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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修法後的內容說明如下:一、檢察官能夠於偵查中作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嗎?     答案是可以,只要是在偵查中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重大的情形,檢察官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就可以在被告沒有一定住、居所、有逃亡可能或有滅證、偽造證據可能時,處分8個月以內的限制出境、出海,只是如果超過8個月,由於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居住遷徙自由限制較大,所以必須向法官聲請,由法官進行判斷。二、對於限制出境、出海得否抗告?在偵查中,有兩種狀況:8個月以內:這個時候是檢察官自己就有權限可以做決定,所以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16條提出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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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邊友人於某保全業工作,但其職位為行政管制人員,於工時計算時,該保全公司並未以保全法之計算方法,而是以每日超過八小時部分為加班的方式計算,但實際拿到薪資明細後加班費卻被大幅減縮了將近8成,詢問該保全公司之主管後得到的答案卻是,該薪資是採用保全法去計算的,所以加班費用部分並無問題;首先於面試時該公司主管與我友人之口頭約定為用時薪制度去計算薪資,並且是以新制168工時去計算,但後來起爭議後,該公司主管卻說薪資是以月薪計算,但即使如此,加班費用部分該保全公司仍然無法給出任何合理之計算方式,最終突然又扯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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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目前在一家工廠當行政助理,工作時間9-5,見紅休。新工作未滿一個月,公司也在第一天幫我加入勞健保。第一天工作的時候,公司給我簽訂勞動契約。契約裡面有一條是:1.新進人員有十五天的觀察期,觀察期間內不論擔任何種職務大小,日薪一律為新台幣七百元。工作未滿一個月,除週休例假日給假外,國定假日不給假也不給薪。2.工作未滿十五天離職者,公司提撥的勞退及到職跨月期間的健保費須自付,且由當月薪水抵扣。想請問這兩條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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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特休(即「特別休假」)沒休完,雇主原則上要在當年度換成工資給勞工,但2018年修法後,放寬規定為雙方可以協商遞延到隔一年再休,但如果隔年還是沒有休完,就不能再遞延,雇主必須換成工資給付勞工。至於可以換多少錢,如果是月薪上班族的話,就依照當年度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到的月薪(例如因為請育嬰假沒有薪資的期間,就不算正常工時所得工資),除以30,再乘以沒休完的天數。特別休假的定義、排定方式和未休完的處理的詳細說明,可以進一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黃蓮瑛、黃彥倫(2019),《特別休假未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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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十分繁雜,我暫時只能提供簡略的回答,若有時間會再寫文章詳細說明。一、法官1.行政監督:各法院的院長在法官廢弛職務、行為不檢時,可對其警告,若情節嚴重或警告後仍不聽勸者,則依法官法處理,例如最高法院的法官就是由最高法院的院長監督(參見法院組織法第110、112、113條)2.監察院彈劾或糾舉:法官有應迴避未迴避、裁判書書寫錯誤、關說等違法失職的情形時 ,監察院可以對其提起彈劾或是糾舉(參見憲法第97條第2項、法官法51條第1項)3.法官評鑑:法官有違反法官法第30條所規範的行為不檢、影響審判獨立等情事時,可以交付法官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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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工作遇到一些狀況....1.工作場所全都是男同事,只有我是女生,近期主管因為我是女生部分,主張勞逸不均、體力不如男生等理由,要求我一人擔起全部人的外派工作。(有班表紀錄表)2.主管更為了執行這項指令要求我一人,上班期間被全部同事打分數,並利用這個結果強制外派。(有紙本紀錄與錄音)3.其中老鳥同事與我關係並不好,教唆其他同事打低分(有錄音存證)4.本人已通過試用期5.想詢問能提告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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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要合法在臺灣待著,需要有一些證件要回答能不能繼續待著,需要先稍微說一下外國人與我國人民結婚後,從外國進入到臺灣居留的程序:入境需要有「簽證」外國人這時候要先向我國申請「居留簽證」。想在臺灣停留,要有「停留許可」或「居留許可」,還要有「外僑居留證」拿著先前申請有效的居留簽證,經過入出國及移民署的查驗許可入國後,表示取得6個月內的停留許可,或是超過6個月的居留許可;而如果想要在臺灣停留超過6個月,除了居留許可以外,還必須在入國後的15天內申請「外僑居留證」;而這個外僑居留證有效的時間,從許可的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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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雇主固然得因為「業務緊縮」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或資遣,然而,現行勞動法制並無「業務緊縮」的定義性規範,因此,實務上常因為如此而衍生勞資糾紛,簡要分析如下:一、何謂「業務緊縮」依據歷年最高法院的看法認為,業務緊縮必須事業單位有相當時間營運不佳,生產量及銷售量均有明顯遞減,換句話說,指的是整體業務有範圍縮小而言 。而且,業務性質變更或只有部分歇業,但仍然有其他類似性質的部門正常營運,甚至是有業務量增加的情況,就不一定符合本款所稱的業務緊縮 。另外,虧損不等同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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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失業勞工補助或協助,可以從勞工是否參與「就業保險」簡要分為兩類,說明如下: 一、非自願離職前參加就業保險者(一)失業給付1﹒被保險人屬非自願離職。2﹒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須滿1年以上。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日起14日內,仍無法媒合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4﹒給付標準:離職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有扶養眷屬者,每1人加給10%給付,最多計至20%)。 (二)職業訓練生活津貼1﹒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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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你無故被跟蹤的部分,並沒有涉及刑事罪責,可能只有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政罰法律責任:(一)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二)因此,你的仇人跟蹤你去買模型,這一部分恐怕他們已涉及上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的行政罰法律責任。但構成要件還有「經勸阻不聽」的條件,也就是說必須由你或警察經由口頭或書面勸阻過他們,但他們仍不聽勸,才能成立。