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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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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
給別人通知,催促他
負擔
義務或是行使
權利
。
催告負擔義務人時,只要請求
債務人
給付,不需要表明確定的金額或數量
[1]
。
舉例:
民法第254條
[2]
例子:
承包案件的工程師沒有在約定時間交出成品,業主可以用電話、email、
存證信函
等各種方式通知承包工程師,催促他於一定期間內交件,如果仍然沒有交件,業主可以
解除契約
。
民法第361條
[3]
例子:
買家主張購買物件有
瑕疵
,賣家可以定一個期限,催告買家於期限內是否
解除
契約
。買家於期限內不解除契約時,就喪失
解除權
。
註腳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參照。
民法第254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361條
:「
I 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
II 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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