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媽媽計畫讓她在緬甸的妹妹和妹妹的兒子來台定居,首先想到孩子能用領養的方式,問題:必須有在台購房證明,還是用薪資和工作證明就足夠了?問題:是否能讓家中老人領養成年人?老人需要財力證明還是被領養人?
問答
這個問題牽涉到民法上的親屬定義,以及具特定親屬關係不得結婚的問題,以下簡要說明:民法上的「親屬」是什麼?民法上的親屬又可以分成有血緣關係的「血親」,以及透過配偶關係延伸的「姻親」。所以總共有以下類型:血親又可以分成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指生出自己或自己所生的人,例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旁系血親則是與自己同源的人,例如兄弟姊妹、叔伯姑姑、阿姨舅舅等等。姻親可以分為3種,分別是:血親之配偶例如自己兄弟姊妹的配偶(嫂嫂、弟媳、姊夫、妹夫),或者是父母的兄弟姊妹的配偶(嬸嬸、舅媽、姑丈、...
問答
這個問題牽涉到民法上的親屬定義,以及具特定親屬關係不得結婚的問題,以下簡要說明:民法上的「親屬」是什麼?民法上的親屬又可以分成有血緣關係的「血親」,以及透過配偶關係延伸的「姻親」。所以總共有以下類型:血親又可以分成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指生出自己或自己所生的人,例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旁系血親則是與自己同源的人,例如兄弟姊妹、叔伯姑姑、阿姨舅舅等等。姻親可以分為3種,分別是:血親之配偶例如自己兄弟姊妹的配偶(嫂嫂、弟媳、姊夫、妹夫),或者是父母的兄弟姊妹的配偶(嬸嬸、舅媽、姑丈、...
問答
提問人與孩子的生父之間法律上的關係,分別說明如下:沒有親屬關係法律上的親屬關係只分成2種:血親和姻親。血親血親必須有血緣關係,例如自己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都是血親。提問人和孩子雖然有血緣關係,是血親,孩子也同時是對方的血親,但自己和對方並不會因此就產生血緣關係(可以想像就算是夫妻也只是配偶,不是血親關係),所以雙方沒有血親關係。姻親法律上的姻親,是因為結婚所產生的親屬關係,依照法律規定,只有以下3類才是姻親,避免親屬範圍無限擴張:血親的配偶例如自己兄弟姊妹的配偶,或是小孩的配偶,與自己會有姻親關...
問答
提問人您好:阿公與男友的阿嬤是兄妹,表示您與男友有相同的曾/外曾祖父母,屬於出自同源的旁系血親。而依民法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可結婚(包含六親等)。旁系血親親等的計算,是從自己開始往上數,數到與對方的同源處再往下數。以您的案例,簡單敘述如下從自己到父母是一親等;父母往上到阿公是二親等;再往上到曾/外曾祖父母(與男友的同源處)是三親等;從曾/外曾祖父母(同源處)往下到男友的阿嬤是四親等;男友的阿嬤往下到男友父母是五親等;男友父母到男友是六親等。因此您與男友屬於六親等旁系血親,法律上無法結婚...
問答
繼父母子女之間沒有繼承關係繼父母子女是俗稱,在法律上並沒有這樣的用語。男女雙方與前配偶均有孩子,男女雙方結婚後,各自的孩子成為對方的「繼子女」,夫妻兩人成為對方子女的「繼父母」。民法第1138條有規定繼承人資格,繼父母子女之間並沒有繼承關係。回到提問,如果父親死亡,繼母於前夫生的兩位女兒沒有繼承權。繼父母子女之間沒有血親、姻親的親屬關係依照民法第967條規定,血親指彼此有血緣關係,像是子女、孫子女、父母、祖父母、姑叔姨舅、兄弟姊妹、堂表兄弟姊妹等。依照民法第970條規定,姻親包含三種類型:血親之配偶、配偶...
問答
您好:您跟生母之間是「直系血親一親等」,也就是靠真實血緣成立的「自然血親」(民法第967條),因此,生母與養父有無結婚、姓氏是否相同,都不影響您和生母之間的關係。假若日後您不幸較生母先行離世,生母仍為您的繼承人而得繼承您的財產;同樣的,生母離世後,您也是她的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至於養父與您之間雖然同樣屬「直系血親一親等」,但不同的是,這是屬於「法定血親」,也就是您們實際上雖然沒有血緣關係,但透過法律成立親屬關係,因此,養父在法律上就是您的父親,如此一來,養父過世後,您也是養父的繼承人,享有繼承...
問答
您好:依所述情形,您與男友應為「旁系血親七親等」。因為民法第983條的近親婚限制是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能結婚,因此您與男友不屬於此種情形,可以結婚。*補充說明親等之計算方式:從自己開始算,每往上一層就是一個親等,同一條線者為直系血親,但跨到隔壁支線就算是旁系血親。圖1親等示意圖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問答
親子關係,有區分為因真實血緣(婚生、準正、認領)而來的「自然血親」,以及收養而來的「法定血親」;基於公序良俗,自然血親是不可以斷絕關係的,但收養而來的法定血親,則有以下方法可以斷絕:雙方合意以書面終止收養。若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才需要另外向法院聲請認可。雙方有重大侮辱、虐待等重大事由,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養父母死亡,養子女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至於報紙上常常有人登報表示斷絕親子關係,並不能發生法律效力。但如果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的話,法律上則允許父母以登報的方式,聲明禁止子女繼承自己的...
