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告訴乃論之罪,雖然不是告訴權人,但經由檢察官指定而提出告訴的人。但沒有撤回告訴的權利[1]。 告訴乃論之罪原則上需要由被害人提出告訴[2],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獨立提出告訴[3];法律例外讓有特定關係的親屬可以提出告訴[4]。
但當沒有告訴權人可以提起告訴的時候,為了保護被害人的利益,檢察官可以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者按照職權自己指定「代行告訴人」[5]。舉例來說,A出於過失撞傷B,讓B陷入昏迷。因為過失致重傷罪是告訴乃論之罪[6],B昏迷的情況下如果沒有配偶、法定代理人,檢察官可以指定B的孩子C為代行告訴人、提起告訴,就可以合法起訴A[7]。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