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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是兩願離婚,離婚協議書上自行約定雙方都能接受的條件,是否就不一定要依照民法剩餘財產分配規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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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不知道對方覺得我們沒有禮讓還是甚麼事由,突然對我們逼車,當下只覺得生氣回逼車,雙方你來我往互不相雙方都有搖下車窗互相叫囂,但一切都是在車子行進當中發生,沒有財物損失,沒有事故,也沒停下車擋車叫警察也沒有手持危險物威脅等,直到不久後對方下交流道或是甚麼狀況就沒繼續下去,過程印象中大約5分鐘左右。之後收到對方告我這些罪責,想請問這種情況會成立嗎?如真的成立是隨對方賠償金額我應該照單全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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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目前在海巡署服務,因單位近期查獲民眾於保育區進行違規採捕,違規人因違規證據充足的情況下,開始逃跑及拒絕盤查,且與執勤人員有推拉情況發生,違規人最後被其壓制但並未上銬,想詢問若有類似狀況發生可否進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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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以下僅就您的問題列出相關法律規範,以及本站現有的參考資料,希望這些知識能幫助到您。不過,考量到您可能已有實際個案需求,強烈建議尋求警察、專業律師的協助。法律規範性別平等教育法除了告訴老師以外,您也可以向家長(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信任的人求助。性別平等教育法中除了相關流程,也規定校方(包含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得知校園中發生性騷擾事件後,有立即處理並通報的義務。若校方未依法處理,可以另外向學校所屬的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刑法猥褻罪相關條文這些規定可處理身體被碰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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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討論會不會涉及公然猥褻罪。從刑法第234條、第235條和司法院釋字第407號解釋,可以整理出,只要一個人的行為或一個物品,會刺激他人性慾,並讓人感到不舒服,侵害他人對性的道德觀,便會構成「猥褻」。故意公然做出猥褻的行為,並有供人觀覽的「意圖」,會涉及刑法第234條;如果是故意散布、播送、販賣猥褻物品,會涉及刑法第235條。在直播過程中,不慎走光露點,可能符合猥褻的定義,但如果不是故意要裸露,就不具有犯罪故意,不會構成犯罪。想對法律要件更深入了解,可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黃博聖(2019),《這樣太猥褻——直播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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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學生對教師性騷擾也適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的定義是:一方為學生,他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因此包含學生間的性騷擾、教職員或工友對學生的性騷擾,以及學生對教職員或工友的性騷擾,都屬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適用範圍。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的流程校方(包含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得知校園中發生性騷擾事件後,除了須送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也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若校方未依法處理,除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查外,任何人都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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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以上合意性交不觸犯刑法刑法規定未滿16歲合意性交會觸犯刑事犯罪,以保護身心發育尚未完全成熟的青少年。小情侶如果是合意性交的前提下,雙方既然都滿17歲,超過刑法規定「未滿16歲」的上限,雙方都不會有刑責。雙方如果想結婚,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小情侶雙方想要奉子成婚,目前的民法規定男生要滿18歲、女生要滿16歲才能結婚,而且未成年結婚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原則上是父母)。所以依照現行法律,男生如果還沒滿18歲,原則上不能結婚,即使男生滿18歲了,因為目前的成年年齡是20歲,所以兩人如果要結婚,都要得到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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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公然侮辱罪,是要在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有可能看見或聽見侮辱的情形下,對別人進行不涉及敘述事實的言語謾罵,或用動作、文字圖畫表達謾罵的意思,而且可能貶低被侮辱者的人格與社會評價。然而當眾叫別人「跪下」,雖然跪下本身可能是個貶抑尊嚴的動作,但跟抽象謾罵、侮辱他人人格不太一樣。叫別人跪下是叫人做特定動作,如果沒有搭配上其他的語句,例如「你這個賤人給我跪下」,可能就不會有公然侮辱的問題。附帶一提,如果僅叫人跪下,但沒有配上其他加害、威脅的告知,例如「你如果不跪下我就打斷你的狗腿」,則也不會成立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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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第一個問題,既然被害人確實被性侵,那麼怎麼還會成立誣告呢?