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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是截取某人之公開帳號資訊,並將該圖放在自己的社群媒體作為批判其違法行為,然對方已經亡故,是否涉及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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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指在執行職務中被「任何人」以性相關的行為、言詞進行侮辱或冒犯,或是被「雇主」以性相關明示、暗示作為影響工作條件的行為。具體行為是否屬於性騷擾,需要根據個案的事發背景、工作環境與當事人使用的言詞舉止進行判斷。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法官是如何認定職場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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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刑法上的竊盜罪(§320)「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一)在客觀構成要件上,行為人必須具有竊取行為,且竊取客體為動產︰1.竊取係指未經權利人同意,破壞原持有關係,建立新持有關係,即未經同意而改變持有關係。持有關係,指得是事實上的管領能力。本件中,該傘被放置於商店門口,對於所有人(在商店消費)而言,與傘具有持有關係。儘管所有人並未手握雨傘,而僅將傘至於店外亦可認具有鬆懈的持有關係。行為人(偷東西的人)任意取走該傘,係破壞了所有人對於該物之持有關係,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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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問題,想冒昧向各位求助,我是快滿20的學生,日前被告詐欺,尚未收到筆錄通知書。是這樣的,去年在社交平台上和網友揪團購買一個模型類製品,預計到貨後將各自需要的物品拆分後寄出,對方於當時已經付款。但因為去年發現購買的商家本身被檢舉,於是我通知各位有購買拆分的網友後續會重新訂購,到貨時間會延期。隔一段時間後收到貨物,當時因為學業問題過於忙碌暫擱一旁,該社群平台也沒有記得登入,沒想到忘記了,直到前日打開銀行帳戶發現被凍結,才知道自己已經被對方以詐欺為由報警。請問我該使用何種用詞來詢問買家「是否仍然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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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外國電影輸入的配額限制,我們並沒有找到法律依據,最符合的是文化部的行政規則:《大陸地區影視節目得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播送之數量類別時數》。目前我們對其他國家的電影輸入並無類似限制,但中國大陸自2001年加入WTO之後,開放每年外片進口配額50部,其中20部為好萊塢大片;而台灣電影也被劃歸外片當中,與全世界各國的電影片於剩餘的30部配額中爭取在中國大陸地區上映的機會。自2001年迄今,我國僅有「運轉手之戀」、「聖石傳說」、「海角七號」等3部電影片獲得配額進入大陸市場,幾無在大陸上映的機會。外片配額限制,可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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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人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人作為法律上的主體,與生俱來享有的權利,例如生命、自由、人身安全。重要的文件例如《世界人權宣言》及其衍生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相較於此,「基本權利」一詞所指涉的內涵與人權相近,但是是用來描述在憲法等實際存在的法律中,所賦予人民可以請求、主張,或者拒絕國家侵害的權利。註腳UnitedNation,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吳信華(2021),《憲法釋論》,頁181。吳信華(2021),《憲法釋論》,頁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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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鄰居只要在家,假日全天不分時段,平日正常下班後甚至半夜清晨的走路跑跳及玩鬧時,腳跟著地對地板發出蹦蹦蹦的聲音,已經請管理員主委甚至請警察到場三次勸導,他們還是一樣故我,不曉得是否因為他們是租賃,所以不尊重其他住戶在家渴望能夠安靜,請問我能有什麼合法作為,能夠約束他們不要把家當成遊戲場,並尊重其他住戶安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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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這個題目如果是學校作業,仍請您找老師指點更合適喔。這裡僅針對「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稍作說明:供述證據「供述證據」是基於人的知識經驗,而以表示人的思想意思為內容之證據。也就是「以人之認知經驗」作為證據之內容,不限於口頭所為之供述,也包括書面陳述之情形。例如證人之證言、鑑定人之鑑定、被告之供述等,均屬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相對的,「非供述證據」就是並非以表示人之意思或思想為內容之證據,例如:供犯罪所用之工具、犯罪所得等。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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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先就工作規則的概念進行介紹,次而回答本文底問題。一、何謂工作規則︰(一)「工作規則」見于〈勞動基準法〉第九章章目,就其規範僅有第70、71條。第70條規定僱用人必須訂定工作規則的前提、程序與規定項目,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的效力,不得牴觸強行規定與團體協約。(二)工作規則指得是僱用人為了統一勞動條件與服務規律所制定的企業內部規範。有爭議的是,這樣的規範是否需要得到受僱人的同意,始生法律上效力。爭論如下︰1.甲說(單方行為說-免同意)︰此說又稱法規範說,即認為工作規則只要僱用人單方發布,且公告予受僱人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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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輩對於紀先生岳良所撰文章〈守法駕駛車輛卻發生車禍,為什麼因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而要負刑責?〉有若干不同意見之處,希望在此提出不同的見解。本文將針對兩點進行論述,第一,交通刑事案件中關於「信賴原則」的適用;二、主觀要件「故意或過失」的內涵。前情提要︰在刑法領域內,有所謂的「三階段犯罪審查」,即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有責性。在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中又可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刑法的審查流程必須逐一通過(不可跳躍),才可以成立犯罪,如下圖。