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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間看到某篇報導,很好奇此案件中母親有何請求權依據?
依您提問的新聞:「護理人員搞混…精障兒住院遭火化罹癌母2年後才知」,是發生在韓國的新聞。法律百科網站團隊目前並沒有人特別研究韓國法律,可能沒辦法精確答覆,不好意思。如果這椿案件發生在臺灣,由於該病患應該是「在醫院自然往生後,才被醫院誤認他人並火化」。在這個情況下,母親的民事請求權基礎除了民法第184條,也有機會主張民法第195條的精神慰撫金。在刑事上,如果看護擅自將病患遺體火化,有可能成立刑法第247條的毀壞屍體罪。本回答僅供參考,若有涉及個案,建議仍向專業律師求助。註腳民法第184條:「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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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法一定優於普通法嗎?
甲於民國106年1月1日,向不知情之乙租賃公司承租自用小貨車1台,於106年1月2日,駕駛該車竊取搬運裝載森林主產物得手,嗣甲於下山途中,為警臨檢當場查獲,並將該車扣押,經法院判決,被告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6款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就扣案之自用小貨車,法院是否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不予宣告沒收?如果照特別法,則第三人之財產權會被侵害,照普通法則不會,那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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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先去交通隊去報案,如果上法告我肇逃我應該是如何處理?
提問人您好:在回答前想先提醒您,因為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建議您參考問答:《除了在法律百科網站提問與直接找律師協助以外,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管道?》當中列出的法律諮詢資源、文章:《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所提供的管道,尋求專業協助。由於您提問的文字中有提及對方想告您肇逃,請參考法律百科有作者的文章「什麼是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會受什麼處罰?」。 肇事逃逸的定義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常見如汽、機車),發生車禍事故,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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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有關於特別法與普通法適用關係?
想請教優先法適用普通法,如刑法第131條有規定圖利罪,惟無明文未遂不罰。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是有類似規定,但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2項有不罰未遂的問題,那若是貪污治罪條例被判無罪,那有可能會因為該行為未遂而回歸到刑法第131條的論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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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散播不實謠言毀謗他人名譽,判刑部分會多嚴重,如果要求賠償金需要看被告的經濟能力去要求嗎?
網路是一個公開交流的平台,在網路上散播不實謠言毀謗他人名譽的行為極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加重誹謗罪。假設網友最後被法院判決有罪,在刑度的部分,法官通常會全盤綜合考量加害者與被害者雙方當事人的教育程度、生活背景、職業等等因素。換言之,法官對於在網路上觸犯誹謗罪的判刑輕重並不一定,必須要看具體個案的情節,但一般來說,大多數情況都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在網路上散播不實謠言毀謗他人名譽,除了涉及刑法第310條的加重誹謗罪以外,同時也構成民事侵害名譽權及人格權的法律責任。實務上,被害人除了對在網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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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為何?僅影射就犯罪?
網友留言「果凍連垃圾都不如」法院認定罵郭台銘判罰8000新聞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883179問題1: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為何?如何以刑法評價該網友留言的行為?其刑事訴訟程序為何?問題2:公然侮辱罪最高可上訴至幾審?另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規定,公然侮辱罪其法律效果為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為何能得「易服勞役」?問題3:僅影射而言,本件有無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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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夾娃娃機臺主,有什麼法律問題要注意?真的輕鬆好賺嗎?
(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一般認為想當臺主,只要買或租機臺來擺著就可以,但機臺種類和機臺內擺放的商品都要特別注意。機臺種類夾娃娃機過去因為夾到東西的機率無法確定,被視為賭博。2000年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施行後,夾娃娃機被歸類為電子遊戲機。後來經業者爭取,經濟部將夾娃娃機分為「電子遊戲機」和「選物販賣機」,最直觀的標準是有沒有「保證取物」。電子遊戲機沒有保證取物是電子遊戲機。機臺送經濟部評鑑後,如果被判斷為電子遊戲機,也就是一般所說的「電動」、「電玩」,因為性質特殊,經營電子遊戲機的電子遊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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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錯車司機不讓下車,有法律問題嗎?
