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性別平等工作法(下)——遇到違法時該如何救濟?


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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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系列文章的上篇中篇,我們分別介紹了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的前三章及第四章。本文以下將介紹剩餘的第五至七章:「救濟及申訴程序」、「罰則」和「附則」。

一、向雇主、行為人請求民事賠償

(一)損害賠償

1. 發生性別歧視、侵害工作平等權益等,雇主要賠償

如果受僱者或求職者,因受到性別歧視而受有損害、因請求產假、育嬰留職停薪等法定權利而遭拒絕、影響考績或獎金等而受有損害[1],或因雇主知悉有性騷擾卻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而受有損害[2],都可以要求雇主負損害賠償責任。

2. 發生性騷擾,行為人和雇主都要賠償

如果受僱者或求職者是受到性騷擾而受有損害,除了可以向行為人請求賠償,也可以要求雇主和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雇主能夠證明自己已遵行各種防治性騷擾的規定,且對性騷擾事件的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則可以例外不負賠償責任[3]

此外,2023年修法後,如果遭遇權勢性騷擾[4],被害人可以請求行為人另外賠償損害額1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但如果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5]或僱用人,懲罰性賠償金會提升為3至5倍[6]

(二)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回復名譽

除了前述的損害賠償外,受僱者或求職者如果受到「非財產上之損害」,可另外請求賠償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如果「名譽」被侵害,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7]

(三)時效

要特別注意消滅時效,是自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的行為時起10年[8]

二、向政府申訴

(一)申訴制度

在發生以下情形時,被害的受僱者或求職者都可以依法提出申訴,而雇主不能因為受僱者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的處分[9]

1. 雇主違法時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有性別歧視、違反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知悉性騷擾卻沒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等違反性工法相關規定的行為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10]

2. 發生職場性騷擾時

遇到職場性騷擾時,受僱者或求職者原則上應先向雇主申訴,但如果被申訴的對象就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或是跟雇主申訴後雇主不處理或不滿意雇主處理的結果,被害人可以選擇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11],由主管機關介入調查[12]

此外,當被申訴對象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的情形時,在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還可以向雇主要求調整對方的職務或工作型態[13]

(二)罰則

1. 雇主

雇主違反性工法所定的義務時,依照不同法條,主管機關可以處雇主新臺幣(下同)2萬至150萬元以下罰鍰,而且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則應按次處罰[14]

2. 行為人

地方主管機關依法介入調查職場性騷擾時,如果行為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配合,可以對他按次處1萬至5萬元罰鍰。

當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行為人有職場性騷擾,而且涉犯性騷擾的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則可以對行為人處1萬至100萬元罰鍰[15]

三、性騷擾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如果對方的性騷擾是比較嚴重的情形,符合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襲臀、襲胸或觸摸其他身體隱私部位,則除了上述的民事及行政責任外,被害人還可以提出刑事告訴,行為人須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罰金的刑責;另外,如果是權勢性騷擾的情形,可以對行為人加重其刑至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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