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閱電子報
訂閱推播
訂閱電子報
登入
/
註冊
關於我們
關於法律百科
法律百科 Q&A
媒體報導
講座活動
品牌書
網站使用指南
網站.隱私條款
聯絡我們
專區
法科!輕鬆點︱Podcast 頻道
圖文包
法律百科故事館
文章
法律入門
救濟與訴訟程序
房子‧土地‧鄰居
消費‧借還錢‧契約
損害賠償‧保險
家庭‧父母子女
性別
健康‧醫療‧銀髮族
勞動‧工作
公司‧企業‧法人
智慧財產權
刑事犯罪
基本人權‧政府
車‧交通
環境‧衛生
國際法
其他
問答
法律入門
救濟與訴訟程序
房子‧土地‧鄰居
消費‧借還錢‧契約
損害賠償‧保險
家庭‧父母子女
性別
健康‧醫療‧銀髮族
勞動‧工作
公司‧企業‧法人
智慧財產權
刑事犯罪
基本人權‧政府
車‧交通
環境‧衛生
國際法
其他
辭典
熱門辭典
法律翻譯機
範本
法律入門
救濟與訴訟程序
房子‧土地‧鄰居
消費‧借還錢‧契約
損害賠償‧保險
家庭‧父母子女
性別
健康‧醫療‧銀髮族
勞動‧工作
公司‧企業‧法人
智慧財產權
刑事犯罪
基本人權‧政府
車‧交通
環境‧衛生
國際法
其他
登入
/
註冊
傳票
刑事法
法院或檢察署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
[1]
之規定製作,用以傳喚被告於特定時間至特定法庭開庭之公文書。
註腳
刑事訴訟法第71條
:「
I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II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III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IV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貢獻者:
徐一夫
(認證法律人)
推薦辭典
傳票
全站搜尋
歷次版本
徐一夫 2019-07-29
相關辭典
被告
檢察官
法律
證人
傳喚
偵查
拘提
證據
司法警察
有期徒刑
推薦辭典
×
公開署名
不公開署名
本網站使用 Cookies
繼續瀏覽代表您同意我們的
使用條款
及
隱私條款
×
鼓勵您多舉例,讓法律名詞更容易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