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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抽電子菸會違法嗎?資料來源:黃蓮瑛、黃偵甯/繪圖:Yen一、什麼是電子煙?電子煙是透過電子填充液(簡稱「煙油」)、霧化器及零件組成,用電能來驅動霧化器而使液體產生煙霧,使用者就可以像吸菸一樣把煙霧吸入肺部。一般來說,煙油是以丙二醇、甘油、尼古丁或其他化學調味香料混合而成。二、電子煙有什麼問題?有電子煙業者宣稱由於電子煙不需要燃燒,因此不會產生焦油造成心血管疾病與肺部的損傷,也不會產生菸害有關的排放物,可以降低二手煙害。過去也有報導宣稱使用電子煙有助於戒煙、減少菸癮的效能。但電子煙實際上有以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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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的過程,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約定,可以是爸媽一人一半,或是依經濟狀況,一方負擔較多、一方負擔較少,甚至也有約定由其中一方單獨負擔、他方不用負擔的情況,其實原則上只要雙方說好就好。但實務上卻發生,雙方在離婚時明明約定好由一方完全負擔扶養費,離婚後,小孩卻向沒有支付扶養費的他方提告請求扶養費,就像本文案例的事實。這個情形要如何處理,本文就以臺灣高等法院的法律座談會意見來說明。(見圖1)圖1離婚時可以約定由一方單獨負擔小孩扶養費嗎?資料來源:郭靜儒/繪圖:Yen一、離婚協議書都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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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解僱?與資遣有什麼不同?在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中,由雇主發動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都是解僱。但解僱的性質可分為「懲戒型解僱」與「經濟型解僱(資遣)」,兩者的差異為雇主是否須發給勞工資遣費,以及雇主是否需要提前預告勞工將被解僱的情形,以下分別簡單介紹。(見圖1)圖1解僱的類型有哪些?資料來源:黃蓮瑛、黃偵甯/繪圖:Yen(一)經濟型解僱(資遣)如果是因為公司經營不順利、業務性質變更或勞工無法勝任工作等原因,使公司無法再繼續僱用勞工,而須終止勞動契約時,依法雇主必須先行預告,預告的期間長短會因為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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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動機錯誤?(一)動機錯誤的定義在決定作出一定行為前,會先在心中出現一定的想法,該想法就是法律上所稱的動機。例如半夜不能吃宵夜是因為要減肥或者明天上午有體檢,不論心裡想的是「想減肥」或是「要去體檢」都是不吃宵夜的動機,這種心中想法如果有所誤認,且未把心裡所想的動機表示出來,即為動機錯誤。(二)動機錯誤原則上不可以撤銷動機錯誤雖然沒有在民法條文中明文出現,然而從民法規定可以得知,可撤銷的限於意思表示的內容錯誤,所以可以推論出「意思表示背後的動機出現錯誤,行為人不能主張撤銷」,也就是民法並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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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上關於「不能勝任工作」的規定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當勞工對他所擔任的工作確實不能勝任時,雇主可以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但究竟怎樣才算是「工作確不能勝任」其實是一個抽象不明確的概念。例如大家平常都是好同事,但今天主管突然把員工叫進小辦公室說表現不好、工作態度不佳、指責員工這兩天都在打瞌睡,又或是說KPI沒達標、業務沒談妥等等,所以就要依法資遣解僱,難道這樣都合法嗎?現實上未必如此。二、法院認定的標準是什麼?哪些具體行為屬於「不能勝任工作」?(見圖1)圖1勞工「不能勝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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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假性財產犯罪」?(一)意思假性財產犯罪,顧名思義,其本質上並非財產犯罪,只是乍看之下像是財產犯罪。白話來說,常見的金錢、債務糾紛,只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明明沒有涉及刑事責任,卻容易出現「以刑逼民」的情況,也就是債權人利用提起刑事告訴的方式,來達成威嚇對方出面處理民事糾紛的目的,這種刑事案件就稱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二)以刑法上的詐欺罪為例刑法第339條是詐欺罪的規定,依照該條文的構成要件,要成立詐欺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詐欺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客觀上則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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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有什麼法規可以保護性侵被害移工?為加強維護外籍勞工的人身安全,避免外籍勞工遭受性侵害,卻因語言不通、不知道國外制度等原因而求助無門,因此我國在2004年訂定了「加強外勞性侵害案件通報機制及相關單位業務聯繫分工與處理原則」,目的為促使各業務單位保持聯繫暢通,並且更迅速提供被害人必要的協助。二、事件發生後,被害移工可以怎麼做?(一)申訴或通報外籍勞工如果不幸遭到雇主性侵害,可以立即向以下窗口求助:1.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或撥打113保護專線24小時免付費,並提供印尼語、越南語、泰國語等5種語言的通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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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臺灣的大街小巷,違規停車的情景似乎已成日常風景。紅線停車、併排停車,甚至直接霸佔人行道,這些行為往往引發交通阻塞,影響用路人。然而,當違規停車遇上紅線標示不清,這樣的話政府還能罰錢嗎?一、來看大法官怎麼說(一)什麼是明確性原則?案例中A先生不開心的點在於:紅線這麼模糊,根本看不清,怎麼能拿來開罰?行政訴訟的過程中,他搬出了行政程序法第5條,強調行政機關的行為「應明確」,又稱「明確性原則」。不過,問題來了——畫紅線到底要「多明確」才算過關?針對這個問題,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432號」中給出了一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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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的規定分成了七章:「總則」、「性別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救濟及申訴程序」、「罰則」及「附則」。本文會先介紹前三章,其餘章節則留待中篇及下篇討論。一、總則(一)立法目的性工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工作權的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尤其2023年#MeToo運動揭開臺灣社會潛藏已久的性騷擾事件後,立法院為加強性騷擾防治相關制度,大幅修正性工法在內的性平三法。且為了更全面性地達成這些目的,除勞工外,軍公教人員,甚至是技術生、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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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簡介性別平等工作法(上)——性別歧視、性騷擾的對策》一文中,我們對於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的前三章,有了初步認識。本文以下將就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來作介紹,剩下的第五至七章則留待下篇討論。一、關於「請假」(一)生理假女性每月都會有生理期,而有些人的生理期又特別折磨,所以性工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如果因為生理日導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可以請1日的生理假,且生理假還是可以有一半的薪水。