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勞動‧工作 / 終止勞動契約、失業 離職時雇主不提供證明給勞工,勞工可以檢舉、調解或提告嗎? 非自願離職 非自願離職證明 申訴 調解 訴訟 文:匿名(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21-11-05 最後更新於 2022-11-08 在上一篇文章《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什麼?和服務證明書有什麼不同?雇主不提供會有什麼罰則嗎?》中,我們對於「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應該有了基本的觀念,而如果雇主不願意提供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勞工時,勞工該怎麼辦呢? 一、檢舉、調解、提告比一比 萬一雇主就是不願意提供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呢?以下簡介幾種勞工可以維護自身權益的方式:檢舉[1]、調解及訴訟(表1)。 表1:申訴檢舉、調解及訴訟的比較表 申訴檢舉 調解 訴訟 法令 依據 A﹒勞動檢查法§33 B﹒勞動基準法§74 A.勞資爭議處理法§9 B.鄉鎮市調解條例[2] C.勞動事件法第2章 勞動事件法[3] 主管 機關 A﹒勞動檢查機構 B﹒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 A.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B.鄉、鎮、市公所 C.法院 由管轄勞動事件的法院管轄 效果 法律明定罰則的話,雇主會受裁罰。但非自願離職證明沒有罰則 A.聲請裁定強制執行[4] B.C.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5] 調解先行 調解不成會進入訴訟 時效性 14~60天 A.20~49天[6] B.15~25天[7] C.最長3個月[8] 第一審原則上6個月內[9] 作者自製。 二、申訴檢舉 申訴檢舉是最直接的管道,以雇主不願意提供服務證明書的情況來說,這個途徑可以得到一定的幫助。但如果是其他權益事項受損,例如沒有拿到資遣費,申訴檢舉只能裁罰雇主,雇主的罰鍰是繳給政府,並不會給申訴人,勞工要特別注意自己權益要透過其他管道主張。 而非自願離職證明的部分,因為就業保險法沒有直接的罰則,也無法適用勞基法處理[10],所以申訴檢舉的效果有限,實務上多採勞資爭議調解的方式處理。 三、調解[11] 至於勞資雙方可以進行的「調解」則有分三種,即使不同的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的組成不同,但都同樣會面臨「調解」機制的前提與難題──即雙方當事人願意尋求一個彼此都接受的解決方案,如有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均不同意調解方案時,為調解不成立,而需要另外謀求其他解決方法。 (一)行政調解[12] 第一種是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的勞資「行政調解」。在這類調解中,如果調解不成立,則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申請交付仲裁[13],由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判斷。 (二)鄉鎮市調解 另一種是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的「鄉鎮市調解」,如調解不成立,則需要繼續進行其他程序(如訴訟、仲裁)以求救濟。 (三)勞動調解 第三種調解則是勞動事件法第16條規定[14]的調解先行,亦稱「勞動調解」,如果勞工決定以訴訟方式爭取自己權益時,也必須先踐行勞動調解的程序[15]。 1. 雙方都有意願調解即可解決 跟其他調解方式一樣,雙方都同意調解方案,調解就會成立[16]。但勞動調解比較特別的地方是,只要雙方都有成立調解的意願,即使無法立即就具體調解內容得出完全一樣的結論,但願意由勞動調解委員會酌定調解條款的話,此即具有準仲裁(由調解轉成仲裁)的性質[17]。 因為尊重當事人程序選擇的合意,由法官跟勞動調解委員組成的勞動調解委員會[18],斟酌後訂出解決事件的調解條款,並製作書面或由書記官記明在調解程序筆錄,經勞動調解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名後,就會視為當事人依調解條款內容成立調解,當事人應該接受這些內容。 2. 無法達成調解合意的情況 勞動調解委員會在調解程序中,已經聽了當事人的陳述、整理相關的爭點與證據,也會適時提醒當事人訴訟可能會有的結果,並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的證據。 但如果當事人不能針對調解內容成立合意,又沒有合意由勞動調解委員會酌定調解條款,會由勞動調解委員會依職權提出適當方案提供給當事人。當事人可以同意這個方案,讓調解成立,但如果當事人或參加調解的利害關係人,在收受適當方案後10天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就會視為調解不成立。 三、訴訟 如果調解沒有辦法解決的話,就有需要上法院了。為了讓訴訟可以跟勞動調解無縫接軌,在調解不成立的時候,法院應告知或通知當事人及參加調解的利害關係人,如果調解聲請人在受到告知或通知後10天不變期間內,沒有向法院表示反對繼續進行訴訟程序,法院就應該由參與勞動調解委員會的同一位法官繼續進行訴訟程序,並視為從調解聲請時起已經起訴。這樣訴訟中的法官不但已經過勞資糾紛的過程,而且訴訟也會以勞動調解程序進行中已獲得的事證資料,進行訴訟程序[19]。 附帶一提,如果經過其他調解未成功,可以跳過法院調解而直接進入勞動訴訟程序[20],不過實務上法官還是可能會徵詢當事人是否願意再嘗試調解。 四、結語 無論是請求雇主提供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或是維護其他自身的勞動權益,方式有很多種,在捍衛自己權益的同時,別忘了雙方曾經有個共同的開始,如何有個好的結束便需要智慧。勞工也可以視自己的情況跟需求,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