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本案,針對共有土地之爭議問題,涉及1.共有物本身的處分2.應有部分處分3.優先承買權4.分割,四個爭議問題,討論如下︰一、共有物本身與應有部分(一)稱共有物者,指得是數人所共同所有之物。(二)應有部分,則指一共有人對於該物擁有的抽象比例,又稱「持分」。例如,ABC共同出資買了一塊甲地,甲地為ABC所共有,其中ABC三人都對該共有物具有「抽象的」三分之一的持分。由於是抽象的比例,其散布於土地的每一塊上,也就是說,ABC三人都對土地的每一角落具有三分之一的權利。二、處分(一)共有物的處分︰依照民法第819第二...
問答
在此簡單回應您的提問。本文認為您可以將該作品納入作品集中,且可以表明作者身分而不會違反契約約定︰契約中約定1.成果歸公司所有2.不得主張作者身分,此兩項要求(尤其是第二項的意義)可解釋為維護公司的營業利益,因此,在不涉及營業利益的範圍內,例如對外進行求職所需,並不是該契約所要去規制的範圍,而且就算以此進行規制,本文也認為不合理。故作者在求職信中收錄曾經的作品,並表示為作者,並不違反系爭契約的內容。※然而,公司可能會認為作者違反契約之約定提起告訴,此時便會討論到「此契約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本文認為,...
問答
您好,關於您的疑問,主要規定在我國《勞工保險條例》,在此為您簡要說明:一、一般而言,雇主僱用的勞工滿5人以上,勞工就可以自己的雇主、所屬團體或機構為投保單位,加入勞工保險。當勞工有加入勞工保險的權利,雇主就被賦予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的義務。以5人為基準,賦予雇主投保義務、勞工加保權利的行業、產業或職業類型包含:(一)公司、行號。(二)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三)交通、公用事業。(四)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如果是上述類型的單位,且雇主僱用人數達到「5人以上」(含)...
問答
現下,各大網路論壇(如:ptt)上都有所謂的表特板(Beauty),供網路使用者分享照片。假設若在當事路人未發現時街拍之,並上傳至網路上分享。則分享者是否有侵害肖像權或其他權利呢?又,若文章底下有留言「想認識當事人」、「想找facebook」等,或甚至已經找到該當事人facebook連結,會不會也侵犯到權利呢?並,發文者為營利或非營利是否會影響法院判斷標準呢?謝謝。
問答
(這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前次於2019-07-0814:57回答,謝謝品毅提供意見。以下為吸收後調整的回答。=====先簡單回答,委託人和房屋仲介之間可以只有口頭約定,不過如果委託人沒有與房屋仲介簽訂書面的委託契約,房屋仲介業者會被處以罰鍰。但無論如何還是建議委託人要和房屋仲介簽訂書面契約,避免發生爭議時無所憑據。國家有制定專門管理房屋仲介業的法律房屋仲介業者在法律上被稱為「不動產經紀業」。為了管理並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市場健全發展,我國制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未簽訂委託契約書,...
問答
本案涉及,主張特定政治言論是否為集會自由保護範圍,其中本案之政治言論可分為兩部分,加以討論︰一、主張統一;二、主張共產主義。一、主張統一︰由於「統一」本為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憲理由︰「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故主張統一之言論於法尚無牴觸。二、主張共產主義︰ (一)大法官對於共產主義與分裂國土於權利上之表示︰1.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第644號解釋中表明︰「所謂「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原係政治主張之一種,以之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即係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之職權,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基...
問答
2009年立法院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所保障的人權規定納入國內法,讓我國現行法令符國際人權公約的規範。但一直不知道具體對臺灣的影響,想請問2點:1.除了公約條文,人權事務委員會不定期通過「一般性意見」對臺灣的效力為何呢?可以在哪裡找到「一般性意見」資料?2.我們不是兩公約締約國,不需要提出國家人權報告,那我們可以做什麼讓兩公約更能具體落實呢?
問答
(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夫妻離婚時,法院在判斷子女親權行使,會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其中諸如子女意願、人格發展、經濟能力、感情狀況……等,都是法院的考量範圍。由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欠缺具體判斷標準。所以法務部就學者提出的見解以及實務所為裁判,配合民法規定後,整理出一些參考原則,用來協助法院酌定或改定親權時的審酌判斷。幼兒從母原則子女為嬰幼兒時,因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需要母性的養育,故針對嬰幼兒個案,如無特殊情形,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子女意思尊重原則未成年子女若已成長至...
問答
以下簡單回應您的提問︰系爭最低服務年限契約無效︰契約的成立,需要當事人雙方同意始能為之(民法第153條)。在本案中,系爭契約因為沒有當事人雙方同意,即您本人的承諾,因此契約不成立。本件有默示成立契約,或成立意思實現的可能︰契約之成立,僅須雙方意思表示為之即可,但究竟雙方當事人是明示為之(即明白表示,如簽名、應允),或默示(即藉由當事人的一些行為,可以推知其意思,如一直上班而未表示意見)。本案中,該合約書明定「受訓者,應有最低服務年限」之約款。受僱人在收到最低服務年限合約書時,確實已經過受訓,且若繼...