(二)產檢假、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女性受僱者在妊娠(懷孕)期間,可以有7日的產檢假,分娩(生產)前後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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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祭祀公業條例於2008年7月1日在我國施行後,至今已逾17年之久,此等多是為了感念先祖在天之靈,而將家產一部分抽出作為祭祀之用的公業財產(即祭祀公業),原屬漢族移民歷史下的特殊產物。儘管依照臺灣的舊慣、傳統,祭祀公業的派下員以男系子孫為主,女子原則上不會繼承取得派下權,但經歷現代化社會發展,近來大法官先後在2015年3月20日做出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及2023年1月13日的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下稱系爭憲判判決),分別對於祭祀公業設立人的女性子孫得否成為派下員作出解釋,則究竟現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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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不論對收養者或被收養者來說,都是會影響人生的重大事件,所以,為了確保收養者是有能力且真心願意照顧被收養者,以及被收養者也能在收養者的照顧下健康快樂成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規定,除了「近親收養」與「繼親收養」外,沒有一定親屬關係的收養,都必須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評估後協助媒合。除了此項行政措施外,兒少法及民法都沒有限制或規定收養者的婚姻狀態(已婚或單身)或性傾向(異性、同性、雙性或無性戀等),這樣看來,同志無論已婚或未婚,應該都可以收養小孩吧?一、已婚同性雙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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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雇主須先預告後才可以解僱員工,以及不須經預告就可以解僱勞工的兩種情況,以及有沒有給員工資遣費的義務,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什麼時候可以解雇?應提前多久通知?其次,如果雇主使用「業務性質變更」作為理由解僱勞工,合法的要件,以及是否要先經過預告期間、勞工該主張權利的方式,請見法律百科文章:雇主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理由解僱勞工,是否合法?需不需要先預告?勞工該如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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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這個問題的重要性,以及行政與司法機關的嘗試,請見法律百科文章:誰是勞工?勞動契約有什麼特徵? 關於勞動基準法文字規定的方式、以及學理上提出的判斷標準——勞動從屬性,請見法律百科文章:契約實際上是不是勞動契約呢?──勞動契約的判斷標準 關於職前訓練契約,是不是勞動契約,能不能適用勞動基準法,請見法律百科文章:職前訓練契約是不是勞動契約?是否適用勞基法規定?──以航空公司培訓機師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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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政府為什麼可以舉辦台灣彩券與台灣運彩這類賭博性娛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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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立法院2018年11月9日三讀通過的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條文說明也就是說,雇主對求職者的徵才的公告,或是實際僱用員工的時候,經常性薪資(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如果沒有到達每個月4萬元的話,就應該要把金額公開出來,或是起碼要告訴求職者與實際受僱員工一定的薪資範圍,而不能只是含糊地說「面議」。違反效果雇主如果違反以上公開揭示或告知經常性薪資的義務時,依據2018年11月9日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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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雇主固然得因為「業務緊縮」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或資遣,然而,現行勞動法制並無「業務緊縮」的定義性規範,因此,實務上常因為如此而衍生勞資糾紛,簡要分析如下:一、何謂「業務緊縮」依據歷年最高法院的看法認為,業務緊縮必須事業單位有相當時間營運不佳,生產量及銷售量均有明顯遞減,換句話說,指的是整體業務有範圍縮小而言 。而且,業務性質變更或只有部分歇業,但仍然有其他類似性質的部門正常營運,甚至是有業務量增加的情況,就不一定符合本款所稱的業務緊縮 。另外,虧損不等同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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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下稱本法)第9條規定,病人必須經過醫療照護諮商,並且在預立醫療決定時,經公證或二人以上見證,最後在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卡後,預立醫療決定才會生效。在預立醫療決定未生效前,本案只能先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規定。 病人若明確擁有不願接受鼻胃管灌食的意思,可以讓醫師知悉自己不願進行鼻胃管灌食的意願,跟醫師討論是否有暫緩實施進行鼻胃管灌食,等待至醫療決定生效的可能。 因為鼻胃管灌食屬於侵入性治療,依本法第6條規定,實施前應向病人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同意,簽具同意書,始得為之。因此醫師若要對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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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針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個別分述之︰1.限制行為能力人︰(1)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不在此限。民法第77條定有明文。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言,其法律行為(如與他人訂定贈與契約)係以自己之名義為之,而以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為生效要件。法定代理人僅行使同意權,而非代理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法律行為,故不生禁止自己代理之爭議。2.無行為能力人︰(1)按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76條參照。該條表示法定代理人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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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線界、長寬應依照土地登記簿為斷,縱使雙方當事人有所約定(約定使用範圍界線的契約)亦僅在契約當事人中發揮效力,不及於契約外之第三人。1.口頭約定具有法律效力:  (1)倘契約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或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民法第72條),有效。  (2)契約又稱為當事人間的法律,此表示契約具有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但對於契約外之第三人則不生拘束力,此稱「債之相對性」。2.另土地之所有權依照土地登記簿,並不因雙方有為約定,即變更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之讓與,須經讓與合意與辦理登記,民法第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