現有巷道」,這常會跟既成道路(巷道)一起討論,但現有巷道在建築法或建築設計規則本身並沒有定義,而是授權地方政府的建管機關在其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中訂定[12],例如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現有巷道」指「指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13];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也有詳細規定「現有巷道」的定義[14]。
各地方政府有時就把「既成道路(巷道)」,包含至現有巷道的概念。這跟建築法的修法歷程有關,這邊只先提醒讀者現有巷道不等於既成道路(巷道),而是更廣、將既成道路包括進來的概念,相關討論待筆者於本系列第三篇文章再說明。
按照市區道路條例規定,市區道路是指以下3種[15]:
除此之外,最高行政法院[16]還指出,市區道路代表該道路要受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的養護、管理及使用,換言之,市區道路必須供公眾通行。
依前開規定及實務見解可知,「既成道路(巷道)」亦可能成為「市區道路」。例如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即規定「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市區道路,其土地所有權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17],條例提到的既成道路就屬於市區道路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的道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所指的道路為「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18]。
從條文看來,這個「道路」的概念範圍相較前面的法規大得多;法院見解更指出,基於道交條例的立法目的是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道交條例第3條第1款的道路應擴及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不限於都市計畫劃設的計畫道路、已依法指定或認定建築線的巷道,以及具公用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巷道)[19],「供公眾通行」的道路都會被納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範圍內。
由以上情況可知,現行法關於道路的概念,其實並沒有統一放在一個法律中來規定,而是分別散落在各個法律,甚至還有礙於篇幅未討論到的公路法、民法等法條中都有道路的相關規定。所以各位所看到的道路,實際上它可能同時身兼好幾種法規上的道路,端看這條道路成立的歷程跟事實來決定。而筆者下一篇想說的「既成道路(巷道)」,其實它也是一樣,除了它本身成立的要件及概念外,在成立之後,它也可能同時符合上面各法規所講的概念,是既成道路(巷道),又是上面提到各法規中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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