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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太確定提問人當天是放哪一種假,以下簡單舉出常見的假日型態,並說明在不同假日出勤的加班費:例假日勞動基準法規定每7日要讓勞工休息2日,1日是例假,另1日是休息日。例假日是不能隨便加班的,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這三種非常特殊的狀況(例如因應Covid-19疫情,物流業配合加班供給民生物資),雇主才可以要求勞工在例假日出勤。如果公司在例假日要求勞工出勤,要加倍發給工資,即使只出席1小時,公司也要至少給滿1日8小時的工資。除了加倍的工資,事後還要讓勞工補假休息。休息日公司得到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以及勞工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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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你好:福利事項因為不是勞工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原則上屬於雇主恩惠性的任意給付,至於雇主的工資給付或實物給付,是否屬於雇主的恩惠性給予,應該透過客觀的判斷,不拘泥於給付名稱使用的文字。 但是勞資雙方如果針對恩惠性的任意給付,已經運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約定給付條件,雇主就有契約上的給付義務,假設雇主任意變更給付事項,原則上不能拘束表示反對的勞工。接續上述的說明,如果勞資雙方沒有透過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約定,雇主則有可能基於一定原因縮減或刪除福利的給付內容。例如,實務上曾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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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約定,屬於「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由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來處理。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的具體說明、判斷約定是否有效的步驟,請見黃蓮瑛、林宥廷(2018),《老闆說要綁N年──勞動契約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合法嗎?》。另外各行各業都可能遇到「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這樣的約定必須具備「必要性」和「合理性」;另外如果「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有效,勞工可以主張違約金酌減,請見曾翔(2019),《只有機師這個工作會被綁幾年約嗎?法律上怎麼處理「最低服務年限約款」?》。 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I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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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沒有被扣薪,也沒有用產品抵薪水,但要求員工掏錢購買公司滯銷品,還是可能涉及沒有全額給付工資的問題。工資要全額給付給勞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雇主原則上要把工資全額給付給勞工,如果要求未達標就必須自掏腰包購買公司的滯銷產品,即使不是直接扣薪,仍可能違反工資全額給付的規定。不過,工資全額給付也有例外的情形,一是法律有規定(例如依法代扣勞工負擔的勞健保費等),另一個就是「勞雇雙方另有約定」。關於未達標就要購買算不算雙方約定,實務上有一再強調,約定必須是勞雇雙方都沒有爭議,而不是老闆單方面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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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前一位回答者相當實用的資訊,因應勞動節在2021、2022年都遇到例假日或休息日時,雇主應該讓勞工補休的討論,簡單整理回答與留言如下:勞動節遇到例假日或休息日,必須給補休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勞動節和其他的國定假日一樣,雇主必須給假,不論是一般的正職勞工,或是兼職的打工族,勞動節都可以依法放假。但是當勞動節剛好是休息日或例假日(勞工常見的休息日和例假日就是週六、週日),例如2021年5月1日勞動節剛好是週六、2022年5月1日又剛好是週日,這時候,雇主必須依法令讓勞工在工作日補休。補休要補在哪一天至於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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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的依據首先,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各縣市政府宣布的停止上班、上課的範圍,僅適用在機關和學校。一般私人公司的勞工是否出勤及工資給付,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之中;如果事前沒有約定,可以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訂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雇主此時無義務給付工資如果勞雇雙方並沒有事先約定或相關規則,依照前面提到的要點,勞工在天然災害當日未出勤,雇主「宜」不扣發薪資,也就是雇主沒有給付工資的義務,颱風假不是勞動基準法所認定的有薪休假喔!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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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要全額給付給勞工公司強迫員工購買公司商品,可能涉及沒有全額給付工資的問題。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雇主原則上要把工資全額給付給勞工,如果強迫員工自掏腰包購買公司的商品以衝高營業額、銷售量,即使不是直接扣薪,仍可能違反工資全額給付的規定。不過,工資全額給付也有例外的情形,一是法律有規定(例如依法代扣勞工負擔的勞健保費等),另一個就是「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實務上有一再強調,約定必須是勞雇雙方都沒有爭議,而不是老闆單方面說了算,被強迫購買當然更不能算勞工同意,畢竟薪資是勞工維持生活的主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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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一題涉及名詞比較繞口,答案中增加代號方便大家閱讀。勞動派遣是常見的勞動關係,也規定在勞動基準法中,勞動派遣是指派遣公司A指派它僱用的勞工到要派公司B,接受B的指揮監督管理,為B提供勞務。派遣勞工由派遣公司A聘僱,被派至要派公司B工作。而A與B間會簽訂要派契約,俗稱外包。派遣勞工涉及了三方關係,有派遣勞工、派遣公司、要派公司,詳細說明可以參見網站文章陳俊愷(2019),《派遣勞工遇到職災,該向哪個雇主求償?》。派遣公司A有義務支付派遣勞工薪水、辦理勞健保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9款,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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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1條規定,原則上,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休息日的工作時間及變形工時所規定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工作時間為延長工時(加班)。如勞工於上述時間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然而,實務上曾有雇主主張與勞工約定工資時,已將每月延長工時工資囊括在內(統包式報酬),因此,勞工每月必須在正常工作時間外提供勞務達一定時數時,雇主才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的義務。對此,晚近司法實務認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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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勞工可能都會遇到提問人的問題:勞動節或其他端午、中秋、過年等國定假日本來要依法給假,如果雇主希望員工當天來上班,經勞工同意出勤後,要給加倍工資;但也有雇主提出要用調班方式,把國定假日調移到其他工作日放假,不給加班費。