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是一種強制被告報到的方式,可能由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是法院院長簽名後核發[1]。當被告逃亡或藏匿起來的時候,就可以發通緝書通知各處的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並視個案需求登報或者用其他方式公告[2]。 發布通緝之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可以拘提或逮捕被告(這時俗稱通緝犯);如果是利害關係人(例如受害者及家屬),則可以逮捕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者是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3]。
延伸閱讀: 徐一夫(2020),《為什麼會被通緝?》。 簡珣(2019),《為什麼會被通緝?》。 法務部調查局,《通緝犯資料查詢(公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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