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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此問題,可參見「優先承購權(一)──簡介及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購權(二)──土地法第34條之1」。一、優先購買權的相關法規範,可見民法第426條-2、土地法104條等規定。(一)其中房屋所有人欲主張對於土地之優先承買權,至少須以在該地上有租賃契約、地上權或其他使用土地之權,始具有優先承買權。(二)如果房屋所有人無權占有他人房屋,例如,當初蓋房子時就越界,根本沒有使用土地之權限者,未能有任何優先承買之權。二、另外,法律課予出賣人一通知義務,該通知義務只是為了讓有優先承買權之人,能夠知悉他能夠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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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公平性,實際上是立法者衡酌整體社會狀況,所做成的價值取捨,並不是優先保護這個人就一定對,不優先保護那個人就一定錯。但我們還是可以從兩個角度去探究:我們有沒有其他保障原所有權人的方式?假設原所有權人A,是因為被相對人B無權處分,導致被第三人C善意取得。此時A除了和C協調和解外,他還可以向B主張: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不法管理等請求權;甚至,如果物是「基於盜贓」或「非出於己意」而落入善意第三人手上,法律上還給了原所有人兩年的時間去向第三人取回。可見,法律上並不是完全犧牲掉原所有權人,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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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對於不動產時效取得所有權的規定,必須是沒有登記的土地,而且占有人是善意、以「自己是所有權人」的意思占有土地。並且在地政機關尚未受理占有人的登記請求之前,土地真正所有權人都可以要求占有人返還土地。問題中的土地如果已經登記,且鄰居明確知道有所有權人,就不適用不動產時效取得的制度。如果是還沒經過登記的土地,可以適用不動產時效取得的制度,在鄰居(占有人)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完成前,土地真正所有權人都可以向鄰居要求返還土地。詳細請參考文章:什麼是不動產的時效取得?長期占有其他人的土地或房屋,會直接成為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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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物」在法律上享有「權利」等級的保障,但金錢賠償或返還給付,只能算是「經濟利益」,前者的保護優於後者,可以主張的強度有區別。若是我們恰好就是那位「善意第三人」,只能獲得金錢賠償,而不能保有實物,不也會覺得不公平?至於,為什麼要保護善意第三人,請參見本網站QA「保護善意第三人對受到侵害的事主到底公不公平?」而您提到湮滅惡意證據問題,因為在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責任上,基本的原則是「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就要對這個事實負舉證責任」。以本例而言,原所有人A如果去向善意第三人C提告,主張「民法第767條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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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公證是指公證人對私人間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證明法律行為成立或私權事實存在。公證主要目的在於「證明」。公證人會確認當事人身分真實、意思表示健全,並實際體驗當事人請求的法律行為、私權事實,再將親身經歷、親眼見聞事實記錄在公證書上,因此,公證書具有高度證據力,經公證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應認為確實成立或存在。除了證明的作用,部分法律行為經過公證後會有特定法律效果或可以逕為強制執行,前者例如贈與契約公證後不能撤銷、租期超過5年的租賃契約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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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違約時,房客該怎麼辦?依據民法上「契約嚴守原則」,除非雙方有另外有「調漲租金」或「提前終止」的條款,否則房東不可以在契約期滿前,任意調漲房租或請求搬離,因此您可以拒絕房東不合理的要求,依照原本的契約走即可。如果房東採取強制措施,例如換鎖或是請搬家工人將您的物品搬離,則可能構成刑法上侵入住居罪,此時您可以向檢警機關報案來尋求救濟。房東可不可以規定房客只能住幾人?可以。房東是房子的所有人,他當然可以安排房子想要給幾個人住。並且依照契約自由原則,只要房客同意房東「限制人數」的條款並且簽約,房客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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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面對像是車禍要對方賠償的情況,或是學習法律上,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是民法很重要的議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的功能、侵權行為的分類,以及侵權行為法中最重要的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見本站文章:一般侵權行為(一)一般侵權行為另兩種類型的說明,也就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以及民法第184條第2項,請見本站文章:一般侵權行為(二)特殊侵權行為中,共同侵權行為與公務員侵權行為,請見本站文章:特殊侵權行為(一)——共同侵權行為,公務員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中,為他人侵權行為負責的三個類型,請見本站文章:特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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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處分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處分行為,分為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可直接使物權或其他財產權發生得喪變更的,就是處分行為。例如在動產買賣中,除了簽訂買賣契約完成負擔行為,還須經過雙方讓與合意與交付的物權行為,動產的所有權才會歸於買受人。不動產則是須有書面合意和經過登記,才會真正使物權發生變動。註腳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59號民事判決:「『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權利移轉、變更、增加負擔及消滅之行為而言,故一般『負擔行為』(債權行為)不包括在內,從而買賣非屬處分行為甚明……。」民法第761條:「I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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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面上意思即指「訴訟」的「標的」,也就是原告提起這次訴訟的訴求、希望法院審理的內容或範圍。有關訴訟標的,學界的見解眾說紛紜,但以學界及實務界共通的看法來說,所謂訴訟標的,如果是給付之訴,就是原告在民事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如果是形成之訴,就是原告在民事法上的形成權。例如,A想要叫B償還借款,則訴訟標的就會是A的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請求權;又或是C要求D將雨傘歸還,則訴訟標的就會是C的民法第767條物上返還請求權。註腳可參考以下整理:魏大喨(2019),〈民事訴訟標的理論在台灣學說及審判實務之發展(上)〉,《司法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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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法律問題,主要涉及承租人轉租時,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轉租的法律效力,以及承租人可以向誰請求租賃物毀損的損害賠償。(見圖1)圖1合法、違法的轉租?資料來源:郭軒廷/繪圖:Yen一、轉租、分租的定義(一)轉租指出租人與承租人租賃關係存續中,承租人將租賃物出租給次承租人使用、收益。