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看盜版影片會觸法嗎? 可以側錄影片片段或擷取圖片,作為自己著作的素材嗎?利用時如果有附註來源可以免除法律責任嗎?(下)

文:蔡鴻燊(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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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1-17 ‧ 最後更新:2022-12-23

本文

上篇提到在網路上看盜版影片不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但仍有資安風險[1]),接著將繼續介紹對於影片進一步重製、引用的法律適用,以及利用他人著作的姓名表示權。(見圖1)

圖1 看影片時側錄或截圖,甚至用來作為創作的素材,這樣OK嗎?||資料來源:蔡鴻燊 / 繪圖:Yen
圖1 看影片時側錄或截圖,甚至用來作為創作的素材,這樣OK嗎?
資料來源:蔡鴻燊 / 繪圖:Yen

一、可以側錄影片片段或擷取圖片,作為自己著作的素材嗎?

如果看影片時,視聽者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進一步側錄影片的片段或擷取圖片,作為自己著作的素材,會違法嗎?

(一)側錄影片片段或擷取圖片的行為是否合法?

首先,側錄影片片段或擷取圖片的行為構成以現代技術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屬於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稱「重製[2]」的行為,例如常見民眾以錄影器材或手機內建APP錄製喜歡的影片或節目,若單純存檔下來後供自己或家人日後再次觀賞[3],且符合同法第65條第2項[4]的要件的話,此種行為尚屬合理使用,但若超脫此範圍之使用,則恐有觸法之嫌。

(二)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是否合法?

其次,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的情形下,想要引用他人著作,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第52條[5],該條明文規定利用人為了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符合「合理使用」的情況下,可以「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以下說明本條的「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及「合理使用」等要件。

1. 引用

所謂「引用(quotation)」,應是指以一部或全部抄錄的方式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的著作作為參證、註釋或評論之用。特別應注意的部分是「引用」應是建立在利用人本身有著作的前提,且利用人必須以自己著作為主,被利用的他人著作僅是輔佐。利用人如果沒有自己著作,只是純粹抄錄他人著作,或者一旦扣除抄錄部分,自己作品就變得不完整而不成為一篇著作等情況,都不符合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合理使用的要件。

而著作權法中的引用,應不限於學術論文的「引註」,以他人已公開發表著作為創作素材的新創作,也可能依據前開「引用」的規定來主張合理使用[6],所以將影片側錄片段或截圖作為素材,應該也可以認為是引用的方式。

2.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及其合理使用的標準

而所謂「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有疑問的是倘為院線片還沒下片,DVD或線上平臺也還沒發行的情況下,解釋上是否屬於「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或許有解釋上的空間,實務上似乎還沒有一致的見解,但筆者認為按照法條文意,條文沒有增設「合法」來源此一要件,故即便是線上盜版影片,只要屬於合理範圍內的引用,則不必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例如,盜版業者將院線片放上網雖屬違法行為,小明為了作報告截取了該影片中的某個片段。然而是不是「在合理範圍」情況多元,很難一言蔽之,實務上多以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7]所訂以下4個基準進行判斷: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是否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簡言之,因正當目的引用側錄影片片段或擷取圖片的行為,必須建立在「該著作已公開發表」的前提下,且所為利用在法律所許可的合理範圍內,方不會構成違法,反之,實務上仍有討論的空間。

二、利用時如果有附註來源可以免除法律責任嗎?

著作權法上保障著作者的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15條[8])、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9])、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權法第17條[10])3種。此外,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1款[11]規定,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指對著作進行不當之利用,致著作人名譽受到損害[12]),視為侵害著作權,也是屬於著作人格權保護的一環。

由此可知,無論是對於著作人格權的保障或是為了遵守著作權法第64條[13]明示出處的規定,利用人附註來源僅是維護著作權人「姓名表示權」的基本義務,是否得以免除法律責任,並非取決於有無附註來源,仍應回歸利用人的利用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範圍。否則,把整本著作都抄襲一遍然後附註來源就可以免責,不是無異於在鼓勵民眾盜版嗎?

註腳

  1.   參考筆者(2019),《在網路上看盜版影片會觸法嗎?可以側錄影片片段或擷取圖片作為自己著作的素材嗎?利用時如果有附註來源可以免除法律責任嗎?(上)》。
  2.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3.   著作權法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4.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5.   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5),《(五)研究活動篇-1~10》。
  7.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
  8.   著作權法第15條:「
    I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I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III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IV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9.   著作權法第16條:「
    I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II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III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IV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10.   著作權法第17條:「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11.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1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第1060207號解釋函(2017/3/6)。
  13.   著作權法第64條:「
    I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II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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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鴻燊(2019),《在網路上看盜版影片會觸法嗎?可以側錄影片片段或擷取圖片作為自己著作的素材嗎?利用時如果有附註來源可以免除法律責任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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