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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動部門而造成薪水降低,這樣是合理的嗎?
爭點︰雇主因企業經營所必須,而調動勞工工作,對勞工形成工資的不利變更,是否合法?實務見解︰只要雇主因為經營的必要而調動職務,造成勞工因為職務的不同而薪資總額有所減少,亦屬於合法行為。以下判決實務涉及,甲原工作總薪資,除薪水以外,尚有依照公司內部獎勵辦法頒布的獎金,但經調職後,即無該獎金適用的可能。就此,法院認為,乙雇主並無違反勞基法之規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07年度雄勞簡字第83號案例事實甲勞工因涉嫌侵占雇主乙之財產而涉訟,在官司纏鬥中,乙解僱甲,並另外命他人取代甲的職務。後判決確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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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醫師或律師,是勞工嗎?適不適用勞基法?
原則上,只要是勞動基準法第3條的事業,所僱用的人員都是勞工。但有些產業由於「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較為特殊,只要經勞動部指定,就可以不必使受僱人適用勞動基準法,此時就不能被稱為是勞工。保險業務員大法官曾於釋字第740號解釋表示過見解,雖然沒有給出統一的結論,但是仍提供了一個具體的標準,認為應該視保險業務員「可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的方式」,以及「是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為判斷。若是工作時間彈性、無底薪、無業績要求,則因為業務員和保險公司的「從屬性」較低(指揮監督的關係薄弱),就不能認為是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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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人頭帳戶) 一罪不二罰問題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大家如果某甲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詐欺集團涉犯洗錢罪,而此帳號被詐騙集團多次利用,獲得了許多來自不同受害者的金錢。例如現有被害人A、B、C、D檢察官針對被害人A、B部份向法院申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也已下判決,都無人提起上訴,目前判決確定。被告這時又收到地檢署傳票,是C、D被害人提告。針對C、D被害人這部份,檢察官是不是只能下不起訴處分;或是檢察官起訴,法院就要下不受理判決?因為被告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只有一次,屬單一行為,應有一罪不二罰的適用?想請問大家我這樣的理解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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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乘被前一位使用者惡意破壞的公共自行車,廠商有法律責任嗎
由於您的問題沒有提到事件地點,為了具體回答,以下的分析是從假設A在臺北市使用YouBike的角度切入,請大家留意。A無法向臺北市政府主張國家賠償YouBike所有權屬於微笑單車股份有限公司這個私法人的私有財產,不是「公有」公共設施,A沒有辦法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對臺北市政府主張損害賠償。關於這個問題,法務部也有討論過,大抵認為地方政府提出公共腳踏車給市民或縣民租借使用計畫,但在微笑單車的營運期間,YouBike是由微笑單車所擁有,人民使用的時候也知道是跟微笑單車打交道,租車契約成立在人民與微笑單車之間,而不是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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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進行中,當事人一方死亡,他方得否繼承其財產?
按家事事件法第59條,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其立法理由係婚姻關係之一方死亡時,婚姻關係即解消而無從繼續,故該訴訟無再為續行之必要。基此,如婚姻關係解消,則他方非配偶,此時他方是否不得依民法第1144條繼承其財產?惟管件以為,離婚之訴既未判決確定,竟生與離婚判決確定同一之效,似有疑義。
問答
白紙黑字的約定會優先於法律規定嗎?
本案涉及「契約是否優先於法律規定?」的問題,茲述如下︰一、契約與法規範︰(一)簡單而言,民法第一條稱民法的法源雖然未提及「契約」,但契約仍為民法的法源。只要是法源,即對於雙方當事人以及法院有所拘束力。(二)第二步討論,契約和法規範哪一個先適用時,應先討論法規範的性質為何。法規範可分為強行規定與任意規定,前者指當事人不得以契約排除其適用,後者則指當事人得以契約排除其適用。通常情況下是,任意規定用於補充當事人契約的不足,只有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事項,始有適用任意規定的空間。(三)通常情形,涉及財產...
問答
Line對話訊息是否可當作訴訟證據? 另外公佈Line對話內容,是否侵犯對方隱私?
以下討論限定在「使用Line對話的人,公佈雙方或多方對話內容是否侵犯隱私」。Line對話訊息是否可當作訴訟證據?Line對話訊息可以作為證據,但不適合作為意思送達的證明。Line對話內容常被法院作為證據使用Line傳送文字訊息,傳送訊息的人知道文字會被保留在接收訊息的人的手機,被接收訊息的人使用。以Line的文字內容作為證據,比較沒有傳統通訊方式(例如:電話)必須偷偷錄音造成的證明力問題,較容易被法院接受。例如:以Line對話中露骨言語,及互傳出遊照片作為妨害家庭的證據;或就Line對話中使用於毒品交易術語,作為販賣毒品的證據...
