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在法律上的名稱法院審理時,必須去判斷被告有沒有參與審判、接受審判的能力。這樣的能力,在刑事訴訟法上稱為「就審能力」(又稱「受審能力」)。法院要主動去判斷被告有無就審能力法院需要主動判斷被告有沒有就審能力。被告的就審能力,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因為疾病無法出庭這個時候被告需要提出一些證據去說服法院,自己確實是因為疾病無法出庭,例如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另外如果被告住院的話,法院也可以直接請被告就診的醫院進行鑑定。被告是否可以意識到自己正在參與刑事訴訟程序、可以一般應對進退溝通維護自己訴訟權益這時法...
問答
父母和孩子同時有繼承遺產的權利,此時父母與未成年子女處於利益相反的情況,父母應該要向法院聲請選任其他適合的人擔任特別代理人,由特別代理人來處理繼承遺產事宜。詳細請參考文章:葉怡妙(2019),《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與父母相反時,應由誰代理未成年子女?》。
問答
嗨~您好,針對您的問題,本文分為以下兩點進行討論︰A與B是否為這本圖文書籍的共同作者?要判斷A與B是否為共同作者,必須要先判斷這本圖文書籍是否為A與B的共同著作。就A寫腳本、B負責畫圖的圖文書籍是在A與B兩人一同創作的合意下共同完成,而且這本圖文書籍無法個別分離A與B的創作而獨立,也就是B的繪圖是依附在A的腳本上而生,A的腳本則透過B的圖像而得以具體呈現,因此依照著作權法第8條的規定,這本圖文書籍為A與B的共同著作,而A與B為該共同著作的共同作者。針對A要求B不得販售這本和A共同著作的書籍的主張有無理由?這裡要先討論的...
問答
概述︰私人與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以「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為其根本,只要雙方當事人(或是一群人,例如,區分所有權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之強制與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均為有效成立。然而,現代社會更迭易變,立法者所制定的強制或禁止規定難以跟上時代變化,可能會造成法律無法呼應人民生活,因此,立法者寬鬆地以「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來加以規範這些可能的情況。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其訂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填補私法自治的不足,而手段上則交給司法者(即民事法院的法官)加以審...
問答
後輩對於紀先生岳良所撰文章〈守法駕駛車輛卻發生車禍,為什麼因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而要負刑責?〉有若干不同意見之處,希望在此提出不同的見解。本文將針對兩點進行論述,第一,交通刑事案件中關於「信賴原則」的適用;二、主觀要件「故意或過失」的內涵。前情提要︰在刑法領域內,有所謂的「三階段犯罪審查」,即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有責性。在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中又可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刑法的審查流程必須逐一通過(不可跳躍),才可以成立犯罪,如下圖。犯罪審查流程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主觀構成要件該...
問答
依據《學生輔導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諮商輔導員發現校內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有義務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依《學生輔導法》第4條第1項:「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及第7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以上是學校諮商輔導員權責來源,也說明在學校內除了諮商輔導員以外,校長及教師也負有學生輔導的責任。 再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
問答
如果在車禍中死亡,死者家屬可以向肇事者求償哪些費用?分述如下:(一)如被害人已死亡,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得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精神賠償」,而法院要判賠多少精神賠償給被害人親屬,它有些抽象,因為每個人所受得痛苦不會相同、也無法隨便評價,所以實務上就有判決(例)列舉一些判斷標準,而不是由被害人親屬漫天喊價向加害人求償。(二)然後,因加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所生的醫療費、喪葬費、生活上所需費用,被害人的親屬也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以及原本被害人對他的子女...
問答
關於父母向成年子女請求扶養,要符合的情況與步驟,請見劉國斯(2019),《父母向成年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是否須經當事人、親屬會議協議都不成立等程序後,才可向法院起訴?》。
問答
更新(8/1422:03):感謝編輯提出指正,完稿後未謹慎校稿,致結論與論述不一致。已更改如下。再次更新(2021/9/2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5號針對此事做出判決,故增訂之。—————本題試問︰「現行內政部身分證性別變更相關規定是否有違憲疑慮?」然而,題中提及跨性別者會因為證件而遭受歧視,與本題目無涉(蓋歧視涉及性別平等法之規定),應排除此段論述。本文先行針對若干概念進行釐清,再行回答問題,以便最後得出「人民底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故內政部的函釋因而違憲」之結論。一、在進入法規範憲法訴訟前,(在步驟上)必...
問答
您好,修法後的內容說明如下:一、檢察官能夠於偵查中作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嗎?     答案是可以,只要是在偵查中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重大的情形,檢察官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就可以在被告沒有一定住、居所、有逃亡可能或有滅證、偽造證據可能時,處分8個月以內的限制出境、出海,只是如果超過8個月,由於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居住遷徙自由限制較大,所以必須向法官聲請,由法官進行判斷。二、對於限制出境、出海得否抗告?在偵查中,有兩種狀況:8個月以內:這個時候是檢察官自己就有權限可以做決定,所以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16條提出準抗告,...
