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4個案例中,Z的行為是否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本文以(上)、(下)兩篇系列文章的方式,分別介紹關於律師可能違反倫理規範的行為;至於律師因違反倫理規範而遭移送懲戒的程序,以及可能受到的懲戒處分類型,則另以《不肖律師會被處罰嗎?什麼是律師懲戒?》一文說明。
律師是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的職業[1],所以除了「律師法」有相關規範外,全國律師聯合會另依律師法第68條第2項規定[2],特別訂定「律師倫理規範」,切盼我國律師能實踐律師自治,維護律師職業尊嚴與榮譽。
律師的工作範疇屬於公共職務,所以平時就應謹言慎行、以身作則,共同維護律師職業尊嚴及榮譽[3]。
正因為律師職務具有公益性,而不是利益導向的商業活動,因此律師不能挑唆訴訟,或以誇大不實或其他不正當的方式招攬業務[4]。例如案例一中,A跟B已經無意追究對方責任,Z律師卻還慫恿A提起訴訟並委任自己,自屬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甚至違法[5])的行為。
律師於執行職務時要基於誠信、公平、理性及良知[6],為當事人忠實搜求證據、探究案情,但不能以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當方法取得證據[7],也不可以教唆證人作偽證[8]。
此外,律師除了為當事人權益(私益)發聲外,也要兼顧到公共利益,不能只一味追求勝訴而忽略發現真實或公益[9]。
執行職務以外的時間,律師還必須適時充實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畢竟法律會一直修正),才能順應時代的變遷以提昇法律服務品質;同時也要參與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多向民眾推廣法律知識[10]。
為了避免不肖份子假借律師名義招攬業務,造成民眾受騙,所以不具律師資格者,絕對不能執行律師業務[11];而合法執業的律師,除了不能以合夥或任何方式協助不具律師資格者執行律師業務外,也不能將律師證書、律師事務所、會員章證(俗稱的律師證)或標識,以任何方式提供他人使用[12]。
司法必須公平、公正,是理所當然的道理,因此律師絕對不能有關說或疑似涉嫌關說的行為[13]。例如案例二中,C法官跟Z律師本來就是舊識,如果平常雙方在案件上沒有交集,一般合理的社交往來是可以的,但遇到雙方共涉同一案件時,若仍毫不避諱的私下碰面及來往,不免讓人產生懷疑,所以在案件承審、結束前均須暫停會面,並避免私下聯絡。
同樣的,為避免司法人員[14]轉職擔任律師後,可能利用在職期間累積的人脈或資訊,引發影響訴訟等不當聯想,所以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都有「旋轉門條款」的規定[15],也就是司法人員從離職之日起3年內,都不可以在離職前3年內曾任職的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所以案例三的Z法官,自離職起3年內都不能在桃園地方法院執行律師職務(關於案例三Z適用旋轉門條款的執業情形,請參考圖1)。
雖然司法機關在案件中是處於中立角色,但律師和司法人員都是通過國家考試並經過訓練,具有專業法學知識的人,所以雙方應共同肩負法治責任、維持司法尊嚴[16]。律師也不能因為自己的見解或立場與司法機關不同,就惡意詆毀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17],否則會造成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降低。例如案例四的Z律師與當事人D一起開記者會謾罵司法機關,民眾很可能會因為只接受到片面資訊而對司法機關產生負面印象。
同時,司法機關若指定律師辯護、代理或輔佐特定案件,原則上律師應積極協助,除有正當理由外,不能辭任、拒絕或故意延宕處理[18]。
律師於執行職務時,絕對不能協助當事人湮滅證據、甚至是偽造證據、教唆證人作偽證,因為這些行為都會嚴重阻礙司法機關發現真相,不但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更可能涉及刑責[19]。
註腳
楊舒婷(2022),《如何成為正式律師?》。
楊舒婷(2022),《成為正式律師後就可以直接執業嗎?一般人怎麼確認一個人是不是律師?》。
王子榮(2022),《法官倫理--一門「法官應該是什麼樣子」的必修課(上)》。
王子榮(2022),《法官倫理--一門「法官應該是什麼樣子」的必修課(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