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或有離職員工的雇主。
勞動契約終止的時候,不論是自願離職或非自願離職,勞工有權請求雇主發給離職證明書(即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可以拒絕[1]。
然而,失業勞工如果無法從前雇主那裡取得離職證明,例如前雇主不願開立,或前公司已經倒閉等情形,要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發給離職證明時[2],可以另外參閱「失業勞工離職證明申請表」。
有參加就業保險的勞工[3],如果是非自願離職,要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期間的津貼時,可以另外參閱「失業給付申請書」、「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離職證明書的範本,來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20),《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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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康立賢(2020),《我可以請公司發給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嗎?為什麼要區分是不是自願離職?》、
2.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時候可以解雇?應提前多久通知?》、
3. 匿名(2021),《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什麼?和服務證明書有什麼不同?雇主不提供會有什麼罰則嗎?》。
4. 林冠良(2022),《弄假成真?開立不實的非自願離職證明,雇主也要付資遣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