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保險

又稱為足額保險,指的是「保險金額」和「保險價額」相同的保險契約[1]

在全部保險/足額保險的情況下,除非保險契約中有自負額[2]或免責額的例外約定,保險公司原則上是依據實際發生的損失金額來理賠

例如:A有一輛價值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的汽車,並以保險金額200萬元投保車體險,這種情形便是全部保險/足額保險。

若之後車輛因事故損壞,經估算損失費用為 80 萬元,則在沒有自負額或免責約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會理賠80 萬元。

與全部保險相對的概念是「一部保險」。

註腳

  1.   葉啟洲(2021),《保險法》,七版,頁331-333。
  2.   保險法第48條第1項:「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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