本案以本案而言,由於行為人(公車司機)的行為,並不滿足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迫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這個要件,故其不成立犯罪。因為司機僅能停靠在指示站牌處,而乘客亦僅能於站牌處上下車,故本案中沒有看到被害人被迫作不應該作的事情。相反的,若乘客於車上拍打、拉扯司機,形成對於公車司機的強迫行為,而使其於路邊停靠,則可能構成本罪。 請參照百科文章〈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強制罪?〉。註腳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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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就是指共同犯罪的人嗎?很多人犯罪的時候,怎麼分配責任?
正犯與共犯的意思,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刑法中的正犯、共犯,分別是什麼意思?多人涉及犯罪的時候,必須去區分每個人應該負的責任,刑法學發展出的正犯與共犯概念、類型與區分標準、法律效果,請見本站文章:多人涉及犯罪時,如何分配責任?——正犯與共犯的意義、類型與區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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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女方有文字上同意性行為(口交)但完事後一段時間覺得不行,她父母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成立犯罪嗎?
B(男)是否成立刑法第224條強制性交罪,茲述如下︰由於A、B為合意性交,因此不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強暴、脅迫)。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B不成立本罪。B(男)是否成立刑法第227條與幼童性交罪,茲述如下︰由於A、B已經年滿16歲,因此,並非本罪所欲規制的對象。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B不成立本罪。註腳本罪有一個爭點是,該法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的意義為何。究竟被害人(1)心不甘情不願地與他人發生關係,或是(2)基於利益考量而違背內心意願地與他人發生關係,是否屬於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針對此問題,本文採取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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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平時皆以腳踏車為交通工具,當發生事故或是意外時,腳踏車是否與汽機車一樣需要負刑事、行政責任等?
1.刑法上關於交通工具之規定,如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本條所稱「動力交通工具」泛指以馬達、引擎推使之交通工具而言,故排除人力車、腳踏車或牛車。2.因此,若法條僅規定交通工具,則腳踏車亦屬之;若為動力交通工具,則不屬之。3.然而,刑法上或行政法規上之其他禁止規定,通常以「非定式行為」作為規範對象。例如,殺人可以用刀、用槍,也可以腳踏車作為殺人工具。因此,騎乘腳踏車撞傷人,也應該受到傷害罪之處罰。註腳所謂的非定式犯罪,例如殺人、傷害,立法者並沒有預設行為人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行為模式,始成立本罪。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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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如遇不肖律師,應向何機關陳述或檢舉?
確定對方是不是真律師首先請先到「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確定對方是不是真的律師、可不可以執行律師職務。如果是謊稱具有律師資格的假律師意圖營利而從事開庭、寫書狀事務,或是包攬訴訟,可能會受律師法或刑法的處罰。一般民眾遇到的話,可以整理相關證據向檢察官提告。如果有律師資格,但對方的行為違法不當,可以先向這位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檢舉申訴;如果涉及刑事犯罪,也可以向檢察官提告。律師的哪些行為會被懲罰如果民眾發現律師有違法不當的行為,可以附上相關證據向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檢舉申訴,律師可能會被懲戒。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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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時,房客違約會被扣押金,若是房東違約,有任何罰則嗎?
房東違約時,房客該怎麼辦?依據民法上「契約嚴守原則」,除非雙方有另外有「調漲租金」或「提前終止」的條款,否則房東不可以在契約期滿前,任意調漲房租或請求搬離,因此您可以拒絕房東不合理的要求,依照原本的契約走即可。如果房東採取強制措施,例如換鎖或是請搬家工人將您的物品搬離,則可能構成刑法上侵入住居罪,此時您可以向檢警機關報案來尋求救濟。房東可不可以規定房客只能住幾人?可以。房東是房子的所有人,他當然可以安排房子想要給幾個人住。並且依照契約自由原則,只要房客同意房東「限制人數」的條款並且簽約,房客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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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民在國外非法持有槍炮彈藥,其犯罪構成要件為何?
