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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占有連鎖?我合法承租房屋後,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叫我返還房屋嗎?
我與B簽了合法的房屋租賃契約,開始使用房屋。不料建物登記所有權狀上面登機的所有權人,卻是另外一個人A。A要求我把房屋返還給他,可是我與B之間的租賃契約是合法的,A可以把我趕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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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章建築與占有
A住的房子是違章建築,有一天B來A說可否來借住,因為B之前的房子租約到期,也未續租,A也同意了,但因工作關係,A即將搬到國外,也已告知B,出國後B仍居住在那間房子持續了20年,就在去年B把房子賣給C,而A突然回來,主張房子的歸屬於他,請問A有任何救濟途徑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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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路邊沒人要的汽車,久了會變我的嗎?
汽車屬於動產,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開、持續占有動產達ㄧ定期間,就可以依據民法規定直接取得動產所有權,不需要另外聲請登記或辦理其他手續。詳細請參考文章:鍾秀瑋(2019),《可以因為長期占有一個物品,而取得物品所有權嗎?——動產所有權的時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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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擅自使用了我的座位,並挪動辦公物品,是否屬民事侵權行為呢?
謝謝品毅關於民法占有規定的整理,很清楚。但是我剛剛查了法條,覺得好像有個問題,受僱人對於公司的物品有管領力,占有人應該還是公司。按照民法第942條的規定,「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這樣看起來,即使員工隨意使用其他員工的座位,其他員工好像也沒有辦法按照法律規定來主張合法的占有權限,請公司主管或老闆來處理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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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佔用
如果您是土地所有人,可以依據民法第767條主張返還土地,但前提是對方對這塊土地沒有租賃契約或是地上權等可以有權使用土地的權利。如果具體情況更複雜的話,就需要待把問題描述更清楚後,才能更完整回答。謝謝。註腳民法第767條:「I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II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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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無權處分要有善意受讓?
由於「物」在法律上享有「權利」等級的保障,但金錢賠償或返還給付,只能算是「經濟利益」,前者的保護優於後者,可以主張的強度有區別。若是我們恰好就是那位「善意第三人」,只能獲得金錢賠償,而不能保有實物,不也會覺得不公平?至於,為什麼要保護善意第三人,請參見本網站QA「保護善意第三人對受到侵害的事主到底公不公平?」而您提到湮滅惡意證據問題,因為在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責任上,基本的原則是「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就要對這個事實負舉證責任」。以本例而言,原所有人A如果去向善意第三人C提告,主張「民法第767條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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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在簽約前未告知房客「因為房子要出售,租房後須配合帶看」,房客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
(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 房東出售房屋,不需要經過房客同意在民法的概念,「所有權」跟「使用權」是可以分離的(例如:出租房屋時,所有權屬於房東,使用權屬於房客)。而房東出售房屋是「所有權移轉」,對房客的使用權無關。然而,真實生活中,房東換人對房客相當容易造成影響。所以民法有「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如果舊房東跟房客的租賃契約還沒到期,新房東就必須承認這份契約,不能任意終止租約侵害房客的權益。綜上,房屋的買賣跟租賃,是兩個獨立的契約,而且房客有「買賣不破租賃」的民法規定保障。所以房東計畫出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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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擁有一棟附有庭院的房子,若乙將空拍機開到甲的庭院上空,甲是否能將空拍機擊落?
關於此問題,有兩個請求權基礎得加以討論,一為物上妨礙除去請求權,二為侵權行為損賠請求權︰一、物上妨礙除去請求權(民法第767條)︰由於空拍機並不影響土地之使用,因此,並無妨礙所有權可言。二、另關於侵權行為損賠請求權(民184第一項前段)︰應先確認有無侵害權利,後論有無造成損害。就侵害權利而言,尚不屬於侵害土地之所有權,蓋所有權人尚得使用、收益其土地,不構成侵害。另外,關於空拍機是否攜帶拍攝器材、武器,或有其他危險者,不在本文討論範圍。註腳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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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時,房客違約會被扣押金,若是房東違約,有任何罰則嗎?
房東違約時,房客該怎麼辦?依據民法上「契約嚴守原則」,除非雙方有另外有「調漲租金」或「提前終止」的條款,否則房東不可以在契約期滿前,任意調漲房租或請求搬離,因此您可以拒絕房東不合理的要求,依照原本的契約走即可。如果房東採取強制措施,例如換鎖或是請搬家工人將您的物品搬離,則可能構成刑法上侵入住居罪,此時您可以向檢警機關報案來尋求救濟。房東可不可以規定房客只能住幾人?可以。房東是房子的所有人,他當然可以安排房子想要給幾個人住。並且依照契約自由原則,只要房客同意房東「限制人數」的條款並且簽約,房客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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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在民法的地位是什麼?
