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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作常常需要很早到公司打卡後帶著拍攝器材前往拍攝地點,公司在台北,常常需要到想是台中甚至台南高雄,一組五位攝影師自己駕駛公司配車前往拍攝地點,常常光車程就2小時起跳,來回就4小時,加上拍攝時間就超過時數8小時,請問這段時間公司是否應該提供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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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誣陷教唆犯罪.而共同被告出庭作證時指出教唆之人不是我.甚至不認識我.而法官當長向證人咆哮.並大聲對證人說:致證人心生恐懼.不敢說實話..隨後由檢察官迎導證詞....後來小弟我申請交付法庭光碟..卻發現該段錄音被剪掉.法官這樣做應該有變造公文書之罪.而證人非出自己願而做出的證詞.應沒有證據能力...小弟應該怎麼做..才能討回公道..感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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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常常在假日及下午五點後整修家裡,然而我們又沒辦法去鄰居家裡直接蒐集證據。就算在家裡錄鄰居家裡發出的吵雜聲音也沒辦法證明噪音是來自於鄰居家,因此不知道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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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同事一起點麥當勞外送。午休後比對發票,才發現麥當勞多送了一盒6塊麥克雞塊。請問這多送的這一盒6塊麥克雞塊法律上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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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針對共有土地之爭議問題,涉及1.共有物本身的處分2.應有部分處分3.優先承買權4.分割,四個爭議問題,討論如下︰一、共有物本身與應有部分(一)稱共有物者,指得是數人所共同所有之物。(二)應有部分,則指一共有人對於該物擁有的抽象比例,又稱「持分」。例如,ABC共同出資買了一塊甲地,甲地為ABC所共有,其中ABC三人都對該共有物具有「抽象的」三分之一的持分。由於是抽象的比例,其散布於土地的每一塊上,也就是說,ABC三人都對土地的每一角落具有三分之一的權利。二、處分(一)共有物的處分︰依照民法第819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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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打工換宿相關法規還不完備,但並不表示無法規定,以下將針對打工換宿可能遇到的一些問題回答:小幫手有跟打工族一樣的保障嗎?小幫手是否適用勞基法,需要看小幫手跟業主間的約定是否跟打工族們簽訂的契約一樣具有勞動契約性質。是不是符合勞動契約性質,可以從三個面向來討論: 人格從屬性:服從雇主命令的程度是不是很高。經濟從屬性:是不是為了他人的事業,而非自己的事業。組織從屬性:工作上是不是需要與他人合作。若是上面的答案越多「是」,就會越接近勞動契約,也越有機會適用勞基法。法院認為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就應該成立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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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參考勞動部104年6月24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875號函修正發布「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下稱參考指引)規範,本件詢問內容綜合說明如下:保全業(保全人員)屬於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請點選)的工作者,勞雇雙方固然可以另外用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但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承上,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的用意,在於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但並不是因此就可以使勞工的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無例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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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提問分享幾則法院的判決,提供你作為問題解決的參考:一、勞動基準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屬於強制規定勞動基準法是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因此,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最低標準,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例如: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可以排除勞動基準法部分規定的適用外,否則勞資雙方都應該遵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二、早期法院見解認為:加班時數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更有利勞工由於加班計算的規定是用「每小時」為計算單位,如果雇主運用工作規則訂定加班申請的規定,並且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顯然比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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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1條規定,原則上,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休息日的工作時間及變形工時所規定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工作時間為延長工時(加班)。如勞工於上述時間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然而,實務上曾有雇主主張與勞工約定工資時,已將每月延長工時工資囊括在內(統包式報酬),因此,勞工每月必須在正常工作時間外提供勞務達一定時數時,雇主才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的義務。對此,晚近司法實務認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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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依提供事實先就通案部分說明如下: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時制度、延長工時(加班)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1條規定,延長工時是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等等部分。勞工如有延長工作事實,雇主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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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動二字第129904號函意旨,延長工時未滿1小時的部分,雇主仍應換算為小時後,再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發延長工時工資。