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為「全部保險」,指的是「保險金額」和「保險價額」相同的保險契約[1]。
在足額保險/全部保險的情況下,除非保險契約中有自負額[2]或免責額的例外約定,保險公司原則上是依據實際發生的損失金額來理賠。
例如:A有一輛價值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的汽車,並以保險金額200萬元投保車體險,這種情形便是足額保險/全部保險。
若之後車輛因事故損壞,經估算損失費用為 80 萬元,則在沒有自負額或免責約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會理賠80 萬元。
與足額保險相對的概念是「不足額保險」。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