問答
提問人您好:如果她是與您有血緣關係的生母,法律上是無法脫離親屬關係的,即使雙方都同意要脫離、甚至簽訂斷絕關係的契約,在法律上都會無效。由於提問中並未說明想脫離的動機,因此以下僅簡單舉例幾種常見的困境,如有個案需求,請尋求專業法律諮詢;或是也可以透過衛生福利部建置的「社會安全網」網站線上求助,嘗試以法律以外的方式解決。 管教方式如果您未成年,則母親負有保護教養的權利與義務,法律也允許在母親在「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若覺得母親的懲戒已超過必要範圍,除了向學校老師求助、請老師介入協調外,情況嚴重者可以...
問答
這個問題涉及民法繼承編的條文,僅就法律規定簡單回覆如下:誰是有權繼承遺產的人?依照民法的規定,除了配偶一定是有權繼承的人以外,其他繼承人會依法定比例與配偶一起繼承遺產。順位依次如下: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而且此順位會以親等近的優先繼承。第二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祖父母。前段婚姻所生的子女,會有繼承權嗎?前段婚姻所生的子女和現任配偶之間的親屬關係,其實還需要看是否經過法律上的收養程序。如果沒有經過收養程序,現任配偶與子女之間,僅有「姻親」(配偶之血親)關係...
問答
您好:一、母親雖然離婚並再嫁,甚至另外生下小孩,但只要是她所生子女,均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分出生時間、與生父是否仍有婚姻關係等。二、至於小孩所生的孩子(也就是母親的孫子),同樣也是母親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而屬法定繼承人。所以假若小孩這一輩均拋棄繼承,就會往下遞補變成由孫子這一輩繼承;若孫子這輩也想拋棄繼承,自然要依法辦理。參考條文: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
問答
誰可以提出告訴?有權利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的人,只有1.犯罪被害人、2.犯罪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及3.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僅限被害人死亡時)。常聽到的「保留法律追訴權」就是指暫緩告訴嗎?請大家注意,保留法律追訴權不是正確法律用語喔。追訴犯罪的權力專屬於檢察官,而且犯罪除了與被害人有關以外,也同時會涉及公眾利益,法律不會允許被害人自己決定要不要暫時或永遠保留不追訴。至於如果涉及的是告訴乃論的罪,有6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這個期間屬於法律的強制規定,...
問答
舅舅(長子)不能繼承全部的遺產,因為阿姨、母親也享有繼承的權利:依民法規定,只要具有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都可以按人數平均繼承遺產,此部分的額度稱為「應繼分」;而特留分,則是為了在「往生者的遺願」與「繼承人的權益」間取得平衡,即使遺囑載明「全部」給某位子女,其他子女仍可以至少主張應繼分的1/2。若遺產遭親人獨吞,該如何處理?首先可向國稅局查詢遺產資料,確認自己這邊的應繼分是多少,再就有短少的部分,向侵吞遺產的人提起「繼承回復請求訴訟」。附論:宜提防不肖法律人士若有律師故意提供錯誤的法律意見...
問答
姻親關係消滅的原因依照民法第971條的規定,姻親關係消滅的原因確實只有「離婚」和「婚姻經撤銷」2種;如果是配偶一方死亡,尚生存的配偶與亡者方親屬的姻親關係,並不會消滅。相較之下,日本民法有規定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可以以意思表示消滅與死亡配偶親屬間的姻親關係,但是我國目前並沒有被採納這種制度,所以現行法姻親關係消滅的原因,仍然只有離婚、婚姻經撤銷2種。扶養死亡配偶的父母到終老?雖然姻親關係不因死亡消滅,但是要求夫妻一方負擔扶養他方父母的義務,仍然要符合以下扶養的法定要件才會發生:夫妻一方扶養他方父...
問答
附條件的贈與,表示條件成就時,贈與才發生效力(民法第99條第1項的停止條件)。因此,條件成就前贈與還沒有生效,贈與人可以選擇「撤回」原本要贈與的意願。條件成就後,贈與契約已經生效,如果贈與物已經交到受贈人手上,則無法撤銷。例外可以撤銷的情況:贈與物還沒移交到受贈人手上、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受贈人故意侵害贈與人﹒﹒﹒﹒等。註腳民法第99條:「I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撤回指法律關係發生前,表示不願意發生了,法律關係自始未發生。民法第408條:「I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
問答
林先生出車禍過世,林先生配偶子女,其母親改嫁後,與新配偶產下一女後過世,林先生生父也過世,林先生直系血親的的爺爺奶奶也過世,請問200萬的身故理賠金由誰領取?
問答
想請問若甲之養子乙殺害其本生父母,是否可以構成殺害直系血親尊親罪
問答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法律規定繼承遺產的順序是: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最後是4.祖父母;而配偶和不同順位的繼承人會不同分遺產的方式。繼承順序與配偶的比例,請參考文章:江皇樺(2019),《繼承人超過1人,誰可以先繼承?》。關於繼承資格、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即繼承遺產的比例),請見林意紋(2018),《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誰有資格繼承?法定繼承人的順位是什麼?什麼是應繼分?》。關於繼承遺產的最低比例,也就是特留分的計算,請見林意紋(2018),《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最低限度——特留分》。
問答
依民法第1091條之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民法第1094條規定:「(第一項)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第三項)未能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