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是法律規定的5種遺囑形式[1]之一,遺囑人必須和2位以上的見證人一起到公證人面前,「親自」口述遺囑內容(不可由他人轉述[2]),讓公證人記下來,再向遺囑人宣讀、講解做成的遺囑內容。講解完確認沒問題後,公證人、遺囑人、見證人都要簽名,並記明年、月、日[3]。
如果想訂立公證遺囑,所在地卻沒有公證人的話,可以改由法院書記官執行;居住在國外的僑民,也可以由中華民國領事執行[4]。
其他的遺囑形式還有自書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延伸閱讀
林意紋(2022),《什麼是遺囑?訂立遺囑有哪幾種方式?一份遺囑要發生效力,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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