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圖1 勞工||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勞工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凡基於私法契約而成立勞動關係,依雇主指示提供勞務並獲取報酬之人,即謂之勞工。勞工有一個很重要的特徵是「從屬性」,學理上有三大從屬性,亦即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1],相對地雇主對於勞工則有勞務請求權、指示命令權及懲戒權。

舉例來說,小英和一間清潔公司簽了「承攬契約」,工作內容是到公司的客戶處打掃,件計酬。但是,小英必須到公司指定之地點工作,要穿著公司的制服,不然會扣錢,要簽到及簽退,遲到、早退需要補時數而且會扣錢,無故不到也要賠錢,臨時生病或有事不能到的話,要在一個星期以前先告知公司,病假需要提供醫生證明,而且事假只能一個月請一次,而如果小英的工作時間沒有達到客戶或公司的要求,公司也會扣錢[2]

這個案例中,小英很明顯地受清潔公司指揮監督,並以從事清潔工作按件計酬,經過前述從屬性的要件檢驗,屬於勞工。

註腳

  1.   勞動契約之從屬性,具有下列內涵:(一)人格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對自己作息時間不能自由支配,勞務給付之具體詳細內容非由勞務提供者決定,而是由勞務受領者決定,受僱人需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二)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非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受僱人不能用指揮性、計劃性或創作性方法對自己所從事工作加以影響;(三)組織上從屬性:受僱人完全被納入雇主之生產組織與經濟結構體系內,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347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86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2.   本案例改寫自勞動部108年4月26日勞動法訴字第1070027498號訴願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