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我們介紹了被警察逮捕後應牢記的3大權利,以及做警詢筆錄時需要留意的事情。以下說明為什麼進了派出所後建議請律師陪偵,律師陪偵有哪些好處。(見圖1)
雖然現在的司法警察機關普遍都可以做到合法且公正,但仍有不少的機關或個人人員可能因為對嫌犯先入為主的壞印象,或是背負破案的壓力等,會有違法偵查的情況,常見的例如筆錄記載內容與嫌犯所講的意思不同、利用假意聊天等偽裝的方式誘使嫌犯說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或是用強硬語氣逼迫嫌犯作出不利陳述等。加上在警察局的高壓環境下,常常就會讓嫌犯感到身不由己,此時若有律師在場,就能夠很有效地迅速辨識違法或不當的偵查行為,並且及時制止。
由於刑事訴訟法有「偵查不公開」的規定[1],律師在刑事偵查中,也就是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羈押)以前,是無法閱覽檢察官手上的卷證資料的,而若是嫌犯在警察局製作筆錄時就委任律師到場,並由律師全程陪同,則律師可以即早完整地了解並且分析案情,為未來的辯護策略奠定良好的基礎。
很多人一輩子都沒進過警察局,忽然被警察帶回警局偵訊,面臨多名警察的訊問壓力一定都會緊張,而只要一緊張就容易說出不是自己本意的供述,尤其若是獨自一人面對偵查機關,在場沒有人站在自己這一方的話,壓力更是會讓人喘不過氣來。此時若有律師在場,幫助嫌犯並且傾聽嫌犯真實的表達內容[2],會使嫌犯好好地穩定心神,更能冷靜地配合製作筆錄,詳實良好的初次供述筆錄對後續的辯護會有很大幫助。
嫌犯在被偵查中除了法律上權利以外,也會有許多林林總總的需求,例如與家人或朋友聯繫、幫忙提款領取保釋金,甚至買便當或是個人所需用品等等,有律師在場的話,嫌犯能有多一個管道對外求助。
嫌犯在偵查中,除了享有上一篇文章介紹的緘默權、不自證己罪、聘請律師等權利外[3],法律上還有許多程序面的保障,例如筆錄須全程錄音錄影[4]、原則上不可夜間詢問[5]、在檢察官聲請羈押時可閱覽卷證[6]等,很多嫌犯自己都不知道有這些權利的存在,也不知道要如何去行使,如果有律師在場,便能妥善為嫌犯行使權利,保護嫌犯的基本人權。
警察將A帶回派出所後,拿出好幾張A沒看過的帳戶明細,稱A與某詐欺集團有聯繫,並且說A的客戶中有數人的帳戶是受警示的帳戶,A緊張之下辯稱「我只是個幣商,就算他們的帳戶可能涉嫌詐騙,我也不會知道啊!」,警察於是將A所述記載為「他們可能涉嫌詐騙,我不清楚」,這句話導致檢察官認定A與重大詐騙集團可能有密切關聯,而且認為A的陳述避重就輕,於是聲請法官裁定羈押,A隨即被解送到看守所。
A被帶回派出所後,隨即請求警察讓他打電話給家人聯繫認識的律師到場。律師到場後協助A辨認帳戶明細,向警方指出A在過去5年來一共與數百名客戶交易,只有2個月前交易的某一名客戶的帳戶是警示帳戶,而且該名客戶在與A的對話紀錄中欺騙A用其他人的銀行帳戶購買比特幣。前述情形,A與律師一同詳細地告知了警方,檢察官詳閱過A的筆錄後認為A的嫌疑輕微,直接讓A以2萬元交保等候後續傳喚,A順利與律師一同走出偵查庭。
註腳
曾友俞(2022),《律師陪偵時被不當限制在場權與陳述意見權,該如何應對?》。
匿名(2020),《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