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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是非營利組織,開設了2天期的課程。有學員於開課前5天取消上課,我們依報名網站所公告「退費辦法」進行退費(退7成報名費)然而,學員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來爭論,要求我方收取的手續費不得超過$1000。因為$1000無法支付相關課程作業成本。此外,我們在報名網頁皆公告退款辦法,是否可依據我方公告的辦法執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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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國法律已經定有相關雇主責任抵充的規定勞工遭逢「職業災害」後,得基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民法」 的規定請求相關損害賠償。雇主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以下的規定抵充雇主責任,而且因為勞工保險給付年金化後,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4條、同細則第34-1條的規定,理算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額度時,是以勞工的「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間差額,作為雇主須要負擔的差額。二、中央主管機關及最高法院多採取肯定見解勞動部認為,勞工發生職災,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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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物櫃設置者不能因標有「不負保管責任」就立刻免除責任。設置者應負保管責任的程度,依照「是否有收費」而有不同:如果有收費應盡責任較多(要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如果沒有收費則責任較少(與處理自己事務同樣的注意義務)。 設置者可以盡到的注意義務:將置物櫃放在使用者看得見的地方、提醒使用者上鎖、派人員管理置物櫃、設置監視器。如果使用者放在置物櫃內的物品遺失,設置者可能因善盡注意義務而降低或免除賠償責任。  衍伸閱讀:置物櫃「不負保管責任」的標語是一種定型化契約,關於定型化契約的效力,請參考:什麼是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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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見本站文章錢又不是我拿的!幫助詐欺罪是怎麼一回事?。這篇處理的是:詐欺罪的定義、幫助犯的意思、提供帳戶給別人運用可能構成詐欺幫助犯以及,幫助詐欺罪的刑事與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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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只要是勞動基準法第3條的事業,所僱用的人員都是勞工。但有些產業由於「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較為特殊,只要經勞動部指定,就可以不必使受僱人適用勞動基準法,此時就不能被稱為是勞工。保險業務員大法官曾於釋字第740號解釋表示過見解,雖然沒有給出統一的結論,但是仍提供了一個具體的標準,認為應該視保險業務員「可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的方式」,以及「是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為判斷。若是工作時間彈性、無底薪、無業績要求,則因為業務員和保險公司的「從屬性」較低(指揮監督的關係薄弱),就不能認為是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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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簡答:可以不必再實施體檢。新進勞工證明提交的體檢報告符合以下3個原則,可以不必再實施體檢:檢查項目: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附表八的檢查項目(請見註2連結中的附表八「一般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檢查期限: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的期限。年滿65歲,提交的體檢報告需在1年內。40歲以上,未滿65歲,提交的體檢報告需在3年內。未滿40歲,提交的體檢報告需在5年內。檢查機構:於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執行的檢查(認可的醫療機構名單可直接至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查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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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違約時,房客該怎麼辦?依據民法上「契約嚴守原則」,除非雙方有另外有「調漲租金」或「提前終止」的條款,否則房東不可以在契約期滿前,任意調漲房租或請求搬離,因此您可以拒絕房東不合理的要求,依照原本的契約走即可。如果房東採取強制措施,例如換鎖或是請搬家工人將您的物品搬離,則可能構成刑法上侵入住居罪,此時您可以向檢警機關報案來尋求救濟。房東可不可以規定房客只能住幾人?可以。房東是房子的所有人,他當然可以安排房子想要給幾個人住。並且依照契約自由原則,只要房客同意房東「限制人數」的條款並且簽約,房客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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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規定,在未與病人意思表示相反下,若成年子女與配偶對於簽署DNR的意見一致時,只要有最近親屬中一人簽屬,同意書即屬有效(同條第6項、第3項);但子女若與配偶意見不一致時,此時以先順位的配偶意見為優先,即便子女已簽屬同意書,配偶仍可以書面表示不同意(同條第6項、第4項第1款)。因此本案同意書是否有效,繫於成年子女的意見是否與配偶(甲)一致。 而在臨床實務上,若發生家屬意見不一致情形時,醫療人員多會等待至病人家屬間意見一致後,才會執行DNR。註腳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I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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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向大家說明法律用語:繼承開始時(人死亡時),死亡的人是「被繼承人」,而對亡者有繼承權的人是「繼承人」。什麼是特留分?為了保護法定繼承人起碼可以獲得最低限度的遺產,民法確實限制被繼承人在分配自己遺產的時候,必須起碼保留一部分給繼承人,在這一部分以外的遺產,才可以自己決定要怎麼運用。這一部分,在民法上就叫做「特留分」。繼承人未必永遠享有繼承權雖然有特留分的保障,但這不表示繼承人永遠享有繼承權喔!只要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是「拋棄繼承權」,繼承人就沒有特留分的權利。什麼情況下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當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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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簡單回應您的提問。本文認為您可以將該作品納入作品集中,且可以表明作者身分而不會違反契約約定︰契約中約定1.成果歸公司所有2.不得主張作者身分,此兩項要求(尤其是第二項的意義)可解釋為維護公司的營業利益,因此,在不涉及營業利益的範圍內,例如對外進行求職所需,並不是該契約所要去規制的範圍,而且就算以此進行規制,本文也認為不合理。故作者在求職信中收錄曾經的作品,並表示為作者,並不違反系爭契約的內容。