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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

圖1 反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反訴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反訴是被告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對原告提起訴[1],由法院一起審理。

反訴要滿足一定條件,例如反訴必須和原本的訴訟(即「本訴」)之間,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共通性、牽連性(法律上稱為「相牽連」)[2],也就是被告不能提起完全無關的反訴。
例如發生車禍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他受傷、住院的損害,被告也在同一個訴訟中反訴請求原告賠償他受傷、車壞掉的損害;反訴和本訴的請求都是因為同一場車禍,也就是兩者間有事實上的共通性,那這兩個就可以算是相牽連的案子[3]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2.   民事訴訟法第260條:「
    I 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
    II 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
    III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07號民事裁定:「此所稱之『相牽連』,乃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間,或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作為本訴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其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舉凡本訴標的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為兩者間有牽連關係。」
  3.   呂太郎(2018),《民事訴訟法》,第2版,頁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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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方面,自訴程序也有「反訴」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38條[1]的要件時,可以對原案的自訴人提起反訴,也就是說把自訴人列為被告反控其犯罪。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338條:「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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