問答
透過「FB直播」、「電台廣播」公開播放音樂,可能涉及的著作利用行為說明如下:在直播或電台廣播時播放音樂,如果那首歌曲是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無論那首歌是否從YouTube播放,都屬於利用著作的行為。利用的著作種類及利用行為整理如下表:直播、廣播時播放音樂可能涉及的著作及著作利用行為 利用著作可能涉及的利用行為FB直播音樂著作、錄音著作重製(直播錄製並同時透過網路傳送內容部分)、公開傳輸(直播結束後可供觀眾自行點選重播部分)、公開演出(直播時即時播出部分)電台廣播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公開播送註:1. 音樂著作:...
問答
實務上創設「事實上處分權」之概念,加以填補違章建築買受人無法取得系爭標的物所有權的問題。1.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2.事實上處分權亦屬於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所稱之「權利」。受讓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受讓人雖因該建物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僅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但該事實上處分權,具占有、使用、收益、事實上處分及交易等支配權能,長久以來為司法實務所肯認,亦為社會交易之通...
問答
一、關於刑法上的竊盜罪(§320)「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一)在客觀構成要件上,行為人必須具有竊取行為,且竊取客體為動產︰1.竊取係指未經權利人同意,破壞原持有關係,建立新持有關係,即未經同意而改變持有關係。持有關係,指得是事實上的管領能力。本件中,該傘被放置於商店門口,對於所有人(在商店消費)而言,與傘具有持有關係。儘管所有人並未手握雨傘,而僅將傘至於店外亦可認具有鬆懈的持有關係。行為人(偷東西的人)任意取走該傘,係破壞了所有人對於該物之持有關係,並建...
問答
醫療契約的定義、性質、當事人、契約的數量,請見本站文章:什麼是醫療契約醫療契約當事人、成立的時點、契約內容,請見本站文章:求診者與醫療機構還是醫師成立醫療契約?醫療契約的權利義務內容為何?
問答
繼承人繼承遺產的範圍,包括被繼承人的一切權利與義務。不過,只就繼承的遺產範圍內,負責把債務還完。詳細說明,請見本站文章:遺產的繼承範圍怎麼決定?──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
問答
移工依據與雇主的勞動契約,有放假的權利。關於印尼、菲律賓與越南三國的家庭看護工的各種假期整理,請見法律百科文章:家庭看護工可以向老闆要求每週日放假嗎?
問答
看敘述,購買的步驟應該是:先網路上看到鞋子的圖片與影片,但沒有表示鞋底品質,接著在實體店面試穿,看不到鞋底,心中決定要買這雙鞋子,向實體店家表示要預購,並且付了一筆訂金,到實體店面取貨,向店員反應鞋底沒有止滑紋路,店員表示鞋子的品質本來就是沒有止滑紋路。把鞋子帶回家,想退回鞋子並取回訂金。以上順序如果有誤,再麻煩告知。可能會影響判斷結果。 首先要釐清的問題是,這樣的購買過程,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7日內可以無條件退貨的通訊交易?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沒有辦法實際檢查商品的消費者...
問答
座標中部地區,大樓新成屋、裝潢中,頂樓14樓露台戶;因搭建雨遮施工人員正裝置玻璃動作中(合法與否待議,非問題主軸),遭同社區飛空拍機向主委檢舉(匯報?)主委收到訊息後協同社區總幹事與兩位財委共四人(經總幹事說明:為四人剛好有事同行,便”順便”一同前往)直接往正在裝潢的家中按電鈴進入,內部有正在裝置雨遮玻璃的師傅,在未得到屋主同意下,四人進入私人產權隨意走動與拍照;事後其中一名委員強調他們有正當事由有權利進出制止工程進行,並說施工人員同意進入,一切都於屋主未同意狀況下發生。想請問,管委會是否有此權力在...
問答
關於公司可不可以事先告知員工,加班一律以補休方式取代,以及員工沒有在期限內休完就不能再對公司主張權利的問題,請見法律百科文章:雇主可以要求補休替代加班費,而且期限內沒休完就視同放棄嗎?
問答
關於什麼是競業禁止,以及約定競業禁止的原因、要保護的權利,請見法律百科文章:什麼是競業禁止?競業禁止條款保護了什麼?關於臺灣法令,怎麼回應、規範競業禁止條款這個問題,請見法律百科文章:臺灣法令對競業禁止的最新規範
問答
請參見法律百科文章:轉租與分租是什麼意思?如果是不合法轉租,原本的出租人可以主張什麼權利?什麼是轉租?什麼是分租?合法或違法轉租後,當事人之間可以請求什麼?