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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可以享有多久?著作權一般來說分為著作人格權(標示誰是著作者的權利)與著作財產權(做具體利用的權利)。問題中的翻拍是關於實際利用的問題,所以以下的討論僅針對著作財產權。作者過世後50年內,著作財產權仍存在對於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從著作財產權人還活著、創作出著作時起,會保護直到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後50年。若是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後超過50年,,此時作品就成為俗稱的「公共財產(publicdomain)」,所有人都可以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例如謊稱該作品是自己獨創)的情況下自由利用。著作財產權可以被繼承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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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有先進針對這個問題作討論,由於若以消費者/書籍擁有者的角度來說,針對書籍的修復、轉賣等問題,尚可能進一步涉及到著作與著作物的差異,以及所謂「權利耗盡」的概念,所以筆者想從不同角度分析此問題。以下答案僅供提問人參考:著作、著作物與權利耗盡首先,「著作」指的是人類的精神活動成果,但有時著作必須附著在具體有形的東西上,這些東西就會稱為「著作物」。例如托爾金寫出《魔戒》,其中的故事情節、對白的鋪排組合,就會是托爾金的語文著作,而《魔戒》必須要印刷成書,才能夠表達出它的內容,這些被印成成千上萬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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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提問者提到「具辨識度的名次」,比較難想像這部分的意思、內容是什麼,可能需要提問者進一步說明。自製教材可能是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至於協會如果自製教材,教材不是抄襲別人的創作(法律上稱為「原創性」),而且教材也具有最低程度的創意(法律上稱為「創作性」),就會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前一位回答者有提到教材內的文字教學規則部分則無著作權等,不太確定是不是認為這是不受著作權法保障的公式、數表,或是有其他的推論,也謹請不吝指正。當教材是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他人沒有經過授權,加以抄襲(法律上稱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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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共有4種: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營業秘密。這裡提到的比較可能是著作權,而工作檔案是否是著作權所保護的著作,需要具體判斷。確定工作檔案是著作後,才討論著作財產權屬於公司或員工。工作檔案是否為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條之1規定,著作必須「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及「具備表達形式」。需要看個案中工作檔案是否是「具備表達形式」且「有人類精神力參與」而「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原始創作」。判斷是否屬於著作,可以參考:曾允君(2019),《如何取得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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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紅人涉嫌以Deepfake(深偽)技術,使用其他youtuber、政治人物、藝人等知名人士的臉加上成人影片(即A片),製作出假的成人影片。例如提問所述情況,蔡依林並沒有拍過成人影片,卻製作出女主角有著蔡依林臉孔的成人影片。這個問題近期受到相當關注,也有許多專業意見加以分析,以下將針對相關法律問題做簡單的討論。問題所詢「民事」、「刑事」、「智慧財產權」部分,可大致化約為民事或刑事責任,因著作權法本身就有民刑事責任,不需要開成獨立的段落。刑事責任針對被挖臉的受害者妨害名譽針對「讓人以為名人真的有拍成人影片」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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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關於在上傳的影片內容有使用從網路平台上擷取的影劇片段,已經涉及對視聽著作「重製」和「公開傳輸」的行為,原則上要取得影片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以免因為侵害著作權而負上民事、刑事責任。至於是否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需要視具體使用情形進行個案的判斷,以下簡單說明合理使用的概念。一、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判斷個案是否為合理使用,應該綜合各種情況進行判斷,以下是關於合理使用的4個判斷標準:(一)利用的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的性質。(三)所利用的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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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唱可能會涉及到的著作權法問題翻唱可能的流程,是先把唱歌的影片錄下來之後,上傳到社群網站上(如Facebook、Youtube、IG)。或者是在社群網站上開直播的時候唱歌,事後直播影片有紀錄、保存下來,這時候就可能侵害到原著作權人的重製與公開傳輸權。而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並需要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Youtube使用者若取得授權,翻唱並不違法如果Youtube的用戶有從事翻唱行為,而沒有取得授權的話,同樣會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如果有取得授權的話,則可以合法進行翻唱。就提問人的問題來說,中文歌曲的演唱與介紹,有可能構成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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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販賣非法機上盒違反著作權法新聞所提到由NCC公布屬於黑名單的非法機上盒,通常是機上盒有內建電腦程式可以連結到非法、盜版影片的網站,販賣這種非法機上盒的行為,依據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可以對業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還有侵權行為所涉及的龐大民事賠償責任。一般民眾使用非法機上盒不構成著作權侵害消費者購買非法機上盒,收看影片的行為,並不會構成觸犯著作權法的問題。然而,可能會有業者遭查獲,非法機上盒斷訊的風險,不可不慎。也強烈呼籲消費者選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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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擁有明信片、書籍、美術館介紹手冊,我們享有的是這些物品的所有權,不包含著作權,像是明信片中的畫作、書籍中的文章、介紹手冊中的照片,著作權還是由原著作人享有。