如有任何工時、延長工時工資認定疑義,建議可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洽詢或申請勞動檢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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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參考勞動部解釋函的說明,勞工請事假的時間本來就是正常工時之的一部份,而必須要原受雇主指揮監督,就算因為請假實際上沒有從事工作,在檢視當日工作時間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 項「每日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規定時,請事假的時段仍然應該與當天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回到詢問的內容,假設上午請假2小時,下半天因為工作做不完必須延長工作時間,延長的3小時就是俗稱的加班。因此,如果雇主在工作規則中訂定「如果員工同一天有請假、加班的情況,時數要相互扣掉,扣掉的時數不用請假也不記錄加班」則可能因此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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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針對詢問的問題,整理司法實務所採取雇主是否具「實質同一性」的判斷標準,簡要說明如下:隨著經濟發展,經營組織產生變遷,使得僱用模式變得多元化,基於保障勞工基本勞動權,防止雇主以法人、企業集團經營的法律上型態規避法律規範,在認定勞工的雇主時,宜適度採取擴張雇主的概念。司法實務在判斷雇主應否擴張時,常以兩家公司(二法人或事業單位)之間,有沒有實質同一性作為判斷標準。如引用司法實務見解的說明可以理解為,假設原公司(法人)與同一雇主另成立的公司(他法人),即使在法律上的型態,名義上的主體形式未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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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俗稱的無薪假,勞動部的確有加以規範,並推出範本讓勞雇雙方遵守,規定可以參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範本可以參見「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有明確規定:按月計酬全時勞工,每月的工資仍然不可低於基本工資。再來,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1、27與79條第1項第2款,雇主應該要給付勞工基本工資,若持續不給付的話雇主會被主管機關處以一定的罰鍰。 或許您可以參考侯嘉偉2021年這篇《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註腳勞動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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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針對所詢問的問題,請參考《 工時是什麼?商店營業前準備、待命及值班時間、上班前的早會屬於工時嗎?》文章的說明。如簡要整理勞動基準法、勞動部函令及上述文章的說明,原則上,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可以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俗稱:加班)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可以超過12小時。上述工作時間應扣除不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的時間,例如:用餐、休息時間。另外,依照勞動部解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1月6日(81)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雇主因業務關聯性或需求,要求勞工在非正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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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兩個問題簡要說明如下:一、正常工作時間與延長工作時間的確認(一)正常工作時間,指的是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在雇主的設施內或雇主指定的場所提供勞務或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原則上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二)但是如果雇主要求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提供勞務,指的就是勞動法令所稱的延長工作時間,同時加班必須時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或者勞工個人同意,其餘內容可參照百科文章 《工時是什麼?商店營業前準備、待命及值班時間、上班前的早會屬於工時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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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提早到班是勞工自行決定,且未受到雇主指揮監督,法院多認為不能針對提早到班時段要求雇主給付工資。而上班前的早會如果是受到雇主要求召開,就算工作時間 ,該早會的開會時間加上同日的其他工作時間,如果超過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超過的部分屬於加班,雇主須給付加班費。詳細請參考:工時是什麼?商店營業前準備、待命及值班時間、上班前的早會屬於工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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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針對詢問內容簡要說明如下: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3項(請點選)規定: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請點選)、第十三條但書(請點選)、第十四條(請點選)及第二十條(請點選)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另外,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也視為非自願離職。因此,詢問內容是否可以向雇主提出非自願離職,請參考上述說明。附帶一提,參考勞動部109年2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44699號函(請點選)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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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針對詢問的問題說明如下: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6項規定:「(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司法實務上,大抵也承認雇主針對出勤紀錄有即時更正的義務。另外,如果涉及加班工時的認定,雇主在核發當月工資前也應該會同勞工予以更正。假設,雇主拒絕提供相關出勤紀錄或者遲不更正,建議可以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反映,來維護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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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即加班費)。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該休息30鐘。因此,18:00~18:45期間有工作事實,雇主仍應該給付加班費。如果有涉及法令適用或須要溝通協調事項,建議可以詢問所轄勞政主管機關或申請發動勞動檢查、勞資爭議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