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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繼續留在臺灣,沒有返國奔喪,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1994年函的意見,雇主還是要准許移工所申請的喪假喔;雇主不能說移工還在臺灣就不能請喪假。函釋清楚提到給予喪假,除了是讓勞工處理親屬喪葬事宜以外,其實還有讓勞工平復心中哀慟之目的。移工就算未返國,並不需處理喪葬事宜,但為了體恤喪失父親之慟,事業單位面對移工請喪假時,還是應給予喪假。 喪假的其他說明:基礎規定是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喪假的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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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寫在前面的是:新制定的憲法訴訟法已於2019年1月4日公布,在2022年1月4日就要施行。然而,在這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現行釋憲程序仍然應該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目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可以聲請釋憲的主體有「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法人或政黨」、「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各級法院的法官」等,各依循不同的流程。由於相關內容較為繁複,可參考:楊舒婷(2021),《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程序是什麼?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嗎?(上)——2021年以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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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時,可以先走調處程序回答問題之前,需要先說明一下旅客與旅行社的糾紛在進入法院之前,可以走調處程序。如果簽約的旅行社,是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的會員時,旅客對於自己權益的受損,可以先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提出申訴。接著這個案件,會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內部的旅遊糾紛調處委員會來處理,由這個委員會來判斷是否需要運用協會會員(也就是旅行社)繳納給協會的保障金向消費者代償,或是促使消費者與旅行社成立民法上的和解契約。調處程序中的和解契約成立後,產生爭議該怎麼辦?和解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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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 房東出售房屋,不需要經過房客同意在民法的概念,「所有權」跟「使用權」是可以分離的(例如:出租房屋時,所有權屬於房東,使用權屬於房客)。而房東出售房屋是「所有權移轉」,對房客的使用權無關。然而,真實生活中,房東換人對房客相當容易造成影響。所以民法有「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如果舊房東跟房客的租賃契約還沒到期,新房東就必須承認這份契約,不能任意終止租約侵害房客的權益。綜上,房屋的買賣跟租賃,是兩個獨立的契約,而且房客有「買賣不破租賃」的民法規定保障。所以房東計畫出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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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同居的雙方對內、對外都以夫妻的形式活動,才算事實上夫妻。一般同居的情侶不能算是事實上夫妻。另外,雖然事實上夫妻實質上與一般夫妻無異,且法院實務也承認事實上夫妻可以類推適用一般夫妻的部分規定,但因為欠缺正式登記,所以事實上夫妻實際上能享有的法律權利仍遠不及一般夫妻。例如,如果一方先過世,另一方並沒有繼承權,只能接受遺贈,或者是在符合以下的條件時,主張酌給遺產: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被繼承人未為相當的遺贈。關於事實上夫妻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請參考:楊舒婷(2020),《兩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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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律是否有關於未成年人吸食菸品(或是電子菸)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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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法律編輯彭雅立回答。)吸管的問題地球資源有限,塑膠吸管特性是重量輕,體積小,容易隨意丟棄。塑膠吸管已經是臺灣海洋廢棄物排名前幾名。沒有回收的後果是生物直接吃下,或是成為碎片吸附有害物質被誤食,再經由食物鏈,最後可能造成更多問題。法令長什麼樣子前階段準備環保署在2018年6月預告了限制草案,並陸續在8月到10月與隔年3月舉辦會議,讓公立學校與私人餐飲業者對於限制塑膠吸管的政策,可以表達意見。生效時間、地位環保署2019年5月正式訂定「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將於2019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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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的時候老闆跟老闆娘皆已口頭允諾以下事項:去大陸分公司培訓三個月,完成後返台、每個月補助人民幣2000元、周休二日、機票錢、車資、台胞證費用都會補助。我有簽同意書,若未滿三個月離職以上都要自己出。一、抵達大陸後主管卻說禮拜六都要去加班,不能不去,而且沒有加班費跟補休,詢問老闆娘,得到的回復卻是中國不歸自己管,要我們就這樣。二、快三個月的時候問老闆什麼時候方便幫我們買機票回台灣,老闆娘卻說三個月我們回不來,因為新的廠房還沒有蓋好,預計還要一年左右才會好。三、工作環境是粉塵室,有粉塵飄散的問題,要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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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上關於交通工具之規定,如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本條所稱「動力交通工具」泛指以馬達、引擎推使之交通工具而言,故排除人力車、腳踏車或牛車。2.因此,若法條僅規定交通工具,則腳踏車亦屬之;若為動力交通工具,則不屬之。3.然而,刑法上或行政法規上之其他禁止規定,通常以「非定式行為」作為規範對象。例如,殺人可以用刀、用槍,也可以腳踏車作為殺人工具。因此,騎乘腳踏車撞傷人,也應該受到傷害罪之處罰。註腳所謂的非定式犯罪,例如殺人、傷害,立法者並沒有預設行為人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行為模式,始成立本罪。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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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疫情嚴重,昨天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記者會影片(https://youtu.be/ZObYKjUAgGE),發現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撤回了先前陸委會公布開放陸配子女入境的決定,有點困惑。請問:1.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法律地位是什麼?2.通常來說,一個行政機關可以撤回另一個行政機關的決定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可以撤回陸委會的決定嗎?這個「撤回」是什麼意思?3.