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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因為自行種植大麻(第二級毒品)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判決中提到沒有「驅逐出境」的必要。刑事判決應該沒有辦法拘束行政機關的決定?勞動部一定會撤銷聘僱許可並請外國人返回原國嗎?或是有什麼判斷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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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很龐雜,請問是否有通用的架構可以參考?像是:主文、理由,理由下面會說明哪些事項。另外,看到判決書說「被告『明知』被害人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可預見』所購買刀為新品,刀刃十分鋒利,若刺向他人之腹部,將有高度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之結果......」請問這裡所提的『明知』、『可預見』是指被告當時的認知,還是一般人通常情況下的認知?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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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閱讀一份刑事判決書,發現出現的人物有些是實名,有些匿名OOO,不知道有沒有規則?例如:哪些要被保護隱私的人均採匿名。我觀察到的幾點記在下面:1.有看到證人標示為證人「子OO」、「午OO」,請問證人都是要匿名嗎?編號有邏輯規定嗎?2.曾在民事判決書看到證人直接寫出全名,不知道刑、民判決書會適用不同規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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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所有依照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規定而判決無罪的行為人,法院都會同時判決施以監護嗎?請問監護期限可以延長嗎?是否有延長次數限制?刑法第8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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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新聞:被告在火車上殺害警員,經過精神鑑定,認為被告在攻擊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最後法院以刑法第19條第1項來判斷,看到新聞稿寫的判決主文是「無罪,施以監護5年。」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06368-28db4-1.html想請問刑法規定「不罰」就等於「無罪」嗎?那「免除其刑」又是什麼意思呢?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期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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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案之土地持有人有原告及ABCDE等人,原告因土地持分微小,於起訴狀上已同意將其所有持分出售予被告A,但若被告B願以更高價格作為找補價購原告持分,法官是否會判決原告應將土地出售給B?另在原告與被告A均同意原告出售土地之找補金額時,原告還可以同時主張要分割ABCDE之土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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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判決公開資料有顯示當事人姓名,也知道法律規定一審判決定後就會公開起訴書。但如果還只是提出刑事告訴階段,就將告訴書公開上網,是否侵害被告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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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法律或法理,說明為何法律、判決能強制施效於人,且人們應當絕對遵守。因為我們並未參與法律的制定,出生時也沒同意要被含括進這個國家社會,但法律卻能強制地施行在我們身上,且我們必須遵守法律對我們的生命的裁決,其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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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鐵棍毆打乙之頭部成傷,乙即檢具診斷書提出告訴,法院亦判決傷害罪。惟幾月後,乙前述頭部之傷導致腦出血死亡,檢察官獲悉,遂又以傷害致人於死之罪嫌將甲提起公訴。問:法院若認乙之死亡確係甲以鐵棍毆傷其頭部所致,則應為何之判決?這題因為既判力的擴張,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但是檢察官是否能夠提起422條的不利益再審?不然的話明明造成傷害致死的結果卻只有處以傷害罪的刑罰,會有所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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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起訴乙請求為一定之給付,經第一審法院以無理由判決駁回。甲不服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程序進行中經乙之同意,撤回起訴。後來甲復提起同一訴訟為何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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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有立委在Facebook貼出判決書,判決書上有揭露全名。