(二)分租則是將租賃物一部為轉租,例如租賃標的為房屋時,承租人將部分房間或空間轉租給他人使用。二、承租人可以把租賃物轉租給他人嗎?(一)租賃契約具有高度的屬人性,相當著重當事人間信賴關係,出租人在出租時,通常都會考量承租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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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舉例來說,A欠B錢,B有權利請求A還錢,我們就會說B對A有一個「借款返還請求權」;或是A將自己的雜物堆置在B的花園,B可以請求A將雜物清空,此時B對A有一個「所有物侵害排除請求權」。註腳民法第478條:「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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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確說法是「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指訂定不動產租約,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後,如果出租人把租賃物的所有權移轉(例如:買賣、贈與)給第三人,承租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租賃契約存在,繼續使用收益租賃物。1929年11月22日立法理由提到:出租人交付租賃物後,將租賃標的物不動產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第三人讓受出租人所有權利、義務,讓租賃契約持續存在,才能保護承租人的利益。由立法理由、學說多數見解可以知道,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的規定只適用在不動產。例外承租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張租賃關係存在:租賃期限超過5年或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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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質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動產或可以讓與的財產權(例如借款債權),並移轉讓債權人占有作為擔保,當債務到期債務人卻沒有清償時,債權人可以就賣出這個動產或這筆權利所得的金錢,優先受償。註腳民法第884條:「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民法第900條:「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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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經公證後,可以持租約與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再提起訴訟:一、租賃契約方式租賃,即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租賃物交給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的契約。原則上為不要式契約,雙方口頭約定即可;但需特別注意,不動產租賃如果租期超過一年,建議以書面簽約,如果沒有書面則會視為不定期租賃。其實一般便利商店販售的租賃契約範本,就可以直接拿來使用簽訂租約。二、租約公證書填寫(一)雙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居住所地址電話。(二)「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事實或私權事實」欄,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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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簡易訴訟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訴訟法上的簡易訴訟程序,簡單來說就是比民事通常訴訟程序簡單的審判模式。它適用於訴訟標的價額50萬元以下,及其他12種特定類型的案件,例如房屋定期租賃契約、1年以下的僱傭契約、道路交通事故等。另外,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以文書證明雙方的合意,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有降低訴訟時間成本,節省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等特色,例如起訴可以到法院言詞起訴、傳喚證人可以請當事人直接帶來不另外發通知書,以及必須經過二審裁判法院許可才能上訴到第三審等。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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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典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典權是指一方支付典價就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對方的不動產,對方如果在約定的典權期限內沒有提出原本的典價回贖,一方原則上就可以在2年後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典權和抵押權一樣都是以不動產換得對價,但仍有不同之處,以下簡單舉出幾點:1.物權分類典權是用益物權;抵押權則是擔保物權。2.不動產占有移轉典權的部分,出典人要把不動產的占有移轉給典權人;抵押人則不用把不動產的占有移轉給抵押權人。3.是否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期限屆滿,典權人可以取得不動產;抵押權人不會直接取得不動產,只能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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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抵押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所謂抵押是指抵押人拿不動產作為擔保,向他人融資。這個借錢的他人會因此得到抵押權,所以稱為抵押權人。若未來還不出錢,抵押權人就能夠將這筆不動產拍賣,優先拿回金錢。註腳民法第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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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特殊侵權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通常是指「民法」中除了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以外,其他的侵權行為規定,例如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民法第190條動物占有人責任。但也有學者採比較廣義的觀點,認為在民法以外,其他特別法中的侵權行為相關規定(例如商標法規定,對於侵害商標權的人可請求損害賠償),也屬於特殊侵權行為的範疇。註腳民法第184條:「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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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直接占有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對於物有直接的事實上的管領力。例如承租人對於其承租的房屋具有直接的事實上的管領力,因此承租人為該房屋的直接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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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無權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對於標的物沒有權利的人,卻用自己的名義處分標的物,這個處分行為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要等到真正有權利的人承認才會生效。例如A明明不是汽車的所有權人,車是A的好友B借他的,A卻用自己的名義跟C簽約賣車,並把車交付給C,A把車讓與給C的行為就是無權處分,要有所有權的B承認才會發生效力。註腳民法第118條:「I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II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