我國有一民眾至他國留學,因非法持有槍炮彈藥遭其關押,嗣後遣返回國。我國檢察官依「未經許可製造槍枝未遂罪」將其民眾起訴,請問:(一)檢察官將其民眾起訴,是否為《刑法》第7之規定,採「屬人主義」?(二)依《刑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該民眾犯罪構成要件為何?其法律效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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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擊娃娃機導致機台直接跳到保證取物金額
本件,如經查證屬實,案例事實為:行為人甲利用電擊器電擊夾娃娃機,使該機器系統錯誤,形成「保夾狀態」。後甲投入10元進行夾取,順利取得A物。試問,甲觸犯什麼罪?一、甲可能成立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 (一)所謂竊取係指未經原權利人允許,改變持有關係,即未經同意,破壞舊持有,建立新持有。本案中,必須討論:通常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娃娃機業者會同意顧客取走禮物。 1、此「什麼樣的情況」應指成立一有效的買賣契約。也就是說,娃娃機業者設置機台等待顧客,係為一種要約,由顧客投入零錢的行為,係為一種承諾,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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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然猥褻中,猥褻在實務上怎麼去解釋?
法院實務對「猥褻」的定義舉出如下: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亦即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侵犯他人性自主權之行為,使被害人有被侵犯之被害感覺;指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所為,其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註腳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號刑事判決(節錄):「按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
問答
累犯適用問題
有一案在102年執行完畢,第二案106年發生於110年被判決累犯確定,想問如果有第三四案在第二案110年被判決確定以前如今高院把第二三四案合併執行,已扣除第二案執行完畢的,我現在可以非常上訴,請求撤銷第二案累犯判決嗎?依照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所謂「累犯」乃「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在被告犯多數犯罪,而需數罪併罰之情形下,所謂「執行完畢」,一般均解讀為「合併定執行刑之數罪,『全部』均已執行完畢」,亦即執行完畢與否,係以法院就多數犯罪合併宣告所定之「執行...
問答
參加營隊,設定了門禁,並說若遇特殊情況,就會在門上貼封條。請問這樣算是違反憲法保障的自由權嗎?
1.憲法上的基本權在於給予人民對抗國家的權利,也就是說,以「基本權」要求國家不可以對我這麼作。但在私人之間,因為可以透過刑法或民法加以規範私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因此,不需要援用到憲法層次的基本權利。2.那一般法律領域內,私人間權利之侵害,如本文所提之自由權的限制,可為民法第195條之「自由」,亦可為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之保護法益「自由」。3.本案中,如果行為人未逾越合理範圍內,本於〈營隊契約〉或相關管理規則,因為已經有相對人之同意,故行為人尚非侵害其自由。註腳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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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贈與撤銷之問題
附條件的贈與,表示條件成就時,贈與才發生效力(民法第99條第1項的停止條件)。因此,條件成就前贈與還沒有生效,贈與人可以選擇「撤回」原本要贈與的意願。條件成就後,贈與契約已經生效,如果贈與物已經交到受贈人手上,則無法撤銷。例外可以撤銷的情況:贈與物還沒移交到受贈人手上、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受贈人故意侵害贈與人﹒﹒﹒﹒等。註腳民法第99條:「I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撤回指法律關係發生前,表示不願意發生了,法律關係自始未發生。民法第408條:「I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
問答
仇人跟蹤我,並說因為我是退休公教人員的子女,所以無罪,真的嗎?
一、有關你無故被跟蹤的部分,並沒有涉及刑事罪責,可能只有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政罰法律責任:(一)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二)因此,你的仇人跟蹤你去買模型,這一部分恐怕他們已涉及上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的行政罰法律責任。但構成要件還有「經勸阻不聽」的條件,也就是說必須由你或警察經由口頭或書面勸阻過他們,但他們仍不聽勸,才能成立。所以建議你如果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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