問答
如何立即知曉宣判結果?
請問宣示判決當天若雙方律師都不到場聽判要怎麼樣最快知道判決結果?會公布在法院網站嗎?因為等判決書送達律師那邊可能要2~3天再等律師通知我可能也要半天這邊希望宣判當下就能立即知道了也好準備接下來要採取的行動不知道有辦法嗎?
問答
鄰居在家抽煙,煙味總是散播到我們家,非常不舒服,請問有任何法律途徑可以處理嗎?
(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法律上,屋主可以試著盡力蒐集煙味侵入自己房屋內的證據,依據民法第793條,請求鄰居不得將煙味飄散侵入。屋主買了房子,房子是自己的,每位屋主有完全的權利,在自己家裡安心長久居住對您來說,就是可以在自己家裡自由呼吸乾淨空氣的居住與健康權利。相對的,對您的鄰居來說,就是可以自由在自己家裡抽菸的權利。但是人活在世界上,或多或少需要與別人接觸。當彼此居住的地方愈靠近,如果每個人都要主張完全享有居住權利的話,勢必會干涉到其他人也有的權利,產生衝突。落實到抽菸的情況,抽菸除了單純...
問答
車禍當時遵守交通規則,之後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話,檢察官或法官怎麼判斷駕駛有沒有過失?
後輩對於紀先生岳良所撰文章〈守法駕駛車輛卻發生車禍,為什麼因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而要負刑責?〉有若干不同意見之處,希望在此提出不同的見解。本文將針對兩點進行論述,第一,交通刑事案件中關於「信賴原則」的適用;二、主觀要件「故意或過失」的內涵。前情提要︰在刑法領域內,有所謂的「三階段犯罪審查」,即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有責性。在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中又可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刑法的審查流程必須逐一通過(不可跳躍),才可以成立犯罪,如下圖。犯罪審查流程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主觀構成要件該...
問答
想請問,因法官們舉槌不定造成被告浪費了大把青春在審判上的情況,政府是否需要賠償?而又該如何計算?
1991年發生的汐止殺人案,法官們對於犯罪證據到底是不是足以定被告們的罪,一直沒有肯定的答案,高等法院認為有罪、最高法院撤銷死刑判決;高等法院判決無罪、最高法院也撤銷無罪判決。一直到了2012年,因為《刑事妥速審判法》的規定,檢察官不得上訴,該案才終於定讞,被告等三人終於可以恢復自由身。然而,在此案中,甚至連法官們都還找不到共識,被告等三人就在法官們舉槌猶疑不定間,交出了21年的人生。
問答
姻親關係消滅問題
姻親關係消滅的原因依照民法第971條的規定,姻親關係消滅的原因確實只有「離婚」和「婚姻經撤銷」2種;如果是配偶一方死亡,尚生存的配偶與亡者方親屬的姻親關係,並不會消滅。相較之下,日本民法有規定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可以以意思表示消滅與死亡配偶親屬間的姻親關係,但是我國目前並沒有被採納這種制度,所以現行法姻親關係消滅的原因,仍然只有離婚、婚姻經撤銷2種。扶養死亡配偶的父母到終老?雖然姻親關係不因死亡消滅,但是要求夫妻一方負擔扶養他方父母的義務,仍然要符合以下扶養的法定要件才會發生:夫妻一方扶養他方父...
問答
憲法訴訟法中的「實體裁定」是什麼意思呢?
過去曾學到「判決」是針對實體事項,而「裁定」是針對程序事項。但最近看到憲法訴訟法的條文中,有關於「實體裁定」的規定,才知道憲法訴訟法中的「裁定」,有「實體裁定」與「程序裁定」之分。想請教:1.實體裁定是什麼意思呢?是針對實體事項,憲法法庭作出「暫時/暫定的決定」的意思嗎?2.就我國當前的法令而言,「實體裁定」一詞,是否只出現於憲法訴訟法中呢?3.程序裁定和一般理解的「裁定」(針對程序事項)是相同的意思嗎?4.實體裁定和判決之差別,是否在於「前者未終結審判程序,僅為暫時的決定,而後者為確定且終結的決定」呢...