問答
如果鄰居是在社區中庭抽菸,因為中庭並不屬於菸害防制法規定禁止吸菸的場所,建議您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的規定,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案,在規約中禁止住戶在公共區域吸菸。如果規約中已有禁止在公共區域吸菸的規定,可是住戶仍然違反,又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的制止仍不聽從,除了可以依上開法條第5項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還可以依同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以及第47條第2款規定,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遷離,並由主管機關對該住戶科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的罰鍰...
問答
首先要說明的是,夫妻財產制可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又包含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二種),如果夫妻沒有以契約約定財產制的話,就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也才適用下面的法條。依民法第1030之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簡單來說,當夫妻離婚或有一方死亡,法定財產制關係即為消滅,這時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行使民法第1030之1條的...
問答
一、由於《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保外醫治,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之規定,包括該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十九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之命提出保證書、指定保證金額,免除具保責任,准其退保及沒入保證金之規定。因此,有關保外醫治的規定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命其提出保證書」、「指定保證金額」、「沒入保證金」、「免除具保責任」以及「准其退保」等相關規定,所以,有關《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3條中所謂的「殷實商舖」也應該參考《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規的解釋。《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的規定有以下兩種(一)人保...
問答
(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如果有人打電話又不顯示自己的來電號碼,不一定構成騷擾。除了要看對方在接通後說了什麼內容,也需要去評估這件事對接電話的人有造成什麼程度的損害。除非電話接通,對方告知一些會讓人害怕的訊息,導致可能成立刑法上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外;一般至多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有損害賠償的責任,但這個時候接電話的人要證明自己因為接電話有受到財產上或精神上的損失(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4號民事判決)。另外電信法第7條第3項賦予接話者可以向電信業者查詢自己通話紀錄的權利。如果看...
問答
拘役與拘留均屬限制人民人身自由的高權行為。兩者比較如下︰比較 國家高權法律規定公文型式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拘役司法權刑法第33條裁判書監獄(另有〈監獄行刑法〉)拘留行政權(交由司法裁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處分書(交由法院裁定)拘留所(另有〈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註腳刑法第33條︰「主刑之種類如下:…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66號釋字表明,「有關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罰,則屬於司法權…,自應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處罰之種類如...
問答
關於論者提問「下斡旋金時的口頭之約(佔有20坪路地)算數嗎?」,應指該口頭告知是否成為契約的內容?關於此問題,便涉及︰契約成立前買賣雙方針對標的物特性、性質所作的描述,是否為契約的內容?以及達成合意後,始之影響甚鉅時,應該怎麼處理?一、買賣契約的內容︰(一)買賣契約的主要內容(稱「必要之點」)為當事人、價金以及標的物。只要雙方當事人針對此三項標的達成合意,那麼原則上契約即成立。(二)有問題的是,買賣雙方在契約成立前往往會經過多次磋商、會談,難道其中的每一句話都會成為契約的內容嗎?二、針對買賣標的物...
問答
同樣身為《還願》的玩家,我來試著回答一下!一、(一)家暴行為的定義: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下面舉了些例子,說明什麼樣的行為符合家暴行為定義。1.身體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歐、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2.精神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又...
問答
本案,針對共有土地之爭議問題,涉及1.共有物本身的處分2.應有部分處分3.優先承買權4.分割,四個爭議問題,討論如下︰一、共有物本身與應有部分(一)稱共有物者,指得是數人所共同所有之物。(二)應有部分,則指一共有人對於該物擁有的抽象比例,又稱「持分」。例如,ABC共同出資買了一塊甲地,甲地為ABC所共有,其中ABC三人都對該共有物具有「抽象的」三分之一的持分。由於是抽象的比例,其散布於土地的每一塊上,也就是說,ABC三人都對土地的每一角落具有三分之一的權利。二、處分(一)共有物的處分︰依照民法第819第二...
問答
108年7月3日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刑事訴訟5個修正條文,這5個條文包括第116–2、117、121、456及469條,這些條文都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尚未有罪確定以及已受有罪判決確定之被告逃亡的重大規定。刑事訴訟法為保全被告,原本有羈押、具保、限制住居、責付,以及限制出境出海等相關的防逃規定。然而這些規定似乎仍無法有效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棄保潛逃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就算這些人被法院限制出境出海,但如果他們有通天的本事,也可能偷渡出海。因此,新刑事訴訟法第116–2增加了以下幾種防逃措施,包括:一、讓被告接受如電子腳鐐等適當之科技...
問答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按問題所述情況,除了未戴安全帽以外,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