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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想請問大家如果某甲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詐欺集團涉犯洗錢罪,而此帳號被詐騙集團多次利用,獲得了許多來自不同受害者的金錢。例如現有被害人A、B、C、D檢察官針對被害人A、B部份向法院申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也已下判決,都無人提起上訴,目前判決確定。被告這時又收到地檢署傳票,是C、D被害人提告。針對C、D被害人這部份,檢察官是不是只能下不起訴處分;或是檢察官起訴,法院就要下不受理判決?因為被告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只有一次,屬單一行為,應有一罪不二罰的適用?想請問大家我這樣的理解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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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婦泣訴,他們向銀行貸款裝修的全新廠房,先被不肖集團堆置廢棄物,接著又被一把火燒毀,「我們全家可能會因此破產」。橋頭地院認為郭哲瑋惡性重大,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判他10年徒刑,另24名被告則分別判處8月至6年6月不等徒刑。專案小組成員表示,因為濫倒廢棄物遭法辦的不肖業者,多數判刑不會超過2年,其中多數會以協助清運垃圾、繳罰款等手段爭取緩刑,而過去被依《廢棄物清理法》判刑最重的案例,是雲林東佶環保公司在承租土地堆置高污染事業廢氣物,業者遭判刑8年,這次郭男被處10年徒刑,應該創下史上亂丟垃圾判刑最高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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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與惡的距離」出現法律劇情,想請問實際刑事訴訟程序會是如何?1.檢察官及法院會允許被害人家屬擔任被告辯護人嗎?查到刑事訴訟法第17條提到法官的迴避責任,沒有見到辯護人相關規定。2.劇中提到「前面還有52位死刑犯」,法務部執行死刑會依照什麼順序?死刑判決定讞?法務部主動確認沒有非常上訴、再審、申請釋憲可能性後?3.如果死刑犯執行前希望與家屬會面,法務部一定要給他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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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了網站的文,大概知道提告有分成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好奇告人有基本的流程嗎?民事、刑事有無不同?在一開始提告的時候就要決定我是要走民事或刑事嗎?預備提告的人必須本人到法院?如果決定提告,要去哪一級的法院、以及哪一間法院才是正確的?可以選擇離對方很遠的法院嗎?提告要花的錢每個案子都一樣嗎(或是依循什麼規則)?再上訴還要再花錢?提告之後我要怎麼知道案件有順利進入法院?看新聞,有人在網路上辱罵他人,被辱罵的會備好證據去警局報案,請問這個報案就等於提告對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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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留言「果凍連垃圾都不如」法院認定罵郭台銘判罰8000新聞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883179問題1: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為何?如何以刑法評價該網友留言的行為?其刑事訴訟程序為何?問題2:公然侮辱罪最高可上訴至幾審?另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規定,公然侮辱罪其法律效果為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為何能得「易服勞役」?問題3:僅影射而言,本件有無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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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羈押的理由是當初因與朋友向家人在店內,催討債務發生衝突被鄰居報警,而被警察帶回去時是某年某月14日中午12點左右(有職務報告可證明),但是到了晚上警察才要求簽逮捕的相關文件,上面案由是聚眾鬥毆、妨害自由,逮捕時間寫的是19點多,地點是在派出所內,而案件被警察移送到地檢署時已經是15日的20時11分,但是檢察官開庭卻拖到22時57分,結果莫名其妙被收押禁見,結果筆錄上寫諭知如點名單,院卷後才知道地檢署的點名單上寫(聲押禁見),結果等到16日的中午法官才開庭,羈押的罪名成為恐嚇取財,這樣是不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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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有一名男子A,持菜刀、開山刀、西瓜刀等凶器,對自己的親生母親B瘋狂砍殺,一共砍的37刀,即便母親B已經倒下,他還不放過,砍下母親B的頭部,自12樓住處往外拋出,頭顱因此掉落在1樓社區中庭,嚇壞目擊的鄰居。警方趕抵現場,另在屋內發現其母B的遺體與被砍下來的手臂。一審桃園療養院認定梁男行兇時,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降低,男子A的2個姐姐也求情,強調弟弟是受到毒品的影響,希望法官不要判死刑,法官最後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該男子A無期徒刑。高等法院審理時,於2月間曾指派台大醫院替男子A進行精神鑑定,其患有「思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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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發生的汐止殺人案,法官們對於犯罪證據到底是不是足以定被告們的罪,一直沒有肯定的答案,高等法院認為有罪、最高法院撤銷死刑判決;高等法院判決無罪、最高法院也撤銷無罪判決。一直到了2012年,因為《刑事妥速審判法》的規定,檢察官不得上訴,該案才終於定讞,被告等三人終於可以恢復自由身。然而,在此案中,甚至連法官們都還找不到共識,被告等三人就在法官們舉槌猶疑不定間,交出了21年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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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長期習慣對身邊的人提起刑事告訴(例如詐欺、圖利)。如果案件經過地檢署、高檢署偵查,都作出不起訴處分,這位告訴人會違犯刑法上誹謗罪、誣告罪嗎?不知道實務有沒有這樣的案例。或是,告訴人認為身邊的人有犯罪可能,就有合法權利提起刑事告訴、上訴?要如何才防止習慣提起告訴的人妨害他人安寧的生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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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361條,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有兩點想提問:1.目前最新見解是否為106年度第8次刑庭決議?2.106年度第12次刑庭決議有甲乙丙三說,最後為何是採乙說,而不是採丙說?乙說不會架空強制辯護的疑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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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經法院判決有罪宣告緩刑,如果原案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的話,只有當檢察官認為不該緩刑時,才可以由檢察官表示不服而提起上訴,請求上級法院改判。