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為「普通共同訴訟」,是共同訴訟的類型之一。
指的是數位當事人不用一定要共同起訴,或共同被訴,可以選擇單獨提起訴訟、也可以選擇共同訴訟,不論是個別訴訟或共同訴訟的判決結果都不影響其他人[1]。
例如:A與送瓦斯的B(受雇於C瓦斯公司)發生車禍,A可以只起訴肇事的B要求損害賠償,也可以同時將B與雇用人C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B與C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 A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就屬於普通共同訴訟[2]。
與通常共同訴訟相對的概念是「必要共同訴訟」。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