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雇主勞工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工必須在公司服務滿一定期間,若提前離職就要賠償違約金或返還培訓費用[1]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若要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必須提供勞工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培訓費用;此外,由於此條款限制了勞工轉換工作的自由,因此雇主應給予勞工合理的補償[2]

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還必須綜合考量以下的因素,不可以超過合理的範圍[3]

1.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時間及成本;

2. 勞工職務人力替補的可能性;

3. 雇主提供勞工補償的額度及範圍;

4. 其他會影響約定合理性的事項。

若未符合上述的法定要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應為無效[4]。另外,若勞動契約是因為不可歸責於勞工的原因,而在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勞工不用負賠償違約金或返還培訓費用的責任[5]
 

延伸閱讀:
曾翔(2022),〈只有機師這個工作會被綁幾年約嗎?法律上怎麼處理「最低服務年限約款」?
黃蓮瑛、林宥廷(2022),〈老闆說要綁N年──勞動契約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合法嗎?

註腳

  1.   關於實務上常見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內容,可參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1號民事判決:「系爭聘僱契約第2條約定:『保證服務期間自本約生效日起算,為期二十年』,第3條約定:『乙方(即陳○為)承諾:(一)保證服務期間內絕不自請離職;……若違反承諾,乙方同意除依其他規定賠償訓練等費用外,並自願賠償相當於離職前正常工作六個月薪資總額之違約金』,第4條約定:『乙方同意任職期間內因轉訓新機種之服務年限及訓練費用賠償事項,悉另依甲方(即被上訴人)頒訂之《機師及飛航工程師服務年限及訓練費用賠償辦法辦理》』」
  2.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3.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2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4.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5.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4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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