原提告人只能向檢察官表示意見,無權直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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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私人與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以「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為其根本,只要雙方當事人(或是一群人,例如,區分所有權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之強制與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均為有效成立。然而,現代社會更迭易變,立法者所制定的強制或禁止規定難以跟上時代變化,可能會造成法律無法呼應人民生活,因此,立法者寬鬆地以「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來加以規範這些可能的情況。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其訂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填補私法自治的不足,而手段上則交給司法者(即民事法院的法官)加以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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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實際點會發現,土地所有人取得價金,且該徵收補償金,但買受人之土地卻遭政府徵收,此其不合理之處。在法律上的論述,如下︰一、土地之買受人得依照民§225第二項之規定,向出賣人請求交付該補償金︰(一)債務不履行︰1.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在不動產買賣中,出賣人具有交付該不動產與移轉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義務,其中關於移轉所有權,依照民§758之規定,土地出賣人應為一法律行為(讓與合意)並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2.本件,出賣人尚未移轉土地所有權於買受人,並未履行其契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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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訴發生車禍後雙方互告傷害,結果為騎士勝訴行人敗訴,我想請問機車禁行路肩的法規是有什麼修正嗎?為什麼撞到行人卻是行人的錯?經了解是騎士說她沒有看到走出來的行人才撞到,但是這不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嗎?且監視器影像中行人並沒有慌忙竄出,請問這樣要怎麼保障行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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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先就工作規則的概念進行介紹,次而回答本文底問題。一、何謂工作規則︰(一)「工作規則」見于〈勞動基準法〉第九章章目,就其規範僅有第70、71條。第70條規定僱用人必須訂定工作規則的前提、程序與規定項目,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的效力,不得牴觸強行規定與團體協約。(二)工作規則指得是僱用人為了統一勞動條件與服務規律所制定的企業內部規範。有爭議的是,這樣的規範是否需要得到受僱人的同意,始生法律上效力。爭論如下︰1.甲說(單方行為說-免同意)︰此說又稱法規範說,即認為工作規則只要僱用人單方發布,且公告予受僱人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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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時,可以先走調處程序回答問題之前,需要先說明一下旅客與旅行社的糾紛在進入法院之前,可以走調處程序。如果簽約的旅行社,是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的會員時,旅客對於自己權益的受損,可以先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提出申訴。接著這個案件,會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內部的旅遊糾紛調處委員會來處理,由這個委員會來判斷是否需要運用協會會員(也就是旅行社)繳納給協會的保障金向消費者代償,或是促使消費者與旅行社成立民法上的和解契約。調處程序中的和解契約成立後,產生爭議該怎麼辦?和解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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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定與判決都是裁判的下位概念,即法院的裁判可分為︰(一)裁定︰用於與程序事項有關的程序裁判。例如,107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裁定︰主文本件應由廖俊隆為被上訴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8年3月11日變更為廖俊隆,有新北市政府令可稽,自應由廖俊隆為該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聲明人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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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對方是不是真律師首先請先到「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確定對方是不是真的律師、可不可以執行律師職務。如果是謊稱具有律師資格的假律師意圖營利而從事開庭、寫書狀事務,或是包攬訴訟,可能會受律師法或刑法的處罰。一般民眾遇到的話,可以整理相關證據向檢察官提告。如果有律師資格,但對方的行為違法不當,可以先向這位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檢舉申訴;如果涉及刑事犯罪,也可以向檢察官提告。律師的哪些行為會被懲罰如果民眾發現律師有違法不當的行為,可以附上相關證據向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檢舉申訴,律師可能會被懲戒。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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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這個題目如果是學校作業,仍請您找老師指點更合適喔。這裡僅針對「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稍作說明:供述證據「供述證據」是基於人的知識經驗,而以表示人的思想意思為內容之證據。也就是「以人之認知經驗」作為證據之內容,不限於口頭所為之供述,也包括書面陳述之情形。例如證人之證言、鑑定人之鑑定、被告之供述等,均屬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相對的,「非供述證據」就是並非以表示人之意思或思想為內容之證據,例如:供犯罪所用之工具、犯罪所得等。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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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上很多的論點都表示『拖吊業者不等同公務員』2.高雄市交通局官網表示拖吊業者屬於『行政輔佐人』,關網鏈接:https://www.tbkc.gov.tw/Message/OtherInfo/Question?ID=c70bcf0d-cbc7-40f7-8549-e0452aa7aced3.我因為拖吊車司機不熄火,對著大門噴黑煙。我經過要求熄火,但該司機不理,所以罵他『爛貨』並將拖吊車熄火(沒拿鑰匙),結果高雄地院判我『當眾污辱公務員』及『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要罰三個月有期徒刑+勞動或易科罰金。4.我自認為沒有妨害該司機工作的動機,轉鑰匙熄火也並非暴力,在形式理由狀上都詳細敘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