還是說,他胡亂指摘是他人所為,但是也不知道加害人是誰。那此時觸犯誣告罪,也實質具備不法與罪責。2、強制性交罪之被害人應該具體描述行為人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並進而實行性交行為。3、最後,行為人並不需要證明有獲得積極同意始得為性交行為,倘基於消極同意,亦屬合意性交。例如,當事人一邊說「不要!」,一邊寬衣解帶,此時即認為當事人具有消極(默示)同意。縱使沒有積極同意,亦得成立合意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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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男)是否成立刑法第224條強制性交罪,茲述如下︰由於A、B為合意性交,因此不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強暴、脅迫)。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B不成立本罪。B(男)是否成立刑法第227條與幼童性交罪,茲述如下︰由於A、B已經年滿16歲,因此,並非本罪所欲規制的對象。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B不成立本罪。註腳本罪有一個爭點是,該法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的意義為何。究竟被害人(1)心不甘情不願地與他人發生關係,或是(2)基於利益考量而違背內心意願地與他人發生關係,是否屬於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針對此問題,本文採取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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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場所碰到有人販賣愛心筆,或者是實際上常見的搭訕、販賣化妝品之類的舉動,其實是有法律問題的。販賣者可能構成犯罪在路上隨機搭訕、賣東西的人可能會成立以下犯罪或是法律責任,遇到的話可以報警、阻止對方。強制罪有些販賣者可能會強行拉住路人、一群人擋住路人的行進路線,或者甚至將筆硬塞到路人的包包後要求付錢,要把東西還給販賣者時會被拒絕,這時候販賣者已經妨礙了路人自由行走、選擇是否買東西的權利,會成立刑法上的強制罪。如果沒有達到嚴重阻礙路人權利的程度,但是造成一般路人的困擾時,販賣者可能會違反社會秩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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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強制」與「乘機」性交猥褻罪怎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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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掏出/玩弄下體的行為可能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猥褻罪等相關法律責任,具體內容需個案判斷。未成年的學生依年齡不同,法律上另有不罰或減輕的規定,但您可先參考以下作法:向補習班反映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機構在得知性騷擾事件發生後,須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否則可處最高新臺幣10萬元罰鍰,若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而不改正,可按次連續處罰。在1年內向學生就讀的學校申訴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學校有義務在接到申訴後的7天內展開調查,且原則上須在2個月內調查完成(最多3個月),並將調查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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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需視後座者和駕駛人是什麼關係,而有所不同若機車駕駛人和後座者間存有旅客運送契約則後座者若對駕駛人主張債務不履行的契約責任,駕駛人可以依民法第227條規定,主張自己是出於不可歸責事由才發生事故,藉以免責。另外,如果是屬於免費乘載的情形,依民法第220條規定,應將不可歸責的事由,從輕酌定。若駕駛人和後座者沒有契約則後座者若對駕駛人主張侵權行為,駕駛人可以依民法184條規定,主張自己沒有過失,藉以免責。若車禍的發生後座者也有過失則除了上面兩個法條外,還可依民法第217條,主張被害人與有過失,藉此向法院請求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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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把租賃契約拿去公證,公證書裡要提到約定房客願逕受強制執行,以及執行的內容,詳細請見本站文章:租約經公證之效力經公證的租約,便形同一張合法的執行名義。只要當事人雙方同意並在公證人面前作成公證書,不需經過法院裁判,債權人便可簡易、迅速取得執行名義,避免訴訟拖延或支出鉅額訴訟費用。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如何保障租屋權益?——租約公證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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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您所述情況:已繼承父親15萬元財產(無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即自您繼承開始除繼承財產外,被繼承人之債務亦一併承受,負清償義務。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於您繼承之15萬範圍內負被繼承人之債務清償責任。綜上,銀行持執行名義至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您進行扣薪及汽車扣押是可以的,因您已繼承父親之債務,且於繼承範圍內付清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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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詐欺性交罪【假配偶騙交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