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終止程序

圖1 法定終止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法定終止程序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指符合法定終止事由以後,要遵守的終止手續、程序,如果不遵守就是違法終止,但終止不見得無效。例如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解僱勞工時,要事先預告[1],這就是法定終止程序。如果雇主不事先預告、擅自解僱,解僱還是有效的,但勞工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2]跟雇主索取預告期間工資作為賠償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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