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規則

雇主在不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最低標準的原則下,就重要的勞動條件及管理事項,例如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所訂立的管理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1]及施行細則第38條[2]規定,雇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的雇主,一定要訂定工作規則,並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在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給各勞工。

法律效果上,勞工如果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3]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70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2.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8條:「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3.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4款:「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