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保險

指的是由保險人取代保證人的功能的保險,也就是原本該由保證人負擔的責任,改由保險公司來承擔,保證保險可以區分成二類[1]

一、履約保證保險(又稱為確實保證保險)。

二、誠實保證保險。

註腳

  1.   保險法第95條之1:「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葉啟洲(2021),《保險法》,七版,頁5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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