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封遺囑是法律規定的5種遺囑形式[1]之一,訂立遺囑的人不一定要親自書寫內容,但必須親自在遺囑上,以及密封後的封縫處簽名。並指定2位以上的見證人一起到公證人面前,向公證人陳述這是自己的遺囑,以及書寫內容的人姓名、住所為何。接著公證人會把這些陳述與日期記在遺囑封面,由公證人、遺囑人、見證人在同行簽名[2]。(也就是遺囑人前後至少會簽名3次)
另外,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多數學者認為「密封」這個動作,也必須由遺囑人親自來執行[3]。
如果想訂立密封遺囑,所在地卻沒有公證人的話,可以改由法院書記官執行;居住在國外的僑民,也可以由中華民國領事執行[4]。
其他的遺囑形式還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
延伸閱讀
林意紋(2022),《什麼是遺囑?訂立遺囑有哪幾種方式?一份遺囑要發生效力,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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