決定開放陸配子女入境與否時,除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提到為了保留國內檢疫容量這個原因以外,還應該考量到哪些事項?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什麼相關規定嗎?陸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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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見法律百科文章:擔任大樓管理委員會委員的連任相關規定是什麼?可以轉跨職位連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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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夫妻離婚時,法院在判斷子女親權行使,會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其中諸如子女意願、人格發展、經濟能力、感情狀況……等,都是法院的考量範圍。由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欠缺具體判斷標準。所以法務部就學者提出的見解以及實務所為裁判,配合民法規定後,整理出一些參考原則,用來協助法院酌定或改定親權時的審酌判斷。幼兒從母原則子女為嬰幼兒時,因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需要母性的養育,故針對嬰幼兒個案,如無特殊情形,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子女意思尊重原則未成年子女若已成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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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8日針對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過去未經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案件裁罰管轄權宣示裁定,公司主事務所在直轄市,未經依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核准,而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交通部公路總局「無」依同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對Uber公司予以裁處權限。(因篇幅有限,詳情請見數位時代網址)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59299/uber-sharing-economy-jurisdiction問題1:Uber公司在提「撤銷行政爭訟」時,依訴願第1條、4條之規定,應先向「公路總局」之上級主管機關「交通部」提起「撤銷訴願」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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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公平性,實際上是立法者衡酌整體社會狀況,所做成的價值取捨,並不是優先保護這個人就一定對,不優先保護那個人就一定錯。但我們還是可以從兩個角度去探究:我們有沒有其他保障原所有權人的方式?假設原所有權人A,是因為被相對人B無權處分,導致被第三人C善意取得。此時A除了和C協調和解外,他還可以向B主張: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不法管理等請求權;甚至,如果物是「基於盜贓」或「非出於己意」而落入善意第三人手上,法律上還給了原所有人兩年的時間去向第三人取回。可見,法律上並不是完全犧牲掉原所有權人,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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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與惡的距離」出現法律劇情,想請問實際刑事訴訟程序會是如何?1.檢察官及法院會允許被害人家屬擔任被告辯護人嗎?查到刑事訴訟法第17條提到法官的迴避責任,沒有見到辯護人相關規定。2.劇中提到「前面還有52位死刑犯」,法務部執行死刑會依照什麼順序?死刑判決定讞?法務部主動確認沒有非常上訴、再審、申請釋憲可能性後?3.如果死刑犯執行前希望與家屬會面,法務部一定要給他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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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748號解釋法」施行細則第24項: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系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對於罪刑法定刑法採用「準用」的立法好像不太對?不知道現行法中同性結合關係是否適用刑法通姦罪?不知道言詞辯論會是否會順代處理到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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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客戶持續訂料逾4個月部分本案中,季合約於7月31日到期,也就是說8月至11月您沒有與該客戶簽訂書面。既然如此,若是在4個月期間內「客戶有下訂單」且「您直接依訂單需求出貨」,可能依照民法第161條意思實現的法則,雙方已經成立一個「以舊議價進行買賣」的契約。根據契約嚴守原則,雙方當事人都應該要被「舊議價」的約定拘束。有關客戶要求退還貨款部分客戶要求退還貨款,必須要有法律依據才行,例如:「對方認為有情勢變更,而行使民法227條之2的權利」或者「對方認為供貨有瑕疵,而行使民法第359條的權利」等等。否則,客戶原則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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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此附帶訴訟僅限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並不包含少年事件程序,所以若是被告是12歲以上而未滿18歲之人,就不能附帶民事賠償,必須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能不能向家長(法定代理人)求償,必須先確認那名未成年人已經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如果已經構成,還必須確認家長有沒有好好負監督責任:如果家長沒有善盡監督責任,他就必須為未成年人的行為負責,可以向他單獨求償,或者要求負起連帶責任。反過來說,如果家長有好好監督,就無法向他求償了。但法律為了保障公平,如果家長有好好監督而不用負責,您仍可以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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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陳重仁所寫的"我國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的行使年齡怎麼規定?"文章後,有二個疑問:1.憲法第130條是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但現在是十八歲。律法可以放寬憲法規定?2.憲法中出現三處的"法律別有規定"的字眼,是允許法律可以不依憲法嗎?另外,上網查憲法。有非常古老的(民國36年01月01日)和增修的。為什麼沒有現代版的憲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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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岱樺等34名藍綠立法委員認為工廠管理輔導法通過後,經濟部去年公告設置「農產業群聚區」的門檻,影響逾千家工廠不得申請納管,違背原先立法本意,侵犯立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連署提憲法訴訟。【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林岱樺指出,經濟部公告完全推翻工廠管理輔導法的立法本意,變成「原則上不納管,並由農委會可任意劃定農產業群聚」的模式,也就是農委會可任意決定工廠是否為農產業群聚,一旦被認定就無法納管、輔導,形同經濟部、農委會透過一紙公告直街侵害立法權核心,推翻工輔法「擴大納管、予以輔導」的原則,嚴重違反憲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