所以建議你如果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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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是標準的正職員工,有勞保(每周工作五天,一天八小時),因為負債不堪負荷,經過公司同意,所以另外去找了兼職的工作.另外兼職工作也有提供勞保(每周工作八天,一天兩小時),不知道這樣是否已經超過基本工時,因為兼職的公司最近被投訴說有違反工時的情況,怕被罰錢七十萬,我也不希望因為兼差問題而讓兩邊公司都陷入兩難,所以是否能夠幫忙查詢本人是否有超過工時工作,是否需要刪減自身工時,(當然能不刪減最好,因為收入會受引響)麻煩大大告知!!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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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本文僅以「節稅」的角度作答,如有個案疑慮或辦理贈與的行政程序問題,請另洽專業地政士或會計師諮詢。贈與稅免稅額是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稅率最低10%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也就是說,父母如果要將房子贈與給子女,每年各享贈與稅220萬元免稅額。當贈與標的物為現金、股票時,贈與價值是依其實際價值或股票當日交割收盤價計算;若贈與標的物為房屋、土地時,贈與價值則依據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土地的公告現值計算。根據《遺產及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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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若上班時間遇路檢,只因小弟20幾年前年少輕狂碰了一下毒品,然而也因此留下了案底,每次遇路檢就一定會搜察車內而我也都願意配合,今天遇到了好像我就是一定有攜帶危禁品的樣子,翻找車子翻的亂七八糟,一直翻一直翻,而我也因為工作在趕時間,也告知警察大人跟人約了時間快來不及了,但他還是不理會我繼續翻找,耽誤了我快一個鐘頭,也害我因此遲到,所以想問路檢有無規定時間,若沒有的話他翻找3天也要給他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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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擔任工廠警衛上班時間輪班0800-1700.1400-2200兩班.工廠休息時間1230-1330.警衛人員1230拿餐盤回警衛室用餐執行工作.公司認為這小時不算工時合理嗎這一小時依就接受公司指揮、監督執行工作,無法自由利用時間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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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舊制的退休準備金領回是否當作非營業收入,又要如何課稅,簡要說明如下,供你參考:如果事業單位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2條規定,給付勞工退休金後,而且已經不用依照勞動基準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可以報經當地勞工局(處)核准後,事業單位可以領回提存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的賸餘款,並列當年度非營業收入課稅,至於如何課稅可以參考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辦理。註腳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Ⅰ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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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牽涉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刑法》第306條規定,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以上就是《刑法》無故侵入住宅罪的依據。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是指並未得到該住宅或建物之支配或管理人的明示或默示的認許,且無正當進入理由而侵入者而言。也就是說,不僅擅入他人的屋舍會吃上官司,在司法實務中,甚至無故擅入他人的公寓樓梯間、社區中庭花園,都算已觸法。警察雖肩負執法與維持治安的公職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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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詢問內容提供幾樣檢視的原則,供你參考: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前段以及第6項的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的時候,應該施行體格檢查,勞工在雇主要求體格檢查,有接受的義務。再來,按照「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第3項規定,如果符合:1.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1次、2.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3.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經勞工提出已檢查的體格證明時,以及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例如,屬於非繼續性、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的勞工,可以免實施體格檢查。另外,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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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去法院旁聽聽到一則關於給付工程款的案子,原告因工程完工時間超出契約時間而請求抄出時間的監工費用,而被告認定原告未盡監工責任,才延後完工時間。我想請問在這樣的前提下為甚麼不是被告未在期限內完工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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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司沒有上下班打卡,員工經常性於早上起床頭暈頭痛無法上班必須於中下午過後才能到公司上班以致工作時間難以與他人配合已經影響工作進度及損失,需要另聘員工分擔工作,已告知請員工就醫調整好自身狀況,卻回覆這是老毛病無藥可醫。員工已任職近10年,近兩年請假情況越是經常。如公司希望以不適任解雇,能以不付資遣費或是扣除工資以平衡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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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您的問題簡單的回應,其他專業事項還請洽私人律師。契約/條件是否有法律效力?原則上,契約僅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例外,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才需要用到書面為之。本案中,用email相互聯絡,亦生法律效力。 關於契約成立的要件,可參照百科文章︰〈契約就是白紙黑字嗎?法律上為什麼要區分「要物契約」、「諾成契約」、「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老闆可單方面修改薪資條件嗎(縮減)?契約中的事項,如要進行變更,均須雙方當事人再行合意,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間另有約定。本案中,老闆單方面修改薪資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