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定值保險指的是,在定值保險[1]的情況下,保險契約中「約定的保險價值」超過「實際價值」太多。
例如:訂定保險契約時,約定保險價值500萬,後來事故發生後,發現實際價值只有200萬,此種情形便屬於超額定值保險。
若產生此種情形,可能會造成保險人不當得利的問題,也就是保險人可能因保險事故而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金額。
目前我國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2],法院實務見解則有不同看法:
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若約定的保險價值明顯高於實際價值時,就應該當作不定值保險來處理,改以實際價值作為理賠依據[3],以前述例子為例,保險公司就只需要理賠200萬元。
也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既然保險契約中已經約定了保險價值,就應該依約定金額理賠,以前述例子而言,仍應理賠500萬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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