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叫我「滾」我就離開,這樣解僱算數?

刊登:2024-03-22・最後更新:2024-03-22

案例

A在一間公司擔任業務經理,表現優異。於當月公司會議中,老闆突然提出以低價策略增加業績、擴大市場,A對此一策略轉變表達不贊成,因為長期以來公司一直致力於為客戶提供專業及優良的服務,從不以低價競爭,如此一來公司恐淪為市場的B咖。兩人一言不合,老闆對A大喊你給我滾出去,A當日就被開除。A感到沮喪又氣憤,難道老闆一句話叫我滾,我就被解僱了?

本文

一、什麼是解僱?與資遣有什麼不同?

在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中,由雇主發動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都是解僱。但解僱的性質可分為「懲戒型解僱」[1]與「經濟型解僱(資遣)」[2],兩者的差異為雇主是否須發給勞工資遣費,以及雇主是否需要提前預告勞工將被解僱的情形,以下分別簡單介紹。

(一)經濟型解僱(資遣)

如果是因為公司經營不順利、業務性質變更或勞工無法勝任工作等原因,使公司無法再繼續僱用勞工,而須終止勞動契約時[3],依法雇主必須先行預告,預告的期間長短會因為任職期間而有不同規範,例如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必須在終止勞動契約前10日預告[4],還要按照勞工的年資發給資遣費[5]。而且在雇主預告期間內,勞工可以為了另謀工作請假外出,雇主必須給薪水,但勞工因謀職請假的時數每個星期不可以超過2個工作日[6]

(二)懲戒型解僱

如果勞工有犯罪、重大曠職或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使公司不願再繼續僱用勞工,而終止勞動契約,由於這些事由都是因勞工自己的因素所導致,依法雇主不用預告,也不用發放資遣費[7]

二、什麼情形下可以不經預告就解僱勞工?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須勞工有不法或重大不當行為符合法律明文規定,此時雇主才可以不經預告解僱勞工。這裡的「不經預告」指的是雇主可以不用先行向勞工表示將被解僱,也就是沒有預告期間,但事發之後(例如勞工有不法行為)雇主還是要明確地向勞工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但並不會因為勞工違法等原因,勞動契約就自動解除[8]

法律規定可以不經預告解僱勞工的事由有6種[9],分別為:

  1. 簽訂勞動契約時有欺瞞雇主的行為。
  2. 對雇主和他的家人、或同事施以暴行。
  3. 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且不可以緩刑或易科罰金。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10]情節重大。
  5. 故意毀損公司的機器、工具、原料、產品等物品,或洩漏公司機密。
  6. 連續3天曠職或一個月曠職達6天。

雇主如果想要解僱勞工,都必須明確告知勞工解僱事由[11],且除了以上第3種的情形以外,應在知道勞工有犯錯或違規情形的30日內解僱[12],以避免雇主事過境遷,仍以先前勞工曾有的過錯為由解僱勞工,使勞工權益陷於不安定的狀態。如果勞工沒有這6種之一的情形,雇主任意解僱勞工;或是即使勞工有懲戒性解僱的事由,雇主卻沒有依法在30日內解僱的話,都會構成違法解僱。

三、雇主違法解僱該怎麼辦?勞工如何主張權利?

在雇主構成違法解僱的情況,勞工可以分成兩種情形討論,第一種情況是勞工想回去公司繼續工作,第二種情況是勞工沒有意願回去公司繼續工作,以下簡單介紹兩種情形勞工可以怎麼做。

(一)勞工想回去公司繼續工作

如果勞工被違法解僱後,仍想回去公司繼續工作,除了向行政機關申請調解,勞工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13]和對雇主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聲請繼續僱用與給付薪資的暫時處分,讓勞工在訴訟終結前,可以暫時回復僱傭關係領取薪資[14],以維持生計。

(二)勞工沒有意願回去公司繼續工作

如果勞工沒有意願回去公司繼續上班,勞工可以以雇主違反勞動法令損害勞工權益[15]等規定主動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給付資遣費[16],倘若雇主也沒有先行預告勞工將被解僱,勞工也可以向雇主請求預告期間的薪資[17]

四、結論

老闆只是因為A與他的意見不同就開除A,恐怕較難認為是A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確實不能勝任,或是A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等合法解僱事由;而且老闆也沒有明確告知A解僱事由,所以這是一個違法的解僱。A可以向工作所在地各地方政府勞工局[18]、鄉鎮公所申請調解[19],或向法院聲請調解和提起訴訟,請求復職和給付薪資,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I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II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2.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3.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4.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5.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I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II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I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II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III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6.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7.   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
  8.   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勞上易字第71號民事判決:「惟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僅使雇主得以不經預告即逕行終止勞動契約,將勞工予以解僱,其是否將勞工解僱仍繫於雇主之決定,不因有上述情事之發生而使勞動契約當然終止,惟雇主所作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之決定,仍須對於勞工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始生終止雙方間勞動契約之效力。」
  9.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
  10.   但有些雇主會在工作規則訂了勞工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時,就必須自行離職或留職停薪的話,並不合法,所以即使勞工有「違反」這條工作規則,雇主也不可以解僱勞工。參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2項規定。
  1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69號民事判決:「按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雖分別規定雇主之法定解僱事由,然勞工屬於僱傭關係中經濟及地位弱勢之一方,為保障勞工之工作權,避免雇主恣意解僱勞工,則雇主在通知解僱勞工時,有明確告知解僱勞工事由之義務,使勞工適當地知悉其面臨遭解僱之事由及相關法律關係之變動。」
  12.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
  13.   勞動事件法第16條:「
    I 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生爭議。
    II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III 不合於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
  14.   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15.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16.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17.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
  18.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項:「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19.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3),《什麼時候可以解僱?應提前多久通知?》。

黃胤欣(2022),《雇主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理由解僱勞工,是否合法?需不需要先預告?勞工該如何主張權利?》。

張學昌(2023),《謀職假是什麼?該怎麼請?》。

曾翔(2022),《雇主不想付資遣費,以改變職務內容的方式逼迫勞工自請離職,怎麼辦?》。

法律百科(2021),《社會小鮮肝 職場生存戰︱第三話 離職篇-預告期間、謀職假、資遣費、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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