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定值保險

超額定值保險指的是,在定值保險[1]的情況下,保險契約中「約定的保險價值」超過「實際價值」太多。

例如:訂定保險契約時,約定保險價值500萬,後來事故發生後,發現實際價值只有200萬,此種情形便屬於超額定值保險。

若產生此種情形,可能會造成保險人不當得利的問題,也就是保險人可能因保險事故而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金額。

目前我國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2],法院實務見解則有不同看法: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若約定的保險價值明顯高於實際價值時,就應該當作不定值保險來處理,改以實際價值作為理賠依據[3],以前述例子為例,保險公司就只需要理賠200萬元。

也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既然保險契約中已經約定了保險價值,就應該依約定金額理賠,以前述例子而言,仍應理賠500萬元[4]

註腳

  1.   保險法第50條第1項:「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
  2.   葉啟洲(2021),《保險法》,七版,頁326-331。
  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縱認系爭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202萬元,即為兩造約定之保險標的價值,係屬定值保險,惟系爭定值保險契約所定車輛價值202萬元,與實際價值165萬元差距顯著,依法理可視為不定值保險,保險標的價值又回復為保險標的實際價值即165萬元(江朝國著保險法84年9月修訂版第336、338頁)。」
  4.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007號民事判決:「再按保險單得以定值或不定值為之。保險單上列明保險標的之約定價值者,是為定值保單。保險單所確定之價值,依本法之規定,且無詐欺情形時,於保險人及被保險人間,即為要保標的可保價值之最後決定,嗣後無論發生全部或部分損失,均以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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