法官認為,當事人有表達拒絕立委引用判決的意思,立委未依個資法刪除貼文,應負賠償責任。但是,判決書在司法院網站上都查得到,這樣為什麼需要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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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狀況已持續數年,從樓下鄰居搬來後,幾乎天天都會聞到一兩次的濃濃煙味,對於沒有吸菸習慣的人而言,這樣的煙味已影響到生活,氣味來源主要是從後陽台飄散進入屋內,不只吊掛於陽台的衣物沾附氣味,窗戶也為了隔絕煙味而必須緊閉,導致屋內空氣不流通。有用貴網站搜尋相關判決與案例,想請問像這樣的情況,有一定要氣味達到某種濃度或是頻率才能請求損害賠償嗎?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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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95年台灣高等上更(一)」(玻璃娃娃案)判決為例。在二審時,法院以陳姓少年需應注意而未注意產生之過失,要求陳姓少年賠償一百多萬元,造成社會譁然。在「善心助人」的情況下,即使違反法律也要判罰,是否與「法律為最低道德標準」相違背。判決中,無形造成在助人前要先想想後果之寒蟬效應,這樣是否造成「法律限制道德」的問題?而如果遇到相關案件,法官通常會依法裁決,或是加入道德因素加以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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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發生的汐止殺人案,法官們對於犯罪證據到底是不是足以定被告們的罪,一直沒有肯定的答案,高等法院認為有罪、最高法院撤銷死刑判決;高等法院判決無罪、最高法院也撤銷無罪判決。一直到了2012年,因為《刑事妥速審判法》的規定,檢察官不得上訴,該案才終於定讞,被告等三人終於可以恢復自由身。然而,在此案中,甚至連法官們都還找不到共識,被告等三人就在法官們舉槌猶疑不定間,交出了21年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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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我是坐辦公室的工作,有幾個問題想請教:1.我的公司上班時間是9~12,13~18,其中16點會放音樂一起休息15分鐘。請問這15分鐘是否就打破了「連續工作4小時」的連續性,因此可以再繼續「連續工作4小時」?如果可以,那是不是「9-12,休息15分鐘,12:15-15,休息15分鐘,15:15-18,休息15分鐘,18:15-21」只要總計不超過12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堆定的每日最高工時)也可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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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中文歌的客群逐漸流失,大家逐漸只聽英文歌,為了要讓中文歌的客群逐漸回流,我創辦了一個粉專,期望透過我對於歌曲的演唱與介紹,讓大家重新認識華語樂壇的鼎盛時期,並再次聽中文歌,進一步認同自己的文化,我沒有想透過這個方式營利,僅僅只是想做文化推廣。在我翻唱歌曲,搭配原版的配樂錄成影片後,想要上傳到自己的粉專,可是在上傳之前查詢了許多網站,發現這似乎有違法的疑慮,但還是不太確定這樣的行為是否真的會觸法。還有我非常想知道,在youtube上傳翻唱影片,甚至已經小有名氣,有很多粉絲的youtube使用者,他們的翻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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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我朋友(B)因為前女朋友(A)前述A和B分手後還有發生性行為而他們在分手後雙方同意A要還錢給B但A卻因還不了錢而同意以性行為作還債而過後大概一個禮拜,A覺得不行而向家人告訴B(p.s.B16歲A18歲,而到現在未有向檢察官發出告訴但在一個禮拜的時間內A的家長多次找人打B(包括家長本人而B沒有還過手而最近一次,4個人直接到了B的家中傷害他以及毀壞他家中的財物我想問一下如果告A的父母可以告什麼罪行?而B怕A反告他性侵最終判決會是怎樣?而且有對話記錄證明B沒有威脅強迫A與其發生性行為,以及以往B要求A發裸照,而A自願性拍照,傳給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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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與惡的距離」出現法律劇情,想請問實際刑事訴訟程序會是如何?1.檢察官及法院會允許被害人家屬擔任被告辯護人嗎?查到刑事訴訟法第17條提到法官的迴避責任,沒有見到辯護人相關規定。2.劇中提到「前面還有52位死刑犯」,法務部執行死刑會依照什麼順序?死刑判決定讞?法務部主動確認沒有非常上訴、再審、申請釋憲可能性後?3.如果死刑犯執行前希望與家屬會面,法務部一定要給他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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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為刑事判決已經定案,但因無法對未成年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想請問,對被告的家長提起民事賠償是成立的嗎?且想請問,若是對方同意賠償金額,是以匯款/還是需要到法院面對面呢?再者,若是對方不同意賠償金額,是否也需要到法院與被告面對面談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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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年受到關注的冤錯案中(徐自強案、蘇建和案),通常要經歷長久的非常上訴才有可能成功推翻原判決。我好奇的是,在審判非常上訴的案件時是否仍然適用無罪推定原則?因為在先前被告已經確定判決了,在這樣情況下法官應當推定被告為有罪或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