事實上採取調班沒有加班費的方式不是不行,但必須符合以下2個條件,才會合法:勞工「個人」事先同意雇主因為有營業的需要,確實可以跟勞工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到其他工作日,但一定要先得到這位勞工「個人」的事先同意。如果雇主單方面變更,或只得到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沒有問個別勞工、得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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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您好: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以本題為例,休息日工時8小時,假設月薪36,000元,推算每日工資1,2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為例:(36000/240*4/3*2)+(36000/240*5/3*6)=新台幣1900元如果需要計算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數額,請上勞動部「月薪制加班費試算系統」在空白欄位填入您的工時及相關條件,就可以即時得到對應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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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可以簽訂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另外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無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至於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7條)應以「平均工資」計算,所謂「平均工資」依照規定,指計算事由發生的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的金額;「工資」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等。如果有涉及法令適用或須要溝通協調事項,建議可以詢問所轄勞政主管機關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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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針對問題簡要說明如下:勞動條件的變更需要經過勞資雙方同意/協商,雇主不可以單方面變更。 參考勞動部109年3月20.日勞動條2字第1090130271號函的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資的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了,勞工上班遲到的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不發給工資,惟應依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不得溢扣。至於,雇主是否可以透過片面修改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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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公司是否一定要發年終獎金、年前離職能否領年終獎金這兩個問題,都涉及年終獎金的性質屬於「恩惠性給與」或「工資」。「恩惠性給與」是指雇主出於嘉獎或體恤員工等動機而單方面發放,並非員工付出勞力工作的對價(例如年資獎金、進修補助);「工資」顧名思義則是員工付出勞力所換來的、通常可期待會領到的報酬(法律上的說法是「具有勞務對價性的經常性給與」)。如果年終獎金具有工資的性質,公司就有義務要發放。但這通常須個案判斷,無法一概而論,可能會涉及工作規則、團體協約,或當初到職時簽的勞動契約內容,如有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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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泛稱為工資。勞工有實際提供勞務的事實,雇主即應給付工資。至於元旦是否應出勤,則須檢視貴公司工時制度,如:一般工時、變形工時,以及是否採行輪班制度等進行判斷。此外,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的假期天數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的最低標準,則以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如有相關疑義,建議向貴公司經辦人員詢問,或檢具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向所轄勞動行政主管機關洽詢。其他相關文章請參考《在不同類型的假日出勤,如何分別計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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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每月發給工資時,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1條第2項,工資明細應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的資料提供。若雇主未能提出薪資明細,或未提供計算方式者,或者如您所述看完即收回,使勞工無法隨時取得,可能遭受罰鍰。 至於時薪部分,若您為月薪制員工,目前每月最低薪資為28,590元,換算後時薪可能不到190,但仍在法律所允許之範圍,是否有違法需視您勞動契約如何約定判斷。 建議您蒐集證據並和雇主協商,亦可向勞工局諮詢或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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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則上必須用新臺幣付薪水給員工勞動基準法(俗稱的勞基法)有規定,公司支付勞工薪水要用法定通用貨幣(也就是新臺幣),如果雇主跟勞工之間有在契約中約好,可以用部分商品代替薪水,雇主才可以用商品代替薪水。前提是,這些商品代替的金額必須公平合理、而且是勞工跟家屬會需要的東西。要求員工分攤過期商品應受罰從前面提到勞基法的規定來看,雇主如果是要求員工買下過期產品,甚至威脅說會有不利的後果,用已經無法販賣的過期商品來替代薪水是明顯不合理的,雇主這樣的行為極可能已經違反勞基法,依法將面臨2萬元到100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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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借錢給勞工,可以約定按月扣薪償還雖然老闆依法不可以隨便扣發工資,要全額發給勞工,但勞工如果有向老闆借錢,而且雙方當初也同意每個月從薪水中扣一部分來清償,這時候老闆可以依約按月扣薪,沒有違法。但如果雙方沒有約定要每個月扣部分薪水來還錢,老闆事後卻任意扣員工的薪水,可能已經違法。附帶一提,公司其實不能隨便借錢給任何人,包括員工,但是考量到員工與公司的依存關係,公司可以例外用預支、借支薪資的方式借錢給員工,並約定從員工的薪資中扣除借款金額。按月扣薪在員工自請離職後,雇主可以要求員工清償全部借支當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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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問題說明如下:如果是雇主強制勞工於工作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的教育訓練,訓練時間應該計入工作時間,另外勞工因為訓練時間所提供的勞務,不同於一般正常工作期間,因此工資的給付可以由勞雇雙方另外商議,假設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超過正常工作時間,雇主應依法支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如果雇主於工作日舉辦的員工旅遊屬於自願參加性質,未參加的勞工仍有出勤的義務,如果無提供勞務時,勞工需請假或補休辦理,雇主得不發給工資。註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勞動基準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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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經常性給與。如果雇主未給付可能衍生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薪資未全額給付的問題。由於詢問案件涉及勞動條件變更、工資認定及給付等爭議問題,建議可以就相關事項,詢問所轄勞政主管機關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