問答
既判力擴張及再審相關
甲以鐵棍毆打乙之頭部成傷,乙即檢具診斷書提出告訴,法院亦判決傷害罪。惟幾月後,乙前述頭部之傷導致腦出血死亡,檢察官獲悉,遂又以傷害致人於死之罪嫌將甲提起公訴。問:法院若認乙之死亡確係甲以鐵棍毆傷其頭部所致,則應為何之判決?這題因為既判力的擴張,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但是檢察官是否能夠提起422條的不利益再審?不然的話明明造成傷害致死的結果卻只有處以傷害罪的刑罰,會有所不妥?
問答
在網路上散播不實謠言毀謗他人名譽,判刑部分會多嚴重,如果要求賠償金需要看被告的經濟能力去要求嗎?
網路是一個公開交流的平台,在網路上散播不實謠言毀謗他人名譽的行為極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加重誹謗罪。假設網友最後被法院判決有罪,在刑度的部分,法官通常會全盤綜合考量加害者與被害者雙方當事人的教育程度、生活背景、職業等等因素。換言之,法官對於在網路上觸犯誹謗罪的判刑輕重並不一定,必須要看具體個案的情節,但一般來說,大多數情況都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在網路上散播不實謠言毀謗他人名譽,除了涉及刑法第310條的加重誹謗罪以外,同時也構成民事侵害名譽權及人格權的法律責任。實務上,被害人除了對在網路上...
問答
亂打沒有顯示號碼的電話,是否構成騷擾?
(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如果有人打電話又不顯示自己的來電號碼,不一定構成騷擾。除了要看對方在接通後說了什麼內容,也需要去評估這件事對接電話的人有造成什麼程度的損害。除非電話接通,對方告知一些會讓人害怕的訊息,導致可能成立刑法上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外;一般至多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有損害賠償的責任,但這個時候接電話的人要證明自己因為接電話有受到財產上或精神上的損失(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4號民事判決)。另外電信法第7條第3項賦予接話者可以向電信業者查詢自己通話紀錄的權利。如果看...
問答
若我賣了土地給他人
不行。實際點會發現,土地所有人取得價金,且該徵收補償金,但買受人之土地卻遭政府徵收,此其不合理之處。在法律上的論述,如下︰一、土地之買受人得依照民§225第二項之規定,向出賣人請求交付該補償金︰(一)債務不履行︰1.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在不動產買賣中,出賣人具有交付該不動產與移轉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義務,其中關於移轉所有權,依照民§758之規定,土地出賣人應為一法律行為(讓與合意)並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2.本件,出賣人尚未移轉土地所有權於買受人,並未履行其契約上...
問答
外籍人士在台灣結了婚2年,放棄了原國戶籍,如果跟另一伴離了婚,請問他還可以繼續留在台灣嗎?
外籍人士要合法在臺灣待著,需要有一些證件要回答能不能繼續待著,需要先稍微說一下外國人與我國人民結婚後,從外國進入到臺灣居留的程序:入境需要有「簽證」外國人這時候要先向我國申請「居留簽證」。想在臺灣停留,要有「停留許可」或「居留許可」,還要有「外僑居留證」拿著先前申請有效的居留簽證,經過入出國及移民署的查驗許可入國後,表示取得6個月內的停留許可,或是超過6個月的居留許可;而如果想要在臺灣停留超過6個月,除了居留許可以外,還必須在入國後的15天內申請「外僑居留證」;而這個外僑居留證有效的時間,從許可的隔...
問答
偷了傘隔天再放回去,放到一半被抓到了算現行犯嗎?
一、關於刑法上的竊盜罪(§320)「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一)在客觀構成要件上,行為人必須具有竊取行為,且竊取客體為動產︰1.竊取係指未經權利人同意,破壞原持有關係,建立新持有關係,即未經同意而改變持有關係。持有關係,指得是事實上的管領能力。本件中,該傘被放置於商店門口,對於所有人(在商店消費)而言,與傘具有持有關係。儘管所有人並未手握雨傘,而僅將傘至於店外亦可認具有鬆懈的持有關係。行為人(偷東西的人)任意取走該傘,係破壞了所有人對於該物之持有關係,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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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制度將統一法院的不同見解?
關於大法庭制度,相關規定散見於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中,這兩部法律修法進度至2018年12月7日已經三讀通過,並於2019年1月4日公布,即將在公布後6個月開始實施。大法庭制度並非民、刑、行政庭之外的第四種類型。準確的說,大法庭並不是常設的審判庭,而是任務編組,有需要時才會把大法庭請出來。依照不同的類型,最高法院民事、刑事跟最高行政法院都設有大法庭。以下,參照司法院網站新聞稿,本文謹將大法庭具體運作的重點略述如下:為使大法庭聚焦解決法律爭議,明定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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