無論是面對像是車禍要對方賠償的情況,或是學習法律上,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是民法很重要的議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的功能、侵權行為的分類,以及侵權行為法中最重要的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見本站文章:一般侵權行為(一)一般侵權行為另兩種類型的說明,也就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以及民法第184條第2項,請見本站文章:一般侵權行為(二)特殊侵權行為中,共同侵權行為與公務員侵權行為,請見本站文章:特殊侵權行為(一)——共同侵權行為,公務員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中,為他人侵權行為負責的三個類型,請見本站文章:特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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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的物權法上保障是什麼?
實務上創設「事實上處分權」之概念,加以填補違章建築買受人無法取得系爭標的物所有權的問題。1.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2.事實上處分權亦屬於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所稱之「權利」。受讓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受讓人雖因該建物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僅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但該事實上處分權,具占有、使用、收益、事實上處分及交易等支配權能,長久以來為司法實務所肯認,亦為社會交易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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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試用於優先購買權?
關於此問題,可參見「優先承購權(一)──簡介及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購權(二)──土地法第34條之1」。一、優先購買權的相關法規範,可見民法第426條-2、土地法104條等規定。(一)其中房屋所有人欲主張對於土地之優先承買權,至少須以在該地上有租賃契約、地上權或其他使用土地之權,始具有優先承買權。(二)如果房屋所有人無權占有他人房屋,例如,當初蓋房子時就越界,根本沒有使用土地之權限者,未能有任何優先承買之權。二、另外,法律課予出賣人一通知義務,該通知義務只是為了讓有優先承買權之人,能夠知悉他能夠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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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不破租賃,新房東怎麼簽租賃契約?
民法第425條第1項有說到: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想知道一般市場上怎麼處理租賃契約呢?原房客會和新房東重新簽約嗎?內容比照原本就契約?或是可以在原本契約上加註「O年O月O日房屋所有權由A移轉給B,B慨括承受A的權利義務」,並由新舊屋主、房客一起在加註處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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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時效取得不動產
在20幾年前,爺爺在花蓮有買一塊地,後來繼承到我名下,有次去花蓮遊玩時,發現那塊地蓋有農舍以及種植一些植物,我想請問這樣那位佔有人可以使用時效取得不動產,使這塊地變成他的嗎?因為這塊地我並不需要使用,所以給他使用其實沒關係,但我不知道這樣這塊地會不會就被他霸佔甚至變成他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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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將被鄰居長期占用的空地要回來嗎?
有一塊空地被鄰居占用了20年,因為關係不錯不想計較,但最近想將土地要回來,鄰居卻說自己已經時效取得這塊地的所有權。鄰居的說法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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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善意第三人對受到侵害的事主到底公不公平?
上課的時候老師提到了法律會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不知情的人),假使是關於房屋買賣,被侵害的房屋擁有者如果想要要回自己的房子,就只能和善意第三人協調,如果善意第三人不願還回房子,這樣屋主不是真的很倒霉嗎?保護善意第三人這個制度究竟公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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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性vs. 有因性
在讀物權及無權處分時,思考了下,既然都有善意受讓制度可以保護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人,是什麼原因還要有「無因性」的存在呢?無因性好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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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作者可以要求作品不得販售嗎?
嗨~您好,針對您的問題,本文分為以下兩點進行討論︰A與B是否為這本圖文書籍的共同作者?要判斷A與B是否為共同作者,必須要先判斷這本圖文書籍是否為A與B的共同著作。就A寫腳本、B負責畫圖的圖文書籍是在A與B兩人一同創作的合意下共同完成,而且這本圖文書籍無法個別分離A與B的創作而獨立,也就是B的繪圖是依附在A的腳本上而生,A的腳本則透過B的圖像而得以具體呈現,因此依照著作權法第8條的規定,這本圖文書籍為A與B的共同著作,而A與B為該共同著作的共同作者。針對A要求B不得販售這本和A共同著作的書籍的主張有無理由?這裡要先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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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誤認為是詐騙集團,帳戶被凍結要怎麼辦?
您好,關於提問「詐騙集團用了我的帳號留給他人,要怎麼證明自己是一般使用的正常人」,謹回覆如下:您的提問是針對舉證方式,我擬放在最後回答。先說明如果舉證失敗(也就是這個帳號遭通報為「警示帳戶」)的法律依據及效果:警示帳戶的法源依據是銀行法第45條之2,該條的原意在於銀行為了保護其存款帳戶,避免存款帳戶遭到他人不法使用。所以,如果銀行發現有疑似不法之往來情形,就可以予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根據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的授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訂立了「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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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借名登記
將不動產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此時不動產所有權人為出名人還是借名人?若出名人佔有不動產,且未經借名人同意即與第三人訂立該不動產買賣契約,經登記後,該不動產所有權人為何?原不動產借名人可否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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