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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綜合法院組織法、法官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的相關規定,提出說明如下:

一、檢察官是行政院的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內的公務員。他代表國家依法追訴犯罪,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公益代表人。檢察官的職權是: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執行刑裁判,以及執行其他法令所規定的職務。

二、檢察官與法官,雖然統稱為司法官,但是檢察官畢竟不是法官。他不受憲法第81條終身職的保障,照「檢察一體」原則,檢察官執行職務必須受檢察總長和各級檢察長的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的命令。與屬於司法院體系依法獨立審判不受干涉的法官有別。

三、參考司法院官網所載法院組織法英文譯本,「檢察官」一詞的英譯是Prosec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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