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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泰國的時候誤刷了本國人先前授權於我于幫她買東西而被記錄綁定于手機,而導致在泰國不小心誤刷到她的卡,兩筆金額不到四千,我于一審辯如果真要盜刷何必用真實身分去訂房,且在泰國七天也只有那兩筆,原審與一審都認為我盜刷硬要咬定我不可,如果今天我要盜刷就不會用自己真實身分了更何況只有兩筆,要是真的犯罪我一定是直接刷爆隱藏身份還不至於被查到是我,我這些辯解都沒有用,我很冤枉不甘心,請問我可以直接跟泰國法院認罪自首?一樓留言為我上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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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合法繼承人(配偶或子女)不是中華民國籍國民,在繼承上有什麼差別/影響?我在別的問題看到中國大陸籍配偶要特別申報:"不同於臺灣的繼承人,大陸地區人民要在死者過世3年內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狀,表示要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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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爸媽已經離婚調解多次,前幾天終於離婚調解結束了,也做好了調解筆錄,然後他們雙方有開一些條件,但是事後我爸對於我媽開出的條件有些問題,調解筆錄的某一條是指:對方要求我的汽車要過戶給他,但這台車老早就不在我的名下,簡單說這台車已經轉了好幾手,那這台車目前在我姪子名下,我想問如果不執行的話對方是否可以告我?那他告贏的勝率高嗎?坦白說,我媽要我爸拿出270萬已經夠誇張了,然後還要求我爸把車子過戶及保單的要保人改為我爸繳錢,真的很可怕!!!想請律師可以幫我們解惑一下嗎?您好,我爸媽的調解筆錄已在111/07/26時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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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地地主因對外沒有通行道路,向法院申請袋地通行權(會經過我家的地),如果對方要裝設電線會用到袋地通行道路(我家的地),需要我們的同意嗎?我們可以拒絕嗎?(對方和我們的地都是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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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朋友與人有債務糾紛,也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想請問,如果把判決書雙方的個資隱藏劃黑,且公開在對方的臉書/專頁,同時貼文寫:某某某,如您與男性友人信誓旦旦所言「我很會賺錢,從來不會欠別人錢⋯法院怎麼判,就會怎麼還⋯」。如今,還錢卻問我是誰?請社經地位頗具名氣的您,信守承諾與儘速聯絡,謝謝!請問,這樣的行為,會觸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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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舉例第一法庭上簽訂和解書收到和解書卻顯示是在第五法庭和解成立並蓋有書記官印章開庭期間並未離開第一法庭與對方至第五法庭談和解並簽訂協議這樣是否和解書無效疑問點是如果因為法院辯解輸入文件錯誤但內容照舊執行這點是不是可以說那金額也寫錯?造成不賠償傳票上寫明第一法庭開庭和解書卻是在第五法庭開庭庭上簽訂中途之間並沒有離開法庭另做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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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姐姐是養父母分別收養,但未經過法院正式領養手續.30歲前,身份證上有父母欄記載,但養母循調查局驗血無血源關係後,脫離親屬關係,父親應該也無血源關係!我現在57歲,無能為力扶養58歲乳癌癌末的姐姐入住護理之家,(先前從30歲起至今已扶養27年)經濟狀況只能養活自己!若是支付醫療費用的話,恐怕自己也要申請低收補助,如今只求自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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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可以查到民、刑事當事人姓名,是否侵害個人隱私?判決資料公開的公益性是什麼?輕微犯罪經過10後,判決資料仍公開在網路中是否合適?人民是否有被遺忘的權利?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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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因故遭訂票系統封鎖,而無法使用自己身分證字號訂購火車票,心生一計利用身分證字號產生機以他人身分證字號成功訂票,嗣後遭發見而依法起訴,法院判決為:「某甲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與鐵路法第65條2項,一行為觸犯數法條,從一重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本件是否可依法條競合,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優先適用鐵路法使行為人受較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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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酌定或改定親權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審酌時的最高指導原則。然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是不確定法律概念,鑑於「子女之最佳利益」定義不易,想請問有無一般來說可適用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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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鄉鎮市的調解委員會參加調解,明明雙方已經調解談妥了,調解委員卻告訴我們,這份調解筆錄要送給法院審核。如果審核不通過,調解就不成立,等於我們白白談了一個下午。調解成立不就是「雙方意思合致」嗎?請問法院如果審核不通過,調解是不是就完全沒法律效力了?還是我們一開始就應該去法院調解,或在廟口直接擺一桌談和解,就沒這問題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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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持分共有人依土地法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並提存法院,提存物受取權人提出異議的情況有哪些?處分價金遠低於市價可以為提出異議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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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看到法院把具保的保證金還當事人的時候,除了會返還保證金,法院還必須把這段時間的利息也提供給當事人。請問保證金返還包括利息的法律依據是什麼?這樣規定的理由是什麼?這些保證金的利息,是從哪裡來的?法院業務難道還包括讓具保的保證金生利息這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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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集合多數持分持有人以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6項訴請(A)合併分割數筆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B)分割單筆特地農業區之桐木用地與(C)分割已公告之都市計畫內預定道路及住宅區之農地。所提之分割方案,分割後土地大小不一,多數低於0.25公頃。因多數土地為89年01月04日之後除繼承外,尚有多數持分取得原因為三等親內之買賣/交換/贈與,請問是否仍符合農發條例第16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排除情形訴請法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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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新聞:被告在火車上殺害警員,經過精神鑑定,認為被告在攻擊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最後法院以刑法第19條第1項來判斷,看到新聞稿寫的判決主文是「無罪,施以監護5年。」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06368-28db4-1.html想請問刑法規定「不罰」就等於「無罪」嗎?那「免除其刑」又是什麼意思呢?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期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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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1.兩期定義?1個月為一期或兩個月為一期?(這不是要問的問問題不用回答謝謝)。。。。。。問題1:某戶...民國100年欠繳管理費一期至今民國108年1月....試問可以無限期欠下去嗎(未超過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問題2:所謂"期"應解釋為"時間"(發生當下月份),還是為一個欠繳"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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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立法院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所保障的人權規定納入國內法,讓我國現行法令符國際人權公約的規範。但一直不知道具體對臺灣的影響,想請問2點:1.除了公約條文,人權事務委員會不定期通過「一般性意見」對臺灣的效力為何呢?可以在哪裡找到「一般性意見」資料?2.我們不是兩公約締約國,不需要提出國家人權報告,那我們可以做什麼讓兩公約更能具體落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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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所有依照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規定而判決無罪的行為人,法院都會同時判決施以監護嗎?請問監護期限可以延長嗎?是否有延長次數限制?刑法第8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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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任職於一個協會擔任職員工作,秘書處有組一個line的工作群組,現在祕書長和理事有糾紛,告上法院,理事要求我截工作群和秘書長給我私line的工作交辦對話給他作為呈給法院的證據,如果我截圖給他,我有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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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01~109/01/31每月陸續借款給(同一人)朋友生意週轉因對方表示向高利貸借款半月息15%太沉重所以月息8.5%借貸每次以每2個月取利一次於109/01/31債務人表示無力償還聲稱要法院訴訟債權人重利罪請問重利罪責會如何判?請問是以每次取息為一次刑責嗎?因為完全無經驗所以請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