犯罪審查流程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主觀構成要件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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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現金作為擔保,俗稱保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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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人保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人保就是常見的保證人,是以「人的信用」作為擔保,但是「人的信用」通常沒有辦法量化成一個具體的價值。所以,相對於物保的有限責任,保證人對於債務人的債務等於是負擔無限責任。資料來源:佘宛霖(2019),保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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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事實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審理最重要的兩件事,首先要確認事實的經過,其次就所認定的事實,適用相關法律,做成裁判;同時必須做這兩件事的就是事實審法院。在一般的民、刑事案件中,地方法院的第一審及高等法院的第二審是事實審;相對來說,最高法院的第三審是法律審。註腳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06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民事事實審法院,應就當事人所主張之要件事實加以調查及認定,再就其所認定之事實涵攝於其所適用之法律,以獲得一定之結論。而第三審法院為法律審,應以原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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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被偵訊的人,是出於自由意志下表示意見,同時也確保筆錄的內容與口頭表示一致,被偵訊的人可以主張全程錄音錄影。如果筆錄與錄音不一樣,或是根本沒有錄音錄影的時候,法官是否可以採信筆錄,作為證據,請見本站文章:接受偵訊時我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呢?──全程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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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雇主須先預告後才可以解僱員工,以及不須經預告就可以解僱勞工的兩種情況,以及有沒有給員工資遣費的義務,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什麼時候可以解雇?應提前多久通知?其次,如果雇主使用「業務性質變更」作為理由解僱勞工,合法的要件,以及是否要先經過預告期間、勞工該主張權利的方式,請見法律百科文章:雇主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理由解僱勞工,是否合法?需不需要先預告?勞工該如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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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A說出實情之情形,為審判外(非於法庭上)自白,而由他人轉述者,本質上並無異,故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自白法則之規範。故,假裝成可信任之人而取供,謂詐欺取得,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自然不得作為證據。但實務上,除非被告後已受充分告知其權利(如不自證己罪、緘默權等等)且無外力干預時,肯認該陳述,或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已經給予被告充分詰問之適當機會,以確保該陳述之真實性,方為合法證據。或依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八條之四條權衡理論,由法官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個案判斷。毒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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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停車場法」及「大眾捷運法」並沒有針對婦女與親子的優先權益作成明文規定,但是根據立法院於2011年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2014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使得這兩個公約具有國內法的效力,所以對於各級政府機關都有拘束力,當然也包含捷運局、交通單位在內,時常作為他們的施政標準。另外,我們也可以在憲法第7條以及行政程序法第6條發現「保障人民平等」的意涵,使得政府機關在安排各種政策時,都必須針對婦女或親子的特殊境遇(例如:懷孕生理期之不便利、孩童不耐久站等),作出較為不同的考量。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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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法律編輯朱繼亨回答)您的發問可以分成「履行利益的積極損害」(所受損害),和「替代給付」兩個部分。請容我先逐段解說「債務不履行」、「積極損害」、「所受損害」、「替代給付」分別的含意,最後再回答您「替代給付」的舉例。由於這個問題比較接近學術討論,我盡量將普及的文字作回答,恐有疏漏,尚祈其他先進不吝指正。 什麼是「積極損害」在民法的世界中,「履行債務」是一個重要題目。粗淺的說,如果每個欠債的人都能依約還債,皆大歡喜,大家就不用太費神去討論法律問題;所以會讓法律人費神去討論的,就是「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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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雇主妨害工會參與工會活動、成為工會幹部等情況,導致受到資方的打壓時,勞動法會把這個情況稱為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法第35條規定:「I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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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次律師考試新增400分門檻,可以作為爭訟對象的,是不予錄取的行政處分,而非新增400分的考試規則,首先敘明。本文認為可提供兩個方向參考:關於陳述意見部分考選部修正法規命令以及作成不予錄取處分,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02及154條,必須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由於不予錄取的處分因為屬於大量同種類的處分,可能會因為符合本法第103條第1款,而無法主張。這時候,似乎可從「處分前」的文義去操作,主張考選部必須於「修改法規命令時」就要給予機會,並且可以進一步從行政程序法的目的去著手或者看看有沒有「裁量減縮」的情形,來主張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