※然而,公司可能會認為作者違反契約之約定提起告訴,此時便會討論到「此契約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本文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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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該不實廣告,也可依消費者保護法,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刊登廣告的媒體也知悉廣告內容不實,則該媒體應與廠商負擔連帶賠償責任。詳細請參考文章:廣告不實會涉及什麼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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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應持有由法官所核發的搜索票,才能進行搜索,稱為有令狀搜索。如果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急迫情況,可以例外沒有搜索票仍進行搜索,稱為無令狀搜索。不過事後還是需要得到同意,萬一法院不同意,那麼這次搜索得到的物品就不能作為證據。依據刑事訴訟法,搜索票應明確記載:所犯的案由。受搜索被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或應扣押的物品。除非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還不明確時,才可以不記載。要搜索的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搜索票的有效期間,且須記載搜索票過期後不可以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想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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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達成一定公共行政上的目的,將人與物做功能上的結合所設置的組織體,該組織體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的利用關係。例如:動物園、圖書館、港口、機場、公有公營的停車場等。註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17號民事判決:「公有市場之設置,係行政機關為達成公共行政上之特定目的,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性質上應為公營造物之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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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法定原則的內涵:(對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一、現行制度的檢察官,是「偵查之主體」。(見司法院釋字392號解釋理由書)廣義的刑事訴訟程序,分成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四個階段,起始的偵查程序,由檢察官負責主導,案件是否起訴,由檢察官決定取捨。司法警察人員,接受檢察官的調度指揮。二、檢察官從:有人提出告訴、有人提出告發、有犯罪行為人出來自首、或者從其他方面,知悉有犯罪嫌疑者,依法應該立即開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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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別人通知,催促他負擔義務或是行使權利。催告負擔義務人時,只要請求債務人給付,不需要表明確定的金額或數量。舉例:民法第254條例子:承包案件的工程師沒有在約定時間交出成品,業主可以用電話、email、存證信函等各種方式通知承包工程師,催促他於一定期間內交件,如果仍然沒有交件,業主可以解除契約。民法第361條例子:買家主張購買物件有瑕疵,賣家可以定一個期限,催告買家於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買家於期限內不解除契約時,就喪失解除權。註腳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71號民事判決參照。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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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債務不履行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一方沒有依照雙方約定的內容所預定達到的目的履行債務,就是債務不履行。包括債務應該被履行的時間、地點、方法、品質、數量……等等。債務不履行包括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和不完全給付三種。註腳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按債務不履行包括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三種,其形態及法律效果均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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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有案件在宣判日前尚有案件還在審理,這樣成立累犯嗎?前案102年4月執行完畢,此案案發於106年12月,於110年9月29宣判累犯。但還有一案於108年3月與6月還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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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債權人會議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破產程序期間,由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向法院聲請召開,或法院自己依職權召開的會議。目的是讓債權人監督破產管理人的執行程序、確認破產財團管理方法等。註腳破產法第116條:「法院因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破產法第119條:「破產管理人於債權人會議時,應提示第九十四條所定之債權表及資產表,並報告破產事務之進行狀況,如破產人擬有調協方案者,亦應提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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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免除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法上的意義是指,債權人向債務人做出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讓債權債務關係消滅。例如A欠B新臺幣10萬元,B對A說10萬元不用還了、免除A的債務,而讓債之關係消滅。除了「免除」之外,其他債之關係消滅的原因還有「清償」、「提存」、「抵銷」及「混同」。註腳民法第343條:「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2編第1章第6節「債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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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股東所訂立,作為規範公司組織及活動的基本準則,內容包含公司名稱、所在地、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法,屬於公司內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文件,對股東、董監事、經理人及公司都有拘束力。註腳無限公司章程參公司法第41條第1項:「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六、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七、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