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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充
民事法
抵充一詞源於民法,民法上
清償
的抵充,是指對於一個人
負擔
數宗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如果這時清償人所提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的
債權
額時,用來決定抵充何項債務之原則。例如
債務人
對
債權人
負有10萬元及5萬元兩筆債務,債務人提出2萬元時,應先清償何筆債務?決定如何清償債務的原則即為清償之抵充。但
勞動基準法
所稱
職業災害
補償之「抵充」,與民法所稱的抵充並不相同,勞動基準法上的抵充是指
雇主
得扣除原應給付之額度,在
勞工
就同一事故,已經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時,容許僱主就已支付費用之範圍內,免於對勞工再為補償,以免對於雇主造成過重之負擔
[1]
。
註腳
詳見林誠二(2010),《債篇總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下)》,頁50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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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獻者:
林大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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