因此,如果要利用這些畫作、文章、照片,必須要取得著作權財產人的同意。如何取得同意,可以參考《著作財產權有什麼授權方式?——以影集為例》。但是如果將明信片、書籍、介紹手冊當作拍攝背景,從拍攝成果中,可以明顯知道明信片中的畫作、書籍中的文章、介紹手冊中的照片只是附帶地出現的話,就不會有利用作品(畫作、文章、照片)裡的著作權的情況。依照一般人的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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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書的版權頁,都寫著「版權所有,翻印必究」。可是著作權法裡面好像沒有「版權」這兩個字。「版權」的用語從什麼時候開始的?請問「版權」是正確的用語嗎?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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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著作」,雖然不一定可以很正確下定義,不過應該可以說是一個人的創作。可是人的創作,有各式各樣的方式,也常聽到這個創作歸類於衍生著作,在著作權法屬於獨立受保護的對象的說法。那麼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有哪些分類?創作完成後,是不是一定要先判斷屬於著作權法列出的類型,才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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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您好,針對您的問題,本文分為以下兩點進行討論︰A與B是否為這本圖文書籍的共同作者?要判斷A與B是否為共同作者,必須要先判斷這本圖文書籍是否為A與B的共同著作。就A寫腳本、B負責畫圖的圖文書籍是在A與B兩人一同創作的合意下共同完成,而且這本圖文書籍無法個別分離A與B的創作而獨立,也就是B的繪圖是依附在A的腳本上而生,A的腳本則透過B的圖像而得以具體呈現,因此依照著作權法第8條的規定,這本圖文書籍為A與B的共同著作,而A與B為該共同著作的共同作者。針對A要求B不得販售這本和A共同著作的書籍的主張有無理由?這裡要先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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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6條: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翻譯的譯者如何行使著作財產權而不影響原著作權利?可以廣泛刊登翻譯文嗎?可以改寫翻譯文嗎?可以影印多份發送嗎?可以將翻譯(衍生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授權或讓與第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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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別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受讓人使用著作時是否要表示我的姓名,也就是著作權法第16條的姓名表示權?還是要特別約定才可以?著作權法第16條: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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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網站的每個網頁,要出現在Google搜尋結果裡的話,是不是代表Google必須透過爬蟲,把我網站裡每個網頁都複製起來呢?如果是的話,是不是代表Google有著作權法的「重製」行為?那這樣是合法的嗎?Google會有什麼著作權法的問題嗎?還是說其實每個網站都希望Google多多重製自己的網頁,讓自己網頁被更多人知道,所以沒有什麼網站會覺得Google的重製有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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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AI在2022年末推出的ChatGPT掀起一股熱潮,短短幾個月使用者數量就超過一億人。不過剛剛看到Time最近這篇「Exclusive:OpenAIUsedKenyanWorkersonLessThan$2PerHourtoMakeChatGPTLessToxic」報導,想到其實ChatGPT這類AI訓練,需要先從網路蒐集巨量的文字,成為AI學習素材(dataset),此外還需要透過很多人力一一標記文字建立機制,才能讓推出來的服務對話內容不至於有種族或性別歧視問題,進而維持某種中立價值觀。請問:OpenAI將網路上各種資料蒐集起來,成為訓練自己AI系統的學習素材,這樣的是否侵害到各資料的著作權所有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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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室內設計師離職後公開行銷任職期間的設計作品,會違反著作權法嗎?或者需要標註著作權人(前公司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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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首流行音樂的著作權是否可以分演唱者、作曲、填詞?還有其他的嗎?如果我是聽音樂自行編譜(沒有看過原本的歌譜),這樣的行為算是著作權法的改作嗎?如果想自行編譜並加上原來的歌詞,放上網路販售,要向誰取得授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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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與肖像權的法律問題肖像是指「可以辨認出五官、面貌」的人物圖像,不管是用照片、繪畫、雕塑等方式呈現都一樣。只要其他人可以藉由照片、繪畫、雕塑認出這是哪一個人,就會有肖像權的問題。肖像權受法律保護每個人針對自己的肖像都享有肖像權,是屬於個人人性尊嚴的表現,在法院實務跟理論上認為肖像是民法第18條第1項所保護的人格權之一。未經他人同意使用就可能侵害肖像權、負賠償責任最常見侵害肖像權的情況,是在未經過同意的情況下,例如製作他人的肖像(拍照、繪畫都算)、公開他人肖像,或者是以營利、商業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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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東西可以用來註冊商標?註冊商標的要件商標是指具有識別性(或區別性)的標誌,是最重要的要件。要註冊商標就必須要讓消費者可以知道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跟別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又分為先天識別性(原本就能夠跟別人的相區別)跟後天識別性(在市場上使用後,讓消費者可以識別)。商標的形式,除了常見的Logo圖樣之外,也包含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或這些形式的組合。漫畫、電影,或卡通人物可以註冊商標嗎?設計出來的卡通人物如果具有上述的「識別性」要件,